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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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预案:_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方案姓名:_单位:_日期:_年_月_日第 1 页 共 9 页城区住房拆迁管理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区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城区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区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施补偿、安顿的适用本方案。第三条房屋拆迁必需符合城区规划。维护文物古迹。第四条拆迁人应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顿;被拆迁人应当在协议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本方案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单位。本方案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区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互相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做好城区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不得实施房屋拆迁。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料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的专户存款证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或者受委托拆迁单位应及时将公告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拆迁人。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装饰装修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料理相关手续。暂停操持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该就前款所列事项。暂停期限最长不得逾越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需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逾越一年。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批准的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第十一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拆迁人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也可以自行拆迁。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第十二条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时。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作出选择。拆迁当事人一方在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未作出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拆迁当事人另一方选择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评估机构的共同签订委托协议。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原评估结果。评估结果逾越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执行被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两个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弥补金额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就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安排面积、安排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事项,签定拆迁弥补安排协议。第十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弥补安排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弥补或者提供拆迁安排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第十五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判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拆迁人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实施强制拆迁前。向公证机关料理证据保全。第十六条拆迁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拆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热及停止供应煤气等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第十七条为保证安全、便于管理、加快拆迁进度。第十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第三章拆迁弥补与安置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方案规定。不予弥补;撤除未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撤除违章建筑和逾越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弥补。第二十条拆迁弥补方式可以实行货币弥补。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弥补安排规范。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弥补方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弥补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第二十二条市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类别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制定前。第二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对镇发放的老式白皮房照,拆迁时。视为无效证照。第二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排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按被拆迁房屋的弥补金额和提供安排用房的价格。第二十五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料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第二十六条拆迁被拆迁人购买或建造的享有国家或者单位补贴的房屋。第二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第二十八条拆迁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搬迁时。时间为7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按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元。向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排补助费。需要越冬的按每平方米8元,向被拆迁人支付采暖补助费。第二十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经作价弥补又购买拆迁人商业用房的弥补时间为7个月;作价弥补但不购买拆迁人商业用房的弥补时间为3个月。拆迁时按供电部门规定的规范弥补装置费及材料费。被拆迁人的动力电。第三十条对有合法租赁手续的被拆迁人按出租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元补偿。作价弥补但不购买拆迁人商业用房的弥补时间为3个月。第三十一条对被拆迁房屋的附属物,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室内装演,由拆迁人给予补偿。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处罚:(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三)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擅自转让拆迁业务的责令改正。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方案规定。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弥补安排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第三十五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未按房地产评估规范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第三十六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的(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它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房屋拆迁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七条在城区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第三十八条拆迁区段内居民原有的土地使用证由土地部门公告作废。第三十九条各乡(镇)房屋拆迁的附属物、室内装潢、搬迁补助费、临时安排补助费、越冬采暖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第四十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第四十一条本方案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第 8 页 共 9 页方案预案本文至此结束,感谢您的浏览!(资料仅供参考)下载修改即可使用第 9 页 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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