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槽)和管沟施工安全要求.doc

上传人:jun****875 文档编号:2299579 上传时间:2019-11-2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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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基坑(槽)和管沟施工安全要求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基坑(槽)和管沟施工安全要求1基坑(槽)、管沟的开挖或回填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施工中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沟内,以免边坡塌方或基土遭到破坏。雨季施工或基坑(槽)、管沟挖好后不能及时进行下一道工序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150300mm一层不挖,待下一道工序开始前再挖除。采用机械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一层用人工清理,其厚度应根据施工机械确定。2基坑(槽)底部的开挖宽度,除基础底部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排水设施和支撑结构的宽度。3管沟底部开挖宽度,(有支撑者为撑板间的净宽),除管道结构宽度外,应增加工作面宽度。每侧工作面宽度应符合表2-2的要求。4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其挖方边坡可作为直立壁不加支撑。挖方深度应根据土质确定,但不宜超过下列要求:密实、中实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硬塑、可塑的轻亚粘土和碎亚粘土1.25m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坚硬的粘土2.0m基坑(槽)或管沟挖好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和安装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应经常检查坑壁的稳定情况。注:挖方深度超过本要求时,应按第五条的要求放坡或作成直立壁加支撑。管沟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2-2管道结构宽度每侧工作面宽度(mm)(mm)非金属管道金属管道或砖沟20050060010001100150016002500400500600800300400600800注:1管道结构宽度:无管座按管身外皮计;有管座按管座外皮计;砖砌或混凝土管沟按管沟外皮计。2沟底需增设排水沟时,工作面宽度可适当增加。3有外防水的砖沟或混凝土沟时,每侧工作面宽度宜取800mm.。5、地质条件良好、土质均匀且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或管沟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开挖后暴露时间不超过15d的,不加支撑的边坡的最陡坡度应符合表2-3的要求。不加支护基坑(槽)边坡的最大坡度表2-3土的类别坑壁坡度坑缘无荷载坑缘有静荷载坑缘有动荷载中密的砂土1:1.001:1.251:1.50中密的砂石土(充填物为砂土)1:0.751:1.001:1.25稍湿的粉土1:0.671:0.751:1.00续表土的类别坑壁坡度坑缘无荷载坑缘有静荷载坑缘有动荷载中密的碎石土(充填物为粘土)1:0.501:0.671:0.75硬塑的粉质粘土、粘土1:0.331:0.51:0.67软土(经井点降水后)1:1.00泥岩、白垩土、粘土夹有石块1:0.251:0.331:0.67未风化页岩1:01:0.11:0.25岩石1:01:01:06坑壁垂直开挖,在土质湿度正常的条件下,对松软土质的基坑,其开挖深度宜小于0.75m;中等密度的(锹挖)土质宜小于1.23m。密实(搞挖)土质宜小于2.0m。粘性土中的垂直坑壁的允许高度尚可用下式决定:hmax=2c/Ktan(450-/2)-q/式中K-安全系数,可采用1.25;-坑壁土的重力密度(kN/m2);-坑壁土的内摩擦角(0),对饱和软土,取=0;q-坑顶护道上的均匀荷载(kN/m2);c-坑壁土的粘聚力,对饱和软土,取不排水抗剪强度cm(kN/m2);hmax-垂直坑壁的允许高度(m)。7基坑深度大于5m且无地下水时,如现场条件许可且较为经济、合理时,可将坑壁坡度适当放缓,或可采取台阶式的放坡形式,并坡顶和台阶处加宽1m以上的平台。8深基坑或雨季施工的浅基坑的边坡开挖以后,必须随即采取护坡措施,以免边坡坍塌或滑移。护坡方法视土质条件、施工季节、工期长短等情况,可采用塑料布和聚丙烯编织物等不透水薄膜加以覆盖、砂袋护坡、碎石铺砌、喷抹水泥砂浆、铁丝网水泥浆抹面等,并应防止地表水或渗漏水冲刷边坡。9基坑(槽)或管沟需设坑壁支撑时,应根据开挖深度、土质条件、地下水位、施工方法、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选择和设计。支撑必须牢固可靠,确保安全施工。10采用钢筋混凝土地下连续墙作坑壁支撑时,混凝土达到与设计强度后,方许进行挖土方。11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壁和边坡,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陷,必要时应加以保护。在挖方边坡上侧堆土可材料以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方边缘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边坡和直立壁的稳定。当土质良好时,堆土或材料应距挖方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1.5m。在桩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12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合理确定开挖顺序和分层开挖深度。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于在该处集中排水。13基坑(槽)、管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填土前,应清除沟槽内的积水和有机杂物;(2)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不致因填土而受损伤时,方可回填;(3)沟(槽)回填顺序,应按基底排水方向由高至低分层进行;(4)回填土料、每层铺填厚度和压实要求,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设计允许回填自行沉实时,可不夯实;(5)基坑(槽)回填应在相对两侧和四周同时进行;(6)回填管沟时,为防止管道中心线位移或损坏管道,应用人工先在管子周围夯实,并应从管道两边同时进行,直至管0.5m以上。在不损坏管道的情况下,方可采用机械回填和压实;14在软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应按照本节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施工前必须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地下水位应降低至基底以下0.5m1.0m后,方可开挖。降水工作应持续到回填完毕,采用排水时可不受此限;(2)施工机械行驶道路应填筑适当厚度的碎(砾)石,必要时应铺设工具式路基箱(板)或梢排等;(3)相邻基坑(槽)和管沟开挖时,应遵循先深后浅或同时进行的施工顺序,并应及时作好基础;(4)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邻近四周不得有振动作用。挖土宜分层进行,并应注意基坑土体的稳定,加强土体变形监测,防止由于挖土过快或边坡过陡使基坑中卸载过速、土体失稳等原因引起桩身上浮、倾斜、位移、断裂等事故;(5)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0.10.3m土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6)挖出的土不得堆放在边坡顶上或建筑物(构筑物)附近,应立即转运至规定的距离以外。15膨胀土地区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除按照本节有关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场地平整后至基坑(槽)、管沟开挖宜间隔一段时间,以减少基土的膨胀变形;(2)基坑(槽)或管沟的开挖、地基与基础的施工和回填土等应连续进行,并应避免在雨天施工;(3)开挖前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地表水、施工用水和生活废水浸入施工场地或冲刷边坡;(4)开挖后,基土不得受烈日曝晒或浸泡。必要时可预留一层不挖,待作基础时挖除;(5)采用砂地基时,应先将砂浇水至饱和后再铺填夯实,不得采用基坑(槽)或管沟内浇水使砂沉落的施工方法;(6)回填土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如无设计要求时,宜选用非膨胀土、弱膨胀土或掺有适当比例的石灰及其他松散材料的膨胀土。第 6 页 共 9 页基坑(槽)开挖安全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施工现场基坑(槽)开挖的施工程序,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对基坑(槽)开挖工作的安全管理。3引用文件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DL5024-934术语与定义(无)5职责5.1项目部负责对开挖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开挖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5.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6具体内容6.1施工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环境特点,以及有关地质勘测报告,确定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6.2机械化公司根据项目部的要求,提供性能可靠的施工机械和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服从使用单位的统一调配。6.3施工前由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全员安全施工技术交底。6.4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开挖前同现场临时供水、供电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开挖范围内的临时供水管线和临时供电线路埋设情况,制订防范措施。6.5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6.6施工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要由专业化队伍进行施工。6.6.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爆破工作。6.6.2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相关的地方标准。6.6.3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6.6.4由专业化队伍根据需爆破地点的环境及地质条件,制订出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监察部门备案。6.6.5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施工。6.6.6爆破工程爆破完毕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施工工作。6.7基坑开挖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坑的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作。6.8基坑开挖及土方运输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产生施工扬尘。7相关文件QB553-18-00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8相关记录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第 8 页 共 9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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