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遭遇监管断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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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料:_煤矿安全生产遭遇监管断层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1 页煤矿安全生产遭遇监管断层近年来,关于煤矿安全事故的报道之多、之频实属历史罕见。在百度搜索引擎,关于“矿难”的网页竟有200万篇。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这样写道:仅xx年上半年,中国矿山安全事故就达xx起,死亡3393人。国家监察,公权力怎样才能到位不可否认,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一直是高度重视的。xx年成立国家煤监局,xx年组建国家安监局,随后又将其升格为安监总局。同时,每个省都建立了安全监管机构,各地市大部分也都有了安监机构。全国安监、煤监系统专职的监管监察执法人员近3万人。除机制上的保障外,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政令、法规和文件更是堆满了煤矿领导的案头。一面是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一面是煤炭安全生产依然严峻的形势,二者似乎形成鲜明的反差,人们不禁要问:这中间究竟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以“518”山西左云矿难为例,这个曾轰动一时,造成56名矿工遇难的煤矿透水事件发生后,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痛斥:事件充分反映出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执法不严、管理漏洞严重。不只左云,事实上几乎每起矿难发生后,都能挖掘出其背后隐藏的具有利益色彩的“官煤共同体”和所谓的“执法不严”。当少数监管者以手中的权力为违法者撑起“保护伞”的那一刻,公权力也就成了某些人权力寻租的一个工具,也就有了此前个别人“宁可丢官,绝不撤股”的叫嚣。而缺少了监督和管理的安全生产在所谓“潜规则”的作用下,也只能是“纸上谈兵”、“空中楼阁”了。马克思说,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那么,在目前我国以官员引咎辞职为标志的问责体系尚未真正建立之前,谁来为公权力戴上“紧箍咒”?客观上说,公权力的存在在于它能够保护个人产权,即私权。而公权力也能将其自身成为一个侵害者,也就有了公权力的滥用。此前,有专家建议,只有除掉“保护伞”,让监管者无法利用公权力来谋取私利,才能有效缓解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问题是,即便撤了这些官员的职务,“官煤勾结”这个怪胎就会消弭殆尽?煤矿安全生产就能一劳永逸吗?答案并不让人乐观。黑矿主总会在权力阶层中找到新的代言人。事实上,仅仅是约束或撤掉几个人的权力,并不能真正约束公权力的滥用。而惩处了几个事故责任人,也不可能彻底纠正错位的公权力。关键在于要以完善的法律制度来限制公权力的权限,让监管部门不能干预或参与企业的经济活动,让政府成为一个有限有效的政府。如何摆正监察与管理的关系以重“管”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监察,和以重“理”为特征的煤矿安全管理,两者互为依存。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安全监察是为安全管理而存在,安全管理是在安全监察之下而进行。但是,我们所担心的,恰恰是本来应该相互补充和配合的双方,却矛盾地纠缠在一起,该管的管不好,不该管的抢着管。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具有相应的权威,它在行使监察职能时,应该是不囿于级别,至少在同级别中是没问题的。但是,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现在,很多国有大型煤炭企业都归地方管理,“婆婆”是省国资委,也就是说省国资委具有对下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能,应该担负一定的责任。可是,各地的煤矿安全监察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各省的国资委实施监察,即使是与省国资委基本平级的省煤监局,也很少对国资委进行监察。难道煤矿主管部门的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资金的投入、干部的任用、机构的设置、职工的培训情况等等,不应该被监督?煤矿发生事故后,是否应对煤矿的主管部门国资委追究责任?事实上,近几年的事故追究中,又有几起涉及到了国资委呢?地方政府对煤矿的“监管”有哪些标准,是否尽到“监管”责任?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又发挥怎样作用?煤矿安全监察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煤矿、放到井下,多往下跑是对的,但在“下跑”的同时不能忽略了上头,国家煤矿安全监察不应该丢死角、留空白。尽管有人将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的安全管理称为“一对兄弟”,但不能太“亲近”了,毕竟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而事实却令人担忧,且不说煤炭部取消后设立了国家煤监局,即便省以下的煤监局,也与煤矿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多省级煤监局是由原煤炭厅移植过来的,有的连办公场所、主要人员都没变;地市一级的煤监分局,领导和人员也多来自不同的煤炭企业,或者曾在管辖的煤炭企业里任过职,或者曾是管辖企业的领导等等“近亲”关系,如果将这种“近亲”关系带到工作中去,将对安全工作造成很多麻烦。如许多矿难的瞒报、提前获悉执法检查信息而瞒天过海、不达标的验收顺利过关等等现象的背后,都和“近亲”因素有莫大关系。脆弱的煤矿安全生产,必须得“认真”起来了。认真,就是排斥一切假的、表面的、华而不实的形式主义。煤矿的安全监察和安全监管的认真,就是要真正按规矩办事,凡是不应该做的,坚决不做;凡是对安全生产有益的、应该做的就要做好。只有煤矿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察都认真起来了,煤矿的安全生产才能真正安全起来。传统理念让安全失去自信在一次向记者开放的座谈会上,一位矿长声音洪亮地向在座领导许诺道:“今年,我们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是死亡2人,重伤5人”这话让记者们听来感到别扭和滑稽,怎么死亡也有了奋斗目标?难道煤矿的管理者们每年都惦记着死人吗?事实上,放在传统安全理念上理解这位矿长的话不难明白,一直以来,中国包括煤矿在内的重工业企业都是有死亡指标的,如规定年产百万吨死亡人,某地煤炭行业年死亡人数人等,也就是说,生产的煤炭越多,死亡指标就越高。于是,每到年末岁初,就会出现矿长们和上级对死亡指标讨价还价的可笑情节,与利润指标不同,矿长们会找出种种借口把死亡指标调高。在煤炭行业盛传这样一句话:“煤矿发生安全事故是必然,不发生则是偶然”。谎言说了一百次,也就成了真理。似乎正是在这个谬论的误导下,煤炭主管部门也就习惯给死亡制定名额,矿主在死亡指标面前也似乎见惯不怪了,而对于频发的矿难,许多人则有了看似“有理”的借口。那么,矿工呢?对于一个煤矿来说,死一二名矿工也就事关指标罢了,并不影响什么。而对于矿工背后的家庭,一个人的离去,带走的却是全家的幸福。此前,网络上一篇文章戏谑道:“在和平年代,允许有死亡的行业恐怕只有煤炭。”文章说,在传统安全理念和模式下,口号喊得最响的是煤炭行业,这又恰恰暴露了煤矿安全生产的不自信。调查得知,在地方政府,在煤炭企业,安全工作被视为“烫手的山芋”,谁也不愿管。山西某矿长,什么都愿意宣传,惟独谈到安全时小心谨慎,生怕说了过头话。据悉,一次该矿长在市里介绍安全生产经验时,从井下传来消息:掘进头发生透水事故,5人埋在下面。他当即结束介绍,心情沉重地赶往矿上。以后,凡谈到安全生产时,他都会三缄其口。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理”是责任所在。但是,将现实中的安全管理放到本质安全的显微镜下不难发现:时下,构成煤矿本质安全的人、物、系统等存在严重缺陷,传统理念让“管”和“理”发生了严重的失衡,而安全生产也就失去了应有的自信。切实做好煤矿生产的安全监管工作,事关我国能源安全和经济建设的大局。为此,如何突破传统煤矿安全理念和管理模式,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煤炭行业监管机制和体制,让管理者尽责,让生产者安全,无疑是当务之急。第 6 页 共 11 页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一)采煤、掘进方面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二)机电、运输方面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三)“一通三防”方面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四)地测、防治水方面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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