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在岗人员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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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_公益在岗人员规章制度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5 页公益在岗人员规章制度第一条以安置“4050就业困难群体为主,本制度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购买。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管理、服务类岗位。第二条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规范化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第四条业务和日常工作由各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人事和资金)由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第五条主要存入自然情况登记表、聘用合同、工作业绩资料、考核记录、奖惩资料等。聘用和被解聘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档案应长期保存。各相关部门、用人单位要建立个人档案。第六条各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学习、会议、考勤、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簿册。第七条拟聘用人员必需进行考试、公示、体检和培训等顺序后方可上岗,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资从上岗之日起开始计算。用人单位须将正式录用的人员名单、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送到各乡(镇)街劳动保证事务所,由劳动保证事务所上报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流动,需经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再料理调转手续。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录取后一周内不报到视为自动放弃。第九条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应对聘用人员实施岗位培训和内部管理规章、规定的教育,并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聘用人员实施管理。用人单位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使用和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管理实行“谁用工。经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后仍不进行纠正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第十条并报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必需建立劳动关系。签订1年的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建立的聘用合同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并经报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续签第二年合同。否则,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拨付工资。合同期间,如果被聘用人员违反合同约定,经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以提前终止聘用合同,但用人单位必需在作出解聘决定前的30日内报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批准后,方可与聘用人员终止聘用合同;因本人原因(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中途离岗的人员,合同自然终止,今后不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第十一条被聘用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合同自然终止。由劳动保证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人员,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达退休年龄的人员要及时上报,如发现瞒报漏报,追回超期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要与其解除合同。第十三条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被聘用人员每年进行二次检查。并由所在单位返还不在岗期间工资。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市就业服务局统一拨付到各劳动保证事务所。所在辖区内的劳动保证事务所领取工资。各类用人单位要为其接续或缴纳养老平安和医疗保险。个人缴纳局部由所在地劳动保证事务所在年初统一代扣代缴全年的平安费。第十五条本制度根据上级文件执行。本制度随之调整。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市公益性岗位安排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 4 页 共 5 页参考范文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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