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302463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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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动火作业票管理规定一、为了搞好脱硫工程防火安全工作,有效地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脱硫施工、特别是防腐作业期间的防火安全工作。三、项目部专业专工、安监专工对动火作业票实施检查、监督、管理工作。四、实施细则如下:(一)一级动火区,是指在火灾危险性很大、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或场所动火;二级动火区,是指一级动火以外的所有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三级动火是指一般动火。(二)动火作业票为一式三份,第一份由动火人或监护人持有;第二份由施工单位持有;第三份留项目部安监专工备案。(三)动火票有效期限:一级动火作业票1天有效,二级动火作业票3天有效,三级动火作业票10天内有效。(四)动火作业票的申请:必须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逐栏填写,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实际动火的地点、工作内容、动火人、监护人等的内容相符。(五)动火票的签发: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大唐环境项目部项目经理或施工经理签发;(六)动火票的审批: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票由防腐施工单位和大唐环境项目部安全专工审批。三级动火票由施工单位安全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人员要亲临现场检查:动火区域及周围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物品;是否清理干净;防火措施是否牢固可靠,对没有清理干净的和未做防火隔离措施的应拒绝签字;(七)动火票的确认:动火人必须清理动火部位及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认真检查设备状态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后并在动火前确认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一级和二级动火票动火单位负责人、安监、消防负责人共同确认,三级动火由施工单位、作业班组确认。(八)、动火作业的现场监护:(1)一级和二级动火时,项目部安监专工、动火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消防人员应始终在现场监护。(2)一、二级动火工作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确认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业。(3)一级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易燃液体的可燃蒸汽含量或粉尘浓度是否合格,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九)动火后确认:动火结束后,一、二级动火负责人和监护人应仔细检查,确认无火种留下并在动火后确认签名后方可离开。(十)未经批准私自动火及不履行职责者,项目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 4 页 共 10 页动火作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提高低风险动火作业的时效性,加强对动火作业过程的管控,确保动火作业安全,结合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在公司内的动火作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火作业是指公司范围内动用明火或可能产生火种的作业。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三级: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公司消防重点部位及火灾危险性高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有可燃、易燃物品存在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火灾危险性低的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动火级别由安全监察部与区域部门经理共同评估确认,如区域火灾危险性有变化时,区域管辖部门需申请重新确认动火级别。第四条职责划分(一)部门职责1、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定期评估各级动火区域范围,对公司内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2、公司各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的动火作业,并按本办法要求执行;3、设备管理部、工程部等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其引进的外委施工单位进行的动火作业,并督促其严格执行本办法;4、各协力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对本单位的动火作业做好执行落实工作。(二)相关人员职责1、动火作业负责人由动火作业实施过程中的直接管理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制定、落实动火作业安全防范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并对动火过程进行监管。2、动火操作人动火操作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安全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管辖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在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时,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操作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在动火区域范围内进行监护,并在动火作业完工后进行延时监火。4、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作业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须了解动火作业现场情况,审查动火等级、风险评估和安全防范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并对动火作业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第五条动火证的办理(一)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办理动火证,三级动火作业无需办理动火证。(二)动火作业负责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三)动火证的审批1、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完毕后,到安全监察部进行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报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或安全员审批,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3、如遇夜间紧急抢修等特殊情况需动火作业时,须经动火区域管辖部门经理、安全员或当班值班长签字批准,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须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四)动火证一式二联,监火完毕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第一联动火证返到终审部门留存,动火证留存期限为一年。第六条动火作业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第七条动火证的有效期限(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48小时;(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小时;(三)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的,应重新办理动火证。第八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求(一)正在运转的生产设备以及盛有易燃易爆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作业;(二)非必要现场动火作业的项目,则避免动火作业,可移到动火危险性低的区域进行;(三)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则必须一人动火,一人在旁监护,禁止单人独自进行;(四)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六)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消防器材;现场无消防水时,应禁止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为一级动火作业,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七)动火作业可能给其他部门造成影响或带来风险的,动火区域管辖部门须通知并提醒其他部门,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八)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事故;动火点及地面需分别配置灭火器和消防用水;(九)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动火作业;(十)动火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动火作业应安排专人监火;(十一)三级动火作业须落实动火期间安全防范措施。第九条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一)熟悉现场环境,检查附近消防设施、器材位置及完好情况;(二)动火区域必须配备足够的适合现场灭火介质的灭火器(至少2瓶4KG)、配备防火用水桶及取水器具,动火前桶内必须盛有水(至少10L);(三)动火作业负责人、动火操作人和监火人在动火前必须检查落实动火作业区域易燃、可燃物的清除情况,对动火部位有油污、靠近皮带和电缆附近的要用石棉布等防燃物遮盖好,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四)附近有冲洗管的必须将冲洗管准备好,并检查水压是否正常,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的煤尘用水浇透或清理干净;(五)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设备工具,保证安全可靠,禁止带病使用;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等原因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六)使用气焊进行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须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须在5米以上,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七)动火作业完工后,由动火作业负责人组织对动火现场及周围仔细检查,清理残火进行安全确认,无火灾隐患后方能撤离现场;(八)一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48小时延时监火,二级动火作业完工后须进行24小时延时监火。第十条动火过程异常情况的处理(一)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二)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易燃物时,应立即停止工作;(三)在动火中发现气瓶泄漏或电气焊工具故障等情况,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禁止设备工具带病作业;(四)在动火中发现新的隐患后应立即停止动火,在采取相应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五)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国投中煤同煤京唐港口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执行。第十一条检查考核(一)各部门应对在本部门管辖区域内违反本办法的动火单位及个人进行考核,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二)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和个人,造成火灾(火险)事故的按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未造成火灾事故的,由安全监察部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励办法等相关文件对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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