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相关法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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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处置 相关法律解读,山东省疾控中心业务管理部雷杰 leijieatepi,主要内容,法律体系 重要法律解读 需要关注的问题,应急法律体系,法律、法规,法律、法规 预案 部门规章 技术方案,已经颁布的法律和相关文件,法律法规15项 预案28项 部门规章5项 技术方案 传染病监测方案28项 信息报送6项,当前已有的相关专业法律:,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预案体系总体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全国救灾防病预案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 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预案体系单项预案,卫生部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卫生应急预案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应急处置方案 高温中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 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 疾病防控 流感、禽流感、疟疾、鼠疫、炭疽、猴痘、霍乱 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进出口 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 交通类、铁路、水路、公路、民航 非职业一氧化碳中毒,部门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2006年8月)208 全国卫生部门卫生应急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2007年9月)0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卫生部1995年4月27日) 核事故医学应急管理规定(卫生部1994年10月8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交通应急规定(卫生部、交通部2004年3月4日),信息报送,相关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规范 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规定,主要法律解读,国际卫生条例 突发应对法 食品安全法 传染病防治法,条例(2005)的主要内容介绍,主要内容是: 以针对公共卫生风险,又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干扰的适当方式,采取公共卫生措施,预防、抵御和控制疾病的国际传播; 加强世界卫生组织与成员国的联系; 对国家监测和应对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核心能力提出了要求,包括口岸的能力建设; 针对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提出必要的卫生措施。,条例(2005)的主要内容介绍,从原来针对鼠疫、霍乱、黄热病等三种传染病的国际间卫生检疫扩展到由生物、化学和核辐射等因素的可能对国际公共卫生产生影响的多种疾病。 对各成员国国家级、地方各级包括基层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应对能力,以及机场、港口和陆路口岸的相关能力的建设都提出明确要求 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通报程序,要求各成员国及时评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按规定向世界卫生组织通报。同时,要求成员国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及时核实其它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条例(2005)的主要内容介绍,WHO按照条例(2005)规定的程序确认是否发生可能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并提出采取公共卫生应对措施的临时建议和长期建议,并成立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审查委员会,为WHO相关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各成员国指定一个国家归口单位,负责与WHO联络点 各成员国可以根据本国立法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采取条例(2005)规定之外的其他各项卫生措施,但应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要求考虑终止这些措施的执行。由于这一规定可能会影响国际交通和贸易,应对法条文概要,总体架构:七章 、七十条 核心条文的学习和把握 立法宗旨理念和法律规制 与条例的衔接与呼应 与预案体系的内在联系 为卫生应急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第一章 总则,立法目的 调整范围 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 应急管理体制 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时候恢复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当发生特别严重突发事件而一般应急措施无法有效控制时,就要依法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本法对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不做具体规定,但在本法附则中做出衔接性、指引性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 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类分级标准,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 应急管理体制,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 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的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排除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及其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及应急演练 经费、物资保障 人才培养和科研开发,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处置突发事件职责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同应急的能力。,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措施,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突发事件易发、多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制度。,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监测制度 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一、二级预警应该采取的措施 预警调整和解除,第三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第四十一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二)预警制度,监测,风险评估,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 危害程度,发展态势,确定预警级别,标注颜色 向社会发布,第四十五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第四十七条 发布突发事件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处置机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应急 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应急协作机制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地有关单位的应急职责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四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本章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十三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五十六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五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二)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三)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五)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六)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七)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 (八)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或者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二)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 (三)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四)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九条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公共卫生职责,风险监测、评估 食品安全标准 生产环节卫生监督与指导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卫生检验、检测,有关条文解读,职责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风险监测与评估,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上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置。,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监督管理,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染病预防 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疫情控制 第五章 医疗救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传染病种类,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第三章 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军队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港口、机场、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国境口岸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第五章 医疗救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不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卫生执法文书。,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医疗机构具体违法行为处罚,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突发传染病疫情处置司法解释,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界定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集中的时间地点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当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可能是传染病,可能是群体性癔病,也可能是某种中毒。,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物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发生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中毒可通过吞服、吸入有毒物质或者有毒物质与人体接触所产生。 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是指具有突发事件特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严重损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如放射性污染等。,处置平台,监测网络体系,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挥部,技术支撑体系,传染病疫情 公共卫生事件 灾害健康危害 生物、化学、核辐射事件 ,国家应急中心,信息平台,应 急 机 制 基 本 结 构 图,城镇诊所、乡村医生等法定报告人,哨点监测数据,公众,事件后强化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指挥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公共卫生监测与信息服务中心 实验室监测 流行病监测,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核实、救援、实验室监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监督、核实、救援、实验室监测),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核实、调查、救援、取样、实验室监测),统一的报告举报电话,城镇医院、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重大公共卫生 事件报告数据,哨点监测数据,实验室监测数据,主动监测 哨点,各专病 监测,法定传染病监测,公共卫生监测,按照条例的规定,突发事件的报告通过两个系统报告。一个是卫生行政部门;一个是地方政府。 接口在卫生部国务院。 卫生监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时。 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关于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部报告(从县可直报卫生部)。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1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按照这个报告系统,卫生部应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从卫生行政部门得到信息报告,9小时内从省级政府得到信息报告。省级政府应当在事件发生8小时内得到信息报告。,突发事件的报告,国务院,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 行政部门,市级 人民政府,市级卫生 行政部门,县级卫生 行政部门,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县级 人民政府,立即报告,1小时,2小时,2小时,2 小 时,举报电话,(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应当对传染病暴发、流行区域流动人口的预防工作,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需要转诊的进行转诊; 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服从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实行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急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 应当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因突发事件致病、致残的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 对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4、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处理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断传播途径,防止扩散; 医疗卫生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 卫生部和其它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的病人必须接诊治疗,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诊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复印件转送至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应当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如对医院内被污染场所、物品、排泄物的卫生处理,病人、疑似病人尸体的消毒处理,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等; 应当对传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根据需要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如对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观察; 对被污染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 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医疗机构和疾病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疫情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调查; 医疗机构、留验站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公共场所的消毒,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疫点的环境消毒; 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消毒用品、防护用品的质量,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的建议, 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改进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并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卫生监督机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监督和指导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其中个体经营者的培训考核工作由所在地区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单位承担健康检查工作。健康检查应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认真记录,建立档案。医疗卫生单位在健康检查两周内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合格者由卫生防疫机构发给“健康合格证“。 (四)“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卫生管理标准: (一)病毒性肝炎肝炎患者经系统治疗后基本痊愈(主要症状消失,肝区无明显压痛及肿大,肝功能正常,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阴性)可恢复原工作。乙肝患者肝功能恢复正常,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需经六个月观察无恶化,可恢复原工作。 乙肝病毒携带者若e抗原阳性,不得从事理发美容业、公共浴室业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四)活动期肺结核活动期肺结核和痰带菌者应隔离治疗,痰培养阴性或一周内连续痰涂片两次阴性,达到临床治愈方可恢复原工作。,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预案体系,突发事件总体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总体预案 紧急医学救援总体预案,突发事件总体预案,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涉外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和级(一般)。,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国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国务院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具体包括:省级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 各类预案将根据实际情况变化不断补充、完善。,事件报告与医疗保障,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名词解释,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职责,医疗机构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卫生监督机构 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预警与报告,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市,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新传染病;或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省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市(地)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霍乱在一个市(地)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以内。 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 霍乱在一个县(市)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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