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FY 0004 S-2013 盘山夫宇食品有限公司 粉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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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山 夫 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004 肠 2013 2013盘山 夫 宇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发布 Q/004 言 本标准按照 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质量 安全指标依据 10279 熏煮香肠、 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制定。 本标准由盘山夫宇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焦红梅。 本标准属首次发布。 Q/004 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粉肠的 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冻 鸡 肉 、鸡皮 为原料, 以 淀粉 、白砂糖、味精 、食盐 为辅料 ,添加 食品添加剂卡拉胶、 山梨酸钾、三聚 磷酸钠 、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双乙酸钠、脱氢乙酸钠、乳酸链球菌、亚硝酸钠、红曲红、高粱红、诱惑红 ,经 刨肉 、 绞肉、 斩拌 、 灌制 、 蒸煮 、 冷却 、 包装 等工艺制作的 粉肠。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17 白砂糖 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食品中总砷与无机砷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食品中镉的测定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461 食用盐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8885 食用玉米淀 粉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8967 谷氨酸钠 肉与肉制品 总脂肪含量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 淀粉含量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 氮含量的测定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法复合 10279 熏煮香 肠 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6869 鲜、冻禽产品 10373 胶原蛋白肠衣 1 Q/004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 2005) 第 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9)第 123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要求 原料要求 生产用水 :应符合 749 的规定。 鲜 (冻) 鸡肉 :应符合 6869 的规定。 淀粉 : 应符合 8885 或 8883 的规定。 食用盐 :应符合 461 的规定。 谷氨酸钠 :应符合 8967 的规定。 白砂糖 :应符合 17 的规定。 官 要求 应符合表 1的规定。 表 1 感官 要求 项 目 要 求 外 观 均匀饱满,无损伤,表面干净,密封良好,结扎牢固 色 泽 具有产品固有颜色 组织状态 组织紧密,有弹性,切片良好,无软骨及其它杂物、无气孔 风 味 咸淡适中,滋 味鲜美,有产品特有的风味,无异味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 2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 /( g/100g) 70 氯化物(以 /( g/100g) 白质 /( g/100g) 5 脂肪 /( g/100g) 15 淀粉 /( g/100g) 25 铅 (( mg/ 机砷 /( mg/ ( ( mg/ 汞(以 ( mg/ 硝酸盐 (以 ( mg/ 30 2 Q/004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 目 指 标 菌落总数 /( g) 30 000 大肠菌群 /( 00g)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和规定。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760 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生产加工过程 应符合 2694 的规定。 4 检验方法 感官检验 根据产品感官指标用眼、鼻、口、 等感觉器官对产品的外观、色泽、组织状态和风味进行评定。 理化检验 水分 按 定的方法测定。 氯化物 按 定的方法测定。 蛋白质 按 定的方法 测定 。 脂肪 按 定的方法测定。 淀粉 按 铅 按 无机砷 按 镉 按 总汞 按 3 Q/0040 亚硝酸盐 按 净 含量检验 按 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 微生物检验 按 定的方法测定 。 5 检验规则 库检验 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样 每批次抽样样品数量为 4少于 4个包装),分成 2份, 1份检验, 1份备查。 检验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出厂检验项目 : 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 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 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 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 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产品标 志 应符合 718、 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191 的规定。 装 肠衣应符合 10373 胶原蛋 白肠衣的规定 内包装应符合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法复合的规定。 外包装应符合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的规定。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仍摔、撞击、挤压。 4 Q/004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冰冻。 贮存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 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的冷库中;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 10上的垫板。 在本标准规定 ( 0摄氏度的条件下,保质期为 3个月。 5 Q/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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