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财产抵押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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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_财产抵押合同书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4 页财产抵押合同书合同编号:年字第号抵押人名称(以下称甲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抵押权人名称(以下称乙方):住所:法定代表人:开户金融机构:帐号: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为确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第二条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人民币(大写)元整,抵押率为,实际抵押额为元整。第三条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1抵押财产中的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2抵押财产中的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元整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第四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抵押财产中的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若主合同项下借款延期,甲方须办理延长投保期的手续。保险财产如发生灾害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赔偿中优先收回抵押贷款。第五条甲方用作抵押的有价证券在抵押期内到期时的处理方式,甲、乙双方约定如下:。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意。第七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第九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乙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本息的;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的。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一条主合同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或者提前归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撤销,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第十二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的损失。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的,乙方可以停止发放主合同项下贷款,或视情况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4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的违约金。5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6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的违约金。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8本条所列违约金的支付方式,甲、乙双方商定如下:。第十四条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自动失效。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签订地点:签订地点:附件抵押财产清单及财产有效证书一式份。一、适用范围:本合同是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借款合同债务的履行,以一定的财物为抵押而与贷款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二、合同中“抵押人”即提供抵押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是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也可以是其他第三人;“抵押权人”即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三、第一条中的“财产有效证书”,指由公证机关等出具的证明抵押财产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四、第二条中的“抵押率”,指抵押贷款额与抵押财产作价现额的比率。五、第三条中的空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六、第十三条违约责任中违约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填写。七、合同当事人认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而本合同条款未涉及的,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第十四条中约定。八、第十六条是对合同签字人和生效日期的约定。合同必须由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才能生效,其他任何人签字和除单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无效。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则由其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第 6 页 共 14 页财产权利质押借款合同范本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有效证件(照)名称: 号码:住所地:电话:传真: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电话:传真:为保障实现编号为 的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债权,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质押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的种类、金额、利率和期限一、被担保债权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本金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月利率为 ,月综合费率为 ;担保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二、担保借款合同上述情况有变化的,以主合同为准。第二条 质物一、甲方保证1、本质物项下权利为甲方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2、本质物不存在瑕疵、争议、转质、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3、本质物上设定的质权未超出质物评估价值;4、已完成与质押有关的审批手续,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5、提供与质押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二、质物情况1、质物名称,编号,数量(质物清单及权利凭证或有效证书复印件附后)。2、质物有效期限。三、质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质物评估价值由甲乙双方商定。如有争议,由乙方指定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四、折价率为百分之,质物评估价值与折价率的乘积不得小于担保债权。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当金、利息、综合费、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乙方为实现质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差旅费、拍卖费、评估费等)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以下简称担保债权)。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一、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二、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甲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将股份出质有关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乙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甲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工商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四、以应收账款出质的,由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五、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共同到存单开户银行办理存单确认和止付手续;第五条 质物需要由签发银行等有关第三方签章核押的,由其出具质物真实有效并保证不接受申请质物挂失或提前支取的书面证明,同时,第三方应保证质权的实现及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六条 质物移交与保管一、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乙方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二、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乙方保管,保管期限至本合同终止时。三、乙方应妥善保管质物。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将质物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物。四、因不可抗力造成质物毁损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质物的评估、保管、提存、运输和质押登记、公证、鉴定等质押费用和质物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一、质押期间,甲乙双方及有关第三方不得转让、出租、许可他人使用、提前支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除乙方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二、质押期间,质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随附于债权证书的利息、股票、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物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乙方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甲乙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综合费,担保借款的本金。三、质押期间,甲方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物的,经乙方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乙方提前清偿担保债权。甲方也可以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以保证乙方债权的实现。四、质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出借、回购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物取得的收益,作为本质物的组成部分共同担保债权的实现。五、质押期间,非因乙方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物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乙方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协助。补救不成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当物或提前清偿。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乙方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甲方有权另行追索。六、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甲方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七、质物兑现或者提货期限先于借款履行期限届满的,乙方可以在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前兑现或者提货,并与甲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者向与甲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八、因质物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承担。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一、质押期间,甲方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由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而提前实现质权。二、质押期间,甲方未履行合同义务,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措施时,乙方有权在债权未受到清偿时提前实现质权。三、出现绝当后,乙方有权依法处分全部或部分质物。四、乙方对质物享有优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受偿权。五、甲方采取其他方式清偿担保债权的,须经乙方书面同意。第十条 质物的返还借款期限(含续当)届满,甲方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应当返还质物。甲方应及时收回质物。甲方不收回的,乙方有权向第三方提存质物,费用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一、甲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害质权实现时,应向乙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百分之的违约金,并将质物恢复到乙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乙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并且,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担保借款,或提前收回借款等措施从而提前实现质权。二、发生质物毁损或灭失,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甲方的,应承担相应责任。三、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甲方应承担债权数额每日千分之的违约金。第十二条 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就超过部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第十三条 甲方保证,发生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甲方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为甲方主动支付乙方账户,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直接扣收。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发生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时,本合同对其继受人仍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六条 本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或解除、甲方财务状况、经营方式、自身体制或法律地位等发生变化或甲方签订的其他任何协议或文件而无效。第十七条 质押期间,甲方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住所等发生变化而未书面通知乙方时,乙方按本合同所载资料向甲方发送的所有文书,视同送达。第十八条 本合同自(质物移交乙方占有/出质登记/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至担保债权全部清偿时终止。质押登记机关要求明确质押期限的,质押期限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借款合同项下或协议项下借款期限届满后年止。第十九条 其他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或向长沙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甲乙双方在协商、诉讼或仲裁期间,对不涉及争议的本合同项下其他条款,仍须执行。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第 13 页 共 14 页合同协议: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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