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司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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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_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甲方:_乙方:_签订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6 页贷款公司借款合同借款人(甲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或借款人(甲方)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经常居住地地址:工作单位及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贷款人(乙方)住 所 地: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借款种类为以下第 种:1.1 流动资金贷款;1.2 项目贷款;1.3 按揭贷款;1.4 其他: 贷款。第二条 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第三条 借款用途:第四条 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4.1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4.2 借款本息按以下第 种方式归还: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到期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本金按月按季(择其一)按借款借据载明的期限分期归还,利息按季计收按月计收(择其一),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利息若按季计收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日;利息若按月计收结息日为每月的 日。本金到期一次性归还,利息在到期日一次性付清。按月等额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按月等额还借款本息,还本付息日定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还贷本息金额为: .递减法还贷本息方式。甲方从乙方发放贷款的次月开始,每月等额偿还借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减少而逐月递减,还本付息日为每月的 日(遇节假日顺延)每月等额归还本金: .第一次归还利息: .利息逐月递减额为: .其他方式: .4.3 借款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借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选择如下第 种方式:5.1 本合同执行固定贷款利率,为月利率 ,借款期限内不变。5.2 本合同执行浮动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一定浮动方式和比例(即上浮或下浮 ,择其一)确定为月利率 ,具体计算公式为:月利率= (以借款借据载明的利率为准,浮动方式和比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变)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本合同贷款利率以调整后的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上述浮动方式和比例调整。每季末结息日为利率重新定价日,如有调整,于利率重新定价日之次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计算。5.3 其他方式: (注:填写时请注意与第四条中选择的还款方式相对应)5.4 无论采用哪种利率方式,日利率的计算基准均为每月30天,换算公式为:日利率=月利率/30第六条 甲方提前归还借款,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收贷款利息。第七条 借款展期甲方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15个日历天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书面协议。第八条8.1 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为收回贷款所生产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等。8.2 乙方依本合同或担保合同所获得的用以清偿债务的款项,有权根据需要选择不同顺序对以下各项进行清偿:支付行使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等全部费用;支付乙方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全部费用;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利息;清偿甲方所欠乙方的主债权、违约金、赔偿金等。8.3 甲乙双方之间存在多笔已到期借款合同的,乙方有权决定甲方每笔还款所履行的合同的顺序。第九条 借款担保9.1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方式为下列第 种:由 提供 担保,并出具相应的担保函。(其他担保方式) .9.2 若借款人或担保人发生贷款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借款人、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贷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若借款人无法提供满足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则贷款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第十条 提款时间及方式10.1 借款人应按下列第 种时间和方式提款: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提款。按下列时间分期提款:提款时间提款金额将该笔借款直接支付至如下帐户:收款人:帐号:开户行:10.2 超过上述时间未提用的部分,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10.3 借款人按和款约定提款前必须向贷款人开具正规收款收据或经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借据。10.4 借款人选择分期提款的,应当书面确认分期提款事项。分期提款的,贷款期限不予延长,甲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还款,并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借款期限支付利息。第十一条逾期和挪用11.1 甲方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乙方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逾期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11.2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乙方对挪用的借款从挪用之日起计收违约金,每挪用一天,应计收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逾期之日双方正在执行的贷款利率(1+ %)11.3 对既逾期又挪用的贷款,违约金按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中较高的违约金标准计收。11.4 甲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乙方对甲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从欠息日起按本条第1款确定的违约金计收标准计收违约金。11.5 如遇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调整(重新定价),本条约定的逾期违约金或挪用违约金随之调整,计收违约金自调整之日分段计算。第十二条违约及处理12.1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甲方隐瞒企业财务状况和/或经营状况、企业财务状况和/或财务状况严重恶化、借贷高利贷尚未清偿、注册资本减少或未按时缴足、抽逃资金、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甲方提供的资料存在隐瞒或重大失实,或在贷款申请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甲方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而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兼并、联营、托管(接管)对外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租赁经营、重组、转赠、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或企业产权组织形式变更行为;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减少注册资本,或以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主要资产或者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主要资产进行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等承担重大负债的活动,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等工商登记事项,没有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甲方为自然人的,还包括甲方没有在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财产等发生变化后七日内书面通知乙方的);甲方有偷逃税等违反税收征管的行为,或被行政机关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8)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被宣告破产、歇业、解散或被撤销情形;(9)甲方与他人签署有损乙方权益的合同或协议,或签署对甲方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10)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纠纷;(11)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利息或归还任何一期到期本金;(12)甲方在任何金融机构的债务到期而未清偿或未及时清偿;(13)甲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14)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15)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银行业协会设立或批准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中出现不良信用记录;(16)甲方提供的借款担保出现风险(包括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和履约能力严重下降、未经乙方同意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重大负债或他项权利、担保物毁损、灭失、被冻结、查封、扣押或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以及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情况等),而甲方又不能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新的担保的;(17)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或出现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12.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要求甲方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并要求甲方立即清偿;行使担保物权和/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第十三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借款使用情况、经营情况和财务资金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甲方为自然人的,乙方还有权检查监督包括甲方重大健康状况、婚姻、工作、收入、住所、个人财产等信息和情况),甲方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有关资料。乙方对甲方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应当保密(应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披露、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汇报及内部通报的除外)第十四条14.1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前应满足以下条件:本合同及其附件已生效;甲方已按双方约定开立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账户;甲方已按乙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并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发放贷款前,未发现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违约事件;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14.2 上述条件任何一项未满足,乙方有权拒绝发放贷款,但乙方同意放款的除外。第十五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15.1凡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发生的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5.2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终止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章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及所涉债务完全清偿时终止。第十七条 本合同需签署三份或三份以上,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担保人(若有)各一份,登记机关(若有)各一份,公证机关(若有)一份。第十八条其他约定18.1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18.2 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书面通知(包括双方往来文件、司法或仲裁文书)只要发往该地址,均视为有效送达。甲方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如甲方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提供变更后的地址,导致相关文书无法送达或及时送达的,甲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18.3 甲方承诺,甲方对乙方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甲方股东对甲方的借款,并且不亚于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注:如甲方为公司,建议选择适用。)18.4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帐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支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贷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证据。甲方不能仅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乙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异议。18.5 更多其他约定,具体为: .第十九条声明条款19.1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19.2 甲方已阅读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应甲方要求,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甲方对本合同条款的含义相应的法律后果已经全部知晓并充分了解。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房屋贷款合同抵押人(借款人):地址:抵押权人(贷款人):银行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年月日双方签订的房产抵押贷款合同(以下称贷款合同),特签订本抵押协议书(以下称协议书)。一、抵押物和抵押登记1.释义:期房指尚在建造中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或预售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预购房屋合同并经公证机关公证,依法取得了商品房预购权。现房指已竣工的商品房,抵押人在给付定金后,已与房产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依法取得了商品房购买权。2.抵押权:本项抵押物为抵押人向(房产商)购买的位于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的。该房产建筑平方米销售价为元,共元。抵押人已于年月日与房产商签订了,并据此向抵押权人办理抵押。3.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将预购房屋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给抵押权人,并到房产管理局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当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抵押人授权房产商将房屋峻工书送至抵押权人,并委托抵押权人或抵押权人指定的机构代理向房产管理部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并办妥房屋所有权抵押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证由抵押权人执管。4.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土地使用权所需的费用均由抵押人承担。5.抵押人在此确认,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抵押人不能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抵押权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可立即向抵押人索偿全部欠款。二、抵押人陈述与保证1.抵押人提供的抵押物系抵押人合法拥有和实际存在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抵押人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和完整无缺,并同意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2.抵押人保证其提供抵押物作抵押的行为合法、有效。3.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者抵押或转让,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擅自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抵押物。4.抵押人再此确认抵押权人有如下权利:在抵押人未还清贷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有关费用之前,抵押权人有权不需获得抵押人的同意而将本协议下抵押权人的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者。5.上述各项陈述和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三、抵押物的使用和检查1.本协议项下的抵押房产由抵押人使用,抵押人对所使用的房产应负保护和管理的责任并按时缴付因使用该房产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抵押权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抵押房产检查,抵押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四、保险1.抵押人须按抵押权人所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抵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应长于贷款期1-3个月,保险单正本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第一受益人。2.在贷款没有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抵押人中断保险,抵押权人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利息均由抵押人支付,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追索。3.如抵押物发生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依法不予赔偿或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款项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抵押权人所认可的抵押物予以补足,否则,抵押人须提前偿还全部欠款。五、抵押解除抵押人还清欠抵押权人的一切款项,方可办理抵押注销手续,抵押权人将执管的有关凭证和文件退还给抵押人。六、抵押权的行使1.按照贷款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当抵押人发生违约事件时,抵押人在抵押权人发出归还欠款的书面通知六十天后,仍不履行还款义务,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物加以处置。2.抵押权人有权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拍卖、出售、出租部分或全部抵押物。出售出租所得款项用于还本付息。如有结余,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清偿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应由抵押人继续负责清偿,直至全部偿清为止。3.抵押权人有权行使上述抵押物处理方式之外的其它合法的处理方式。七、适用法律及其他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2.本协议是贷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份。抵押人(签字): 抵押权人(签字):见证律师(签字):签字地点: 第 15 页 共 16 页合同编号:_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模板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6 页 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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