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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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0 页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第四条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1吨,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第六条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二章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七条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第八条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九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180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十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应性等。第十一条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四)仪器设备信息;(五)鉴定结果;(六)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三条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鉴定报告以及其他物理危险性数据资料,编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化学品名称;(二)重要成分信息;(三)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或者其他有关数据及其来源;(四)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结果。第十四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向登记中心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报告。登记中心应当对分类报告进行综合性评估,并在30个工作日内向化学品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化学品单位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技术委员会申请仲裁。技术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第十六条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一)已知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的危险特性等信息;(二)已经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分类报告和审核意见等信息;(三)未进行鉴定与分类化学品的名称、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化学品单位对确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的免予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第十八条鉴定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上报上一年度鉴定的化学品品名和工作总结。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第二十条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从鉴定机构名单中除名并公告:(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对于用途相似、组分接近、物理危险性无显著差异的化学品,化学品单位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系列化学品鉴定。多个化学品单位可以对同一化学品联合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对已经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化学品,发现其有新的物理危险性的,化学品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第 7 页 共 10 页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基本要求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2.1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2.2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2.3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2.4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2.5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作业前,生产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3.1对设备、管线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3.2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3.3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3.4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4.1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4.2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4.3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4.4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修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4.5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超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器开关。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患用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古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作业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相关记录文件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登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附加说明第 9 页 共 10 页行业资料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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