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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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_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单位:_部门: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14 页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总则1.1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和监督检验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检验细则。1.2适用范围:本检验细则适用于本院负责的在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范围内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任务。2检验依据2.1国家管理部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国家质检总局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简容规);(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4)国质检锅xx194号附件1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5)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6)山东省特检院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2.2境内接受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应以我国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为依据(不包括出口压力容器)。2.3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产品:(1)进口监检一般要求不得低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如果产品依据的国外规范、标准高于我国现行规范、标准,应该同时满足相应的国外规范、标准。(2)出口产品的监检可依据国外的规范、标准或合约要求。3检验前准备3.1检验时机3.1.1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3.1.2监检应当在简单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对实施监检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必须按台或按批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3.1.3境外企业制造的简单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安全性能检验。3.2现场条件3.2.1监督检验人员进行工作前应对现场安全准备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确认;3.2.2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监检员应当按时到场;3.2.3受检企业应当提前向监检项目组提供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2)从事简单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钢印等)一览表;(3)从事简单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5)简单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型式试验报告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6)简单压力容器产品的组批生产计划。(7)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试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受检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3.2.4监检项目组与受检企业联系渠道应保证畅通,双方加强协调,协商工作,以确保受检企业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和生产计划圆满完成。3.3人员要求3.1.1进出口简单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师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其余简单压力容器监检工作应具有压力容器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检验人员承担。3.1.2监督检验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在工作中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4检验流程:报检-受理-监督检验-出具监督检验证书4.1报检受检企业在产品投产前,一般应向监检项目组填报“简单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报检单”(以下简称“报检单”)或生产令。(1)“报检单”上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不得有漏项和缺项,否则监检项目组不予接受。(2)一个工作令号制造多批简单压力容器时,受检企业必须在报检资料上按照要求进行区分,以便于监检员进行制造过程中的监检。(3)“报检单”上的“设计单位、用户单位的特殊技术要求”如果是协议、备忘录等,受检单位应将协议、备忘录等复印件附后,和“报检单”一起送监检项目组。4.2受理监检员对简单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准备,在监检过程中按照简容规和本细则进行监检。4.3监督检验监检员应根据“报检单”建立该批容器的“监检项目表”。以后每监检一项内容,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资料上盖“监检确认”章,并签名和填写日期(以下简称“监检确认”),并及时填写“监检项目表”中的内容【在监检项目表的相应位置填写检查结果、见证件名称,签名(盖章或打印)、日期,记事栏必须签字】。4.4出具监督检验证书对监检合格的产品,根据制造单位的要求,按批或按台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正、副本各一份送受检企业(其中正本一份由受检企业随产品质量证明书交产品使用单位),副本一份与“监检项目表”、监检过程中的相关文件装订在一起存档。5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5.1检验内容及要求见表1表1检验内容及要求一览表序号监检项目类别监检要求及方法备注1图样审查设计单位资格B(1)设计总图(蓝图)上必须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复印章无效),确认资格有效。设计资格印章失效的图样和已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简单压力容器。(2)审查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审查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壁厚确定方法和相应的检测要求是否符合简容规的规定。(3)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监检员在图样资料审查确认合格后,在相关资料(设计总图、设计变更单)的适当位置上“监检确认”,并填写“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13项。注:受检单位若按已确认过的设计图样生产简单压力容器产品时,如设计图样所引用的有关法规标准没有发生变动,只需在向监检员报检时予以说明,监检员检查设计图样资料审查登记表,确认该产品图样已经监检确认过,可不再审查图样,即可填写“监检项目表”12项,日期为核查日期。2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或方法)B3设计变更B4型式试验型式试验报告和试验证书B审查制造单位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试验证书的内容及有效性,确认其型号与制造单位计划生产的简单容器型号是否相同,并且该型号简单容器的停产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监检员在型式试验报告和试验证书审查合格后,在型式试验报告的适当位置上“监检确认”,并填写“型式试验报告审查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4项。简单压力容器型号划分方法按简容规。5材料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接材料材质证明书,复验报告B1受检企业应及时将用于制造简单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料(含焊材)的“材质证明书”或其有效复印件和入库通知单一起送监检员审核。(1)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有生产厂提供的材质证明书(或复印件注1),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有关数据应符合材料相应标准的规定。(2)检验合格的受压元件所用材料在规定的位置应有材料标记和材质钢印,对于不允许打钢印的材料,如薄板、不锈钢板等可以用其他方法做标记,如油漆等。监检员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材料入库单”(或质量证明书上)“监检确认”,同时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监检登记表”和“监检项目表”第5项。2材料在投用前,监检员应抽查有效的材料标志。至少包括材料制造标准代号、材料牌号及规格、炉(批)号、材料生产单位名称及检验印签。材料标志与质量证明书应完全一致,否则不得使用。用于制造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切割(或加工)前应进行标记移植,确保材质标记的可追踪性。如卷制筒节将钢印卷入内壁则应转移到外表面来。3对于具体的某一台压力容器,受检企业在耐压试验前,必须向监检员提供该台压力容器所用的“主要受压元件和焊材汇总表”。监检员对该汇总表进行检查并与材料监检登记表进行核对。如汇总表中的材料无遗漏且均已监检确认,则监检员在此汇总表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6项。(1)监检员确认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和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图样和工艺文件要求。注1:材料生产单位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向用户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齐全、清晰,并加盖材料生产单位质量检验章。如受检企业从非材料生产单位获得压力容器用材料时,应向监检员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加盖供材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有效复印件。封头应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注2:原则上应事先取得原设计单位出具的更改批准文件。对改动的部位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载。对受检企业有使用经验且代用材料性能优于被代用材料时(仅限20R、Q235系列钢板,16Mn、10#、20#锻件或钢管的相互代用),如受检企业有相应的设计资格,可由受检企业设计部门批准代用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须向原设计单位备案。原设计单位有异议时,应及时向受检企业反馈意见。6材料标记移植B7材料代用B材料(2)监检员应现场检查材料标记移植,若无法打钢印进行材料标记移植的,受检企业应用简图记录,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监检员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简图记录”上“监检确认”,或在产品流转卡(过程卡)的相应位置“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6项。(3)若主要受压元件有材料代用,受检企业应及时向监检员提供“材料代用单”。主要受压元件代用材料的选用和材料代用手续注2,应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经监检员审核合格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材料代用单”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7项。8焊接焊接工艺评定A1受检企业所做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及记录,应及时进行整理,并送监检员进行审核,未经监检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不得使用,主要受压元件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JB4708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有关规定,有色金属受压元件的焊接工艺评定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监检员按要求进行审核并确认合格后,在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上“监检确认”,同时在厂方提供的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上签字。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项。2焊接工艺卡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卡,必须是按有关规范和标准经焊接工艺评定合格的,并且选用正确。对评定未合格或未经评定的,必须经评定合格后方可采用。2.1检查受检企业提供的焊接工艺卡:(1)产品的A、B、C、D类焊缝应有焊接工艺卡;(2)所有焊接工艺卡的编制应以合格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为依据;2.2无合格焊接工艺卡不得进行相应焊缝的焊接。2.3若有主要受压元件需要预投料的情况,受检企业必须提供明细表,与“报检单”一起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审核确认合格后,在“焊接工艺卡”的首页上“监检确认”。2.4“焊接工艺卡”经监检员审查合格后,受检企业方可下发车间投料生产。受检企业按已经监检确认的焊接工艺评定报告编制焊接工艺卡时,监检员只需核对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8项,日期填写为核对时的日期。9焊工资格和钢印B10焊接焊接返修B3监检员应不定期地现场抽查焊工钢印,以及施焊焊工资格是否符合规定,并在“监检日记”上记录抽查结果。(1)焊接简单压力容器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后,才能在有效期内承担合格项目范围内的焊接工作。(2)焊工应按焊接工艺卡施焊。(3)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焊缝附近50mm处的指定部位,应打上焊工代号钢印。对无法打钢印的,应用简图记录焊工代号,并将简图提供给监检员,且列入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提供给用户。焊工资格和钢印检查(抽查)合格的,监检员应在提供的焊工施焊检验记录或焊工钢印代号简图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9项。4焊接接头的返修检查(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规定的规范、标准进行)。(1)对焊接接头的同一部位(指焊补的填充金属重叠的部位)的返修次数超过2次以上的返修,应经受检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2)返修的现场记录应详尽,其内容至少包括坡口型式、尺寸、返修长度、焊接工艺参数(焊接电流、电弧电压、焊接速度、预热温度、层间温度、后热温度和保温时间、焊材牌号及规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钢印等。(3)压力试验后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须按原要求经无损检测合格。由于焊接接头或接管泄露而进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需重新进行压力试验。监检员应检查审批手续,必要时应审核缺陷产生的原因分析和返修工艺,对返修过程中的现场记录、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审批手续上或返修工艺卡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0项。11外观和几何尺寸焊接接头表面质量B受检企业应逐台对简单压力容器的外观和几何尺寸进行检查,自检合格后向监检员提供该批简单压力容器的外观和几何尺寸检验报告。监检员对外观和几何尺寸检验报告中检验项目和结果进行审查,必要时到现场核对,12母材表面质量B13最大内经与最小内经差B14焊缝布置B合格后在检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1-15项。15封头形状偏差B16无损检测样品的抽取A按照计算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的简单压力容器,应按简容规要求进行射线检测。(1)监检员必须到场,按简容规的要求抽取射线检测的样品(包括复验的样品),并记录在工作日记中。(2)受检企业应将RT、MT、PT等无损检测报告送交监检项目组,或通知监检员到现场进行检查。监检员除审查报告外,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3)产品射线检测结束后,受检企业应及时将射线检测报告、布片(排版)图和底片送交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应对底片100%检查。(4)射线检测不合格的焊缝允许按简容规的要求复检。(4)监检员对无损检测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在无损检测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617项。17无损检测报告射线探伤底片B18爆破试验样品抽取A按照试验方法确定主要受压元件壁厚的简单压力容器,应按简容规要求进行爆破试验。(1)监检员必须到场,按简容规的要求抽取爆破试验的样品(包括复验的样品),并记录在工作日记中。(2)监检员必须到场,监督爆破试验的全过程,重点监督试验时的温度、加压速率、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和爆破试验结果的判定。(3)爆破试验不合格时,允许按简容规的要求进行复检。(4)监检员对爆破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在爆破试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1820项。19爆破试验A20爆破试验报告B21耐压试验A每台简单压力容器均需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介质一般为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也可采用空气、氮气或者其它惰性气体,但升压速率不得超过0.1MPa/s,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0s;1受检企业准备耐压试验前,必须确认应完成的工作均已完成并自检合格,受监检的项目均有监检员的确认见证。受检企业应至少在耐压试验前1天(出口监检由监检员与受检企业商定)通知监检项目组,监检员必须到场对耐压试验进行监督;2耐压试验前监检员应核对该台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表”,确认该台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前的监检工作均已完成且已监检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同意受检企业进行耐压试验;2耐压试验前,监检员应检查试验装置和准备工作及试验的安全措施,气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受检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受检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应到场检查监督。3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且经校验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应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精度不应低于2.5级,压力表盘刻度极限值应为最高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00mm。4耐压试验压力、保压时间及试压过程等按容器图样、简容规规定和有关规范的要求执行。5耐压试验时,监检员必须到试验现场与受检企业的检验人员一起检查,监检员监督试验过程,确认试验结果。6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7试验压力和合格要求按简容规执行。8耐压试验合格后,监检员在耐压试验报告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1项。22安全附件B受检企业向监检项目组提供符合设计图样要求的安全附件的数量、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必要时监检员应核对实物。监检员检查符合要求后,在受检企业提供的“安全附件汇总表”上“监检确认”,并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2项。23出厂资料B1受检企业在最后整理已完工的压力容器资料时,必须将有“监检确认”标记的资料全部整理到存档资料中去。2受检企业应按简容规的要求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竣工图(复印件)(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要求)等。所有资料应完整清晰,竣工图应反映该产品的实际制造情况。如竣工图上有修改,则签字手续应齐全。监检员对上述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在竣工图上“监检确认”,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3项。按受检企业要求按批或按台出具监督检验证书。24铭牌B受检企业将铭牌送到监检项目组,监检员检查产品铭牌的内容和参数,应符合简容规(出口压力容器按合约)的要求,经确认后,在产品铭牌上打“CS”钢印。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4项。5.2监督检验项目类别说明:5.2.1监检项目分类: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1)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2)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见证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5.3驻厂监检项目组应对受检企业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填写“监检项目表”第25项,监督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1)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是否有更改;(2)相关质量管理责任人到岗到位履行职责情况;(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执行工艺情况;(4)制造许可证的使用情况;(5)制造设备和检测设备能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的要求;(6)监检员提出问题的处理和反馈情况。5.4“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项目组负责人(检验师)可以按照受检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企业。6记录与报告6.1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员应及时汇总该台容器的“监检项目表”和见证资料,填写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台帐,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签发。经监检的项目,符合规范、标准的,在“监检项目表”的“检验结果”栏内填“合格”,并在“工作见证”栏内填有监检员签字(或“监检确认”)的见证件名称或见证件编号。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应在“检验结果”栏内填写实测数据或存在问题,并在记事栏中用文字记述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以及受检企业处理情况。6.2受检企业的各有关部门与监检员有许多文件和资料的往来,为了明确责任,便于文件和资料的管理,必要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交接登记。7后处理7.1受检企业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7.2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或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7.3“监检意见通知书”由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存档。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院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受检企业整改不合格不予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证书。7.4监检员在监检过程中,发现受检企业(或受检设备)存在影响安全性能的技术问题,又无法现场解决时,应当及时填写“重大技术问题请示报告”报院(分院)技术管理部门。7.5监检员对监检的设备,凡符合填报检验案例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检验案例”报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院(分院)质量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上报。起草:审核:批准:第 13 页 共 14 页规章制度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14 页 共 1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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