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X.doc

上传人:丁** 文档编号:1687462 上传时间:2019-11-02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4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X.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X.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X.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1;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节严重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2;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 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经售粮者举报并查实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欠付1个月以上2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2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欠付3个月以上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3;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 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5;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部门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接受委托从事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向委托单位建议取消该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托业务,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政策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陈粮出库未能按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6;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出库前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发现出库未经检验的粮食中有陈化粮的,处出库粮食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明知是陈化粮仍未按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出库的,处出库粮食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7;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8;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经营者违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粮食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以欺骗、贿赂等不正旦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9;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经营者未按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10;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不符合粮食储存、运输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权力编码:XY22LS-CF-0004;承办股室:粮食股,承办人员:陈文宝(执法证号码:35100401040031),领导:林义新局长;30日。】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一)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依照规定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蓄意虚报、瞒报、拒报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粮食收购者未按规定报送有关粮食收购数据的,由审核机关暂停或取消其收购资格。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各类标准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