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检知识 CAP和CAS的知识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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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 和CAS 知识介绍 仅供参考CAP 和 CAS 方面的知识介绍本材料来自于国际公约和船级社的相关要求,仅对其进行了摘录、归纳和整理。鉴于内容较多,所以设一个附录。会有不完善之处,仅供参考。1 CAP和CAS的定义和目的CAP 的中文称作现有船“状况评估程序”,其英文是Condition Assessment Programme(简称CAP)。 状况评估程序(CAP)的目的是为申请人一个与结构强度、机械设备和维持船舶寿命有关的船舶实际状态的技术文件和声明,以证实船舶符合所入级的船级社现行规范规定的技术标准。这种技术文件实际就是一个“Certificate of Condition Assessment”,并附有详细的检验和测量报告。是根据文件和记录检查、目视检查、厚度测量、强度计算和性能测试等对船舶实际状态进行等级划分的一项独立和完整的证明, 可供货主和或进行租赁或届满更新时有关方使用。对于油轮是以此向各大油公司展示其技术状况的有力文件。状况评估程序(CAP) 也为延长船舶的使用寿命而进行的修理和保养提供合理的依据。 状态评估程序(CAP)是为申请人提供的技术服务、且与船级无关的程序,进行 CAP 检验的一方与船舶入级的船级社没有直接关系。因此CAP是申请方的一种自愿行为。 CAS的中文称作“船舶状况评估计划”,其英文是Codition Assessment Scheme(简称CAS)。“船舶状况评估计划”(CAS)的目的是为满足MPEC111(50)(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决议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公约附则I第13G(6)和(7)条以及第13H(6)(a)条要求提供一个国际标准。所谓经修订的MARPOL73/78第13G条“防止现有油船意外油污染的措施”, 适用于附则I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现有油船。13G条按油船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时间以及载运货物油类和载重吨,将油船分为1、2、3 类。 对于交船日期后船龄达15年及以上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应通过CAS检验。完成CAS检验后,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执行检验组织(如船级社)签发一“临时符合证明”,如主管机关对其结果感到满意,则由主管机关为其签发一个证明文件“符合证明”,油轮持有这样的“符合证明“才允许继续营运至规定的淘汰日期。否则,油船到规定的年限后必须淘汰。对于1986年1月1日及以后交船的第2类或第3类油船,只有通过CAS检验并持有“符合证明”,才可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年(取较大者)。第1类油船到2005年全部予以淘汰,不要求进行CAS检验。由此可见,CAS是一种国际公约规定的法定要求,对船公司而言是一个强制性的。 经MEPC.111(50)决议通过的MARPOL73/78附则I第13H条“载 运货物为重质油的油船防油污措施”,适用于600载重吨及以上的 载运货物为重质油、且不管其交船日期的油船。 在执行CAS时,尚应注意满足船旗国主管机关的有关要求。 还要注意,船舶即使有了满足CAS要求的“符合证明”,某些主管 机关(船旗国)也有权拒绝超过2010年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 类或第3类油轮进入他们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 2 CAP和CAS的适用范围 CAP 适用于船龄为15 年及以上的液货船和散货船,其他船龄的液货 船和散货船,以及其他种类的船舶,也可参照使用。 CAS适用范围扩大到15年及以上船龄的第2和3类单壳油船,以及 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所有单壳油船。(即:交船日期后船 龄为15年及以上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且要求准许超过2010年 交船周年日继续营运的第2类和第3类油船,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 运重质油的单壳油船。) 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载运重质油的油船,应不迟于2005年4 月5日满足MARPOL73/78附则I第13F条关于双壳体的要求。600 载重吨及以上但小于5,000载重吨的载运重质油的油船,应分别在 2008年交船日期周年日之前设置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7)(a) 条规定的双层底舱或处所,以及符合MARPOL附则I第13F(3)(a) 条的布置要求并符合第13F(7)(b)条的距离(w)要求的边舱或处 所。 对于1980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重质油的 油船,如果在2003年12月5日以前投入使用,且在整个货舱长度 范围内仅设有不用于装油的双层底或双边舱或双壳体,并通过CAS” 检验,且持有有效CAS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以 在2005年4月5日之后继续营运至满25年。 对于5000载重吨及以上载运在15C时的密度高于900kg/m但低于 945kg/m的重质油的油船,如果通过“CAS”检验,且持有有效CAS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如有时),则可允许在2005年4月5日 之后继续营运至2015年交船周年日或满25年(取较早者)。3 实施CAP和CAS的申请 对于 CAP检验,申请人(如船舶所有人、管理者或光船租赁人)一般向船级社提交书面申请(服务),并需提供 CAP 服务所需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当然申请人需按合同支付此项服务的费用(一般来说,一艘6-7万吨的油船,费用约为8-10万美圆)。对于 CAS检验,船公司是向主管机关及船级社提交其申请。但应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8个月内提交。由于具有特殊的法定性质,所以要向主管机关申请,同时也向执行检验的船级社申请,此时船级社是(可)接受主管机关授权,作为认可的机构(RO)进行CAS检验工作,由其出具CAS最终报告并签发临时符合证明;船级社也可接受主管机关的委托,作为审核机构对其他认可的机构(RO)完成的CAS最终报告进行审核。必须明确,船级社一定要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委托,否则他是不能从事此类工作的。举例说,CCS要从事CAS检验或审核其他认可的机构(RO)完成的CAS最终报告,必须经海事局(海事处.)授权或委托才能进行。4 CAP和CAS检验所覆盖的内容CAP一般由2个模块构成,一个是船体结构(HCAP其中H代表船体),另一个是机械设备(MCAP其中M代表轮机)。申请人视其需要,可选全部,也可选其中之一或一个模块中的一部分,在递交申请时,需在申请书上予以说明。CAP 一般包括文件和记录检查及对船舶的目视检查、测厚、强度计算和性能测试等。 CAS 检验内容包括应对货油舱、泵舱、隔离舱、管隧、位于货油舱区域内的留空处所以及所有压载舱的船体结构进行全面检验,且应至少对下列所述范围进行近观检验: (1)所有压载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及相邻的结构部件;(2)在一个液货边舱内的全部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及相邻的结构 部件; (3)每一个液货边舱内至少有30%的完整横向环状框架结构及相邻的 结构部件;(4)所有货舱和压载舱内的全部横向舱壁,包括桁材系统及相邻构 件;(5)每一个中央液货舱内至少有30的甲板和底部横框架,包括邻 接的结构部件;(6)验船师认为必要时,附加整体横向环状框架或甲板和底部横框 架,包括邻接的结构部件。 验船师根据检验计划、检验处所的条件状况及防腐系统、涂层 技术状况等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可扩大近观检验范围。但在 任何情况下,应进行足够的近观检验,以确定构件的实际平均 状况并记录观测到的构件最大耗蚀量。 测厚检查应在近观检验前或尽最大可能与近观检验同时进行。CAS检验的最低测厚要求如下所示:(1)在货油舱区域内: a.每块甲板板 b.三个横剖面 c.每块船底板 (2)按上述规定的近观检验的结构件测量点;(3)可疑区域;(4)在货油舱区域外选定的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5)在货油舱区域内的所有轻重载水线间的舷侧板; (6)首、尾尖舱的内部构件; (7)在货油舱区域外的所有开敞主甲板板和所有开敞的第一层上层建筑甲板板。 如发现显著腐蚀时,应扩大测厚范围。 5 状态评估与等级划分 对于CAP检验:1)状态评估由船级社成立的资深工程师(验船师)组成的 CAP 评估小组进行,其中船体结构强度计算及评估应由资深工程师进行。CAP 检查、测量、测试和或强度计算后应根据其结果,按下款的等级标准划分等级。2)等级划分从1级至4 级,其中1为最好,4为最差,标准如下:1 级状态很好检查和测量项目,较新船或按现行规范要求仅发现表面微小腐蚀,无须保养或修理;2 级状态良好检查和测量项目,有轻微缺陷,但无需修理和或发现测厚数据在现行规范规定以上;3 级状态可接受检查和测量项目发现有缺陷,但无需即时进行修理,或测厚数据平均值高于船级换板要求。4 级状态不可接受检查和测量项目发现有不足或缺陷,可能对保持船级有潜在影响,或发现一些区域的测厚数据平均值达到或低于船级换板要求。 对于CAS检验:分别依据检验、测量及按验船师要求的修复情况/结果,同时考虑船舶的服务航区、航线、近期的装货和压载记录、船舶损坏和修理史,对船体梁进行强度评估,及对船舶局部强度进行评估,其总纵强度、局部强度衡准,见后面附录。所进行的检验和测量中,分别引入下述概念:l 显著腐蚀:系指对腐蚀程度的评定表明超过了75的许可腐蚀裕度,但仍在可接受限度内的腐蚀状况。l 良好状态:系指涂层仅有少量点状锈蚀的腐蚀状况。l 关键结构区域:系指已经计算确认需要监控的位置,或从该船或同类船舶或姐妹船的营运状况中确认损害该船结构完整性的裂纹、屈曲或腐蚀的易发位置。l 可疑区域:系指显示显著腐蚀和/或验船师认为易迅速磨耗的区域。6 检查计划CAP检验要求:1) 申请人应与 CAP 小组商议制定 CAP 检查计划。2) 检查计划应包括能有效地执行 CAP 检查的相关资料,并应提出关于近观检查和厚度测量的要求。一般包括下列内容:(1)船舶基本资料和概况;(2)提供船舶主要图纸资料(如总布置图、基本结构图、外板 展开图、船中横剖面图、舱容图、横舱壁图、舱口盖图、 机舱布置图、轴系布置图、舱底水和压载水管系图、在舱 内和甲板上货油管布置图等和防腐系统资料(如适用);(3)检查条件(如有关洗舱、除气、通风、照明等资料);(4)进入有关处所进行近观检查的设施和方法;(5)确定近观检查的处所和区域;(6)确定进行厚度测量的区域和剖面;(7)确定测厚公司;(8)与该船有关的损坏经历。CAS检验要求: 获得申请后,船级社将召集有关人员为CAS检验作准备,提出需要的图纸、资料等,并不迟于计划开始CAS检验前7个月向申请的船公司发放“检验计划调查表”,以及要求船公司提供的图纸清单和收费标准等,并通知船公司适用于该船的最大许可结构腐蚀极限。船公司应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5个月将其“检验计划调查表”返回船级社。船公司还应将该“检验计划调查表”的副本一份送交主管机关。船级社接到船公司完成的检验计划调查表后,对其进行评审,协助船公司至少在计划开始CAS检验前2个月完成CAS“检验计划”,并对CAS检验计划进行审核。该检验计划还要反馈船公司进行签署,并要向主管机关提交一份副本。CAP和CAS,一般都是安排与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7 申请人的责任对于CAP检验:(1)申请人应至少于 CAP 检查开始前3周通知船级社,并向 CAP 小组提供检查计划和安排检查所必要的资料。(2)申请人应根据本指南要求安排测厚,并以船级社有关超声波测厚格式写出报告。(3)申请人应为检查做好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适当的设施,并应确信船上的船员已知道将要进行 CAP 检查。检查期间,船上至少要有一名船员全程陪同 CAP 检查人员。(4)船体检查期间,船舶一般应进行坞检或水下检查。机械系统检查通常在航行状态进行。 对于CAS检验: 申请人要协助搜集以下文件和资料以确定将要进行检查的舱室、区域和结构部件:(1) 船舶基本状况资料和检验情况;(2) 液货舱及压载舱主结构图(尺寸图),包括使用高强度钢(HTS) 的有关资料;(3) 按经修订的A.744(18)决议附件B的附录9(本内容无此附 录,需另查文件)要求的状况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任何以前的CAS最终报告(如有时);(4) 最近一次的测厚报告;(5) 相关的以前损坏和修理历史记录;(6) 船级社以及船公司以前所做的检验和检查报告;(7) 最近3年的装货及压载历史记录,包括在加热条件下载运货 物;(8) 检验计划调查表中所指的惰性气体装置及液货舱清洗程序的详情;(9) 自船舶建造以来有关船舶液货舱及压载舱的改建或改变的资 料及其他相关数据;(10)涂层及防腐系统(包括牺牲阳极系统及以前的船级符号)的记述及历史记录(如有时);(11)最近3年内船公司人员对下列内容的检查:(a) 一般性的结构缺陷;(b) 舱壁及管系的泄漏;(c) 涂层及防腐系统(包括牺牲阳极系统)的情况(如有时);(12)营运过程中维修、保养程度的相关资料,包括:(a)包含船体相关缺陷的港口国控制检查报告;(b)与船体维修有关的安全管理体系不合格项,包括相关的 纠正措施;(c)有助于确定可疑区域和关键结构区域的任何其他资料。8 完成检验后所应签发的文件CAP完成后执行检验的单位(被申请方)应提供一个评估证书(Certificate of Condition Assessment)并附一份详尽的检验和测量及计算报告。报告应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1) 事实声明(一般包括船名、呼号、评估范围、检查时间、地 点、测厚公司名称、测厚日期以及声明本报告的摘要和结论 仅反映船舶在CAP 检查时观察到的状态等);(2) 船舶一般概况,如船名、呼号、船旗国、船籍港、船东、造(3) 船厂、建造完工日期、船舶类型、总吨位、载重量、船级符号、附加标志、船舶主要数据、船级证书及法定证书的有效期等;(3)CAP 检查的地点、时间、人员及方法的概况;(4)检查和分析概况;(5)船舶实际状态包括其特点的描述;(6)船舶修理概况;(7)检查情况和等级划分的描述;(8)确定所有测厚报告的说明;(9)测厚评估结果概要,包括进行测厚测量的区域和横剖面的 识别;(10)船舶结构强度评估概况及其计算结果;(11)机械及电气设备评估概况;(12)照片举证。CAS完成后执行检验的单位(被申请方)应提供一个“临时符合证明”,同时附有检验报告或由主管机关颁发的“符合证明“ 验船师应完成的CAS检验报告,要注明检验日期、检验地点以及CAS检验在什么条件下进行,如是否在干船坞、浮船坞或海上进行。当CAS检验安排在不同地点进行时,每一检验地点的验船师应对其进行的检验单独作出检验报告。除验船师应完成的CAS检验报告外,船级社总部对其检验报告还要进行审核验证,签发“最终报告”,“最终报告”是船级社上报给主管机关的文件。(详细内容略) 如主管机关有要求,应将有关CAS检验的所有记录包括所采取的措施,形成一份随时可查的跟踪文件。 附录CAP检验方面:(一)船体结构状态评估程序检查1 一般要求1.1 船体结构状态评估程序(HCAP)一般应包括船舶文件和记录的检查、船体构件的目视检查、测厚、强度计算及等级划分。2 船舶文件和记录的检查包括:(1)船舶主要特征资料(船名、船籍港、主尺度、总吨位和净吨位等);(2)有效的船舶证书(法定证书和船级证书);(3)船舶有关的修理史(包括改装或改建);(4)船舶近期的检验报告(特检、年检、中间检验及坞内检验);(5)最近一次测厚报告。3 船体结构的检查3.1 船体结构检查的范围:(1)全船进行总体检查;(2)所有压载舱和 3040 货舱区域进行近观检验,近观检验的范围见附录1 ;(3) 除压载舱以外的其他液舱和舱室(干隔舱和管隧)进行内部检查。3.2 船体结构检查的内容包括:(1)涂层状况;(2)板的腐蚀状况;(3)骨架、梯子和平台状况;(4)焊缝状况;(5)牺牲阳极保护系统状况(对压载舱如设有);(6)舱口盖、舱口围板和密封装置状况(对货舱)。4 厚度测量4.1 船中 0.4 L 范围内测量3个横剖面,其中1个横剖面应位于船中。4.2 每个横剖面内要求测量的主要构件应包括主甲板、甲板纵骨、甲板纵桁、纵舱壁及其扶强材、舷侧外板、舷侧纵骨、舷侧纵桁、船底板、船底纵骨、船底纵桁、内底板、内底纵骨、内底纵桁、顶边舱斜板及其纵骨、顶边舱底板、底边舱斜板及其纵骨。4.3 状态评估时,15个月内完成的符合上述要求的厚度测量可作为本次评估的厚度测量。4.4 经上述检查验船师认为需要的区域和近观检验发现显著腐蚀的区域应予厚度测量。4.5 超声波厚度测量(UTM)说明见附录2 。4.6 申请人要求的局部区域评估的厚度测量。5 船体结构强度计算5.1 规范要求的结构尺寸应按船级社现行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有关要求确定。5.2 结构强度的评估应按评估时的测厚记录进行,评估标准见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5.3 评估所需的图纸资料:(1)总布置图;(2)船中横剖面图;(3)船体基本结构图;(4)外板展开图;(5)装载手册;(6)评估时的测厚记录。5.4 强度计算可应用船级社的船体结构规范设计软件。5.5 如申请方需要,船级社可进行其他的强度评估,如疲劳强度等。6 船体结构状态评估6.1 船体结构每个项目的检查结果应按上述 规定的等级标准予以定级。然后根据各个项目的定级,再对全船的船体结构作出总的定级。6.2 船体结构强度计算的结果应按有关标准作出结论。(二)机械状态评估程序检查1 一般要求1.1 机械状态评估程序(MCAP)一般进行文件和记录检查、目视检查、功能测试、机械参数的测量与采集、振动情况的检查、油样分析等。检查后进行状态评估和等级划分。1.2 MCAP 的检查项目包括主辅机、推进系统、锅炉与压力容器、管系、电气自动化系统等。2 文件检查2.1 检查船级证书的有效性,是否有遗留项目。2.2 如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PMS),则检查 PMS 的有效性(包括检查轮机的 PMS检查报告是否有修理更换项目)。2.3 如采用柴油机状态监控系统,则对状态监控系统作运行试验,并抽查有关数据。2.4 如采用螺旋桨轴状态监控系统,则对润滑油分析记录和分析结果报告单进行检查,并验证润滑油分析机构和分析人员的资格。必要时可要求重新进行润滑油分析。3 机械状态检查3.1 主辅机3.1.1 在正常航行和大于 80(辅机为 90)设定功率(尽可能为额定功率)的运行状态下,测取主辅机各缸的示功图,并将从示功图中所得的性能指标与其原始(或历史)指标进行对比、分析,以评估柴油机的动力性和经济性。3.1.2 对控制室与机旁的仪表(如压力表、温度表等)进行校对,并把各数据与其原始(或历史)数据进行分析、比较。3.1.3 对主辅机进行外观总体检查,着重检查泄漏。3.1.4 对主辅机的所有辅助系统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有关图纸、资料、记录,采集加热器、冷却器、泵、管子、阀等的工作参数(如温度、压力等)和相关信息(如型号、所用材料、制造日期等)。3.1.5 对燃油系统中的布置(其中包括加热与粘度控制、温度与加热器的报警和调节装置、泵、阀、滤器等)进行检查,并核对燃油型号。3.1.6 对燃油、滑油分油机的振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通过查阅保养记录或功能试验来分析分油机当前所处状态。同时记录分油机的型号、分离盘的型号。对分离设备的布置、温度、加热器的报警和调节装置等进行检查。3.1.7 主辅机及其增压器、辅助系统中的转动设备(如海水冷却泵、淡水冷却泵、燃油增压泵等),查阅它们的保养记录,检查它们的振动情况。3.1.8 对主辅机的滑油和透平油进行油品分析。3.1.9 对主辅机的起动系统进行功能试验。两台空压机均应起动,检查自动起动功能、气压升高的速度、压缩机起动的相继间隔。3.1.10 查阅空压机及其电动机的保养记录,对空压机及其电动机的振动情况进行检查。3.1.11 调整辅机的负荷,使其达到一定的设定值(过载),检查能否自动卸载次要负荷和备用发电机组能否自动起动。3.2 推进系统3.2.1 对推进轴系进行总体检查。检查尾管前轴承的轴封、减速齿轮箱、推力轴承、中间轴承的润滑情况,并测取它们的温度。对轴系(包括减振器)中的振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进行轴系振动测试以及要求测量轴承间隙和对润滑油进行油品分析等。3.2.2 对调距螺旋桨的油压系统和控制系统进行外观检查,对螺旋桨从正车满螺距到倒车满螺距进行验证试验,并记录油压系统中的温度,必要时对液压油进行油品分析。3.2.3 在正常航行和满负荷航行下,对舵机侧推器的外观、振动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它们的电气系统。对操舵装置应从左满舵到右满舵进行来回试验。在驾驶室对自动操舵与手动操舵进行转换试验,对自动操舵到就地手动操舵也要进行试验。对系统报警装置进行试验(动力源油压),必要时对液压油进行油品分析。3.3 锅炉与压力容器3.3.1 对锅炉进行外观总体检查,记录它们的工作温度、压力等,并检查修理和保养记录。3.3.2 对锅炉的安全报警装置进行功能验证试验,对锅炉熄火、高水位、低水位、超低水位、蒸汽高压等自动停炉的功能进行验证试验。使给水泵停止,检查备用给水泵的自动起动功能。必要时,可对安全阀的功能进行验证试验。3.3.3 对大气冷凝器和热水柜进行外观总体检查,对吹灰器进行功能验证试验。3.3.4 对主辅空气瓶进行外观总体检查,检查隔离阀、压力表、泄放设施等,必要时可对空气瓶的安全阀(或易熔塞)进行功能验证试验,对空气瓶壳体进行测厚。3.4 管系3.4.1 对海水管系、淡水管系、压载管系、舱底水管系、燃油管系、滑油管系、液压管系、压缩空气管系、蒸汽管系、货油管系等进行外观总体检查。检查泄漏、隔热层、支撑固定和振动情况,验证泵、阀门、滤器、热交换器、仪表等设备的功能。必要时应进行打开检查或测厚。3.4.2 对通风系统进行外观总体检查,对风机进行功能试验和振动情况的检查。3.5. 电气自动化系统3.5.1 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对发电机变压器进行外观总体检查,检查清洁度、电缆、电缆保护、噪声等。3.5.2 对每台发电机进行 0100负荷的验证试验,记录频率和电压的变化值,频率最大变化值为5 ,电压为 5 。3.5.3 调整发电机的负荷,使其达到一定的设定值(过载),检查备用发电机组的自动起动和次要负荷的自动卸载。对发电机进行从单台到双台(或多台)的并网和负荷转移的验证试验。3.5.4 对主配电板进行外观总体检查,检查清洁度、修理过的器件、接头处的松动等。3.5.5 对主配电板的每个系统的绝缘情况进行检查,并检查所有输出电路的最新绝缘电阻的测试记录。3.5.6 对分配电板及其电缆、器件等,检查输出线路的保护情况,检查熔断丝和断路器的容量大小是否与实际负荷一致,检查主要负荷的电机电流继电器的设定值,检查电缆的固定、穿过气密和水密舱壁的情况,检查电缆进入电机、起动器和其它封闭器具的情况。3.5.7 根据船舶自动化的程度,对机电设备(或装置)的遥控、自控、监视、报警等系统进行外观总体检查和功能试验。 对于油船的船底、舷侧外板和纵舱壁、横舱壁和制荡舱壁、甲板,都有具体的检验和测量要求。对于散货船的货舱、顶边舱和底边舱、首尾尖舱、双层底舱、舷侧外板、船底板和甲板、舱口盖和舱口围板,也有相近的具体检验和测量要求。CAS检验方面 (一) 一般规定(1) CAS检验应结合加强检验程序检查。(2) 按本指南2.3.1规定的首次CAS检验应在2005年4月5日以后与安排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或当船龄达到15年后与安排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以时间较晚者为准。(3) 首次CAS检验应在2010年船舶交船周年日之前与安排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4) 首次CAS检验应在2005年4月5日以后与安排的首次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同时进行。(5) 其后进行的任何符合证明换证所需的CAS检验,应在不超过5年6个月的间隔期内进行。(6) 尽管有上述规定,公司经主管机关同意,仍可选择在上述检验日到期之前进行CAS检验,前提是所有CAS要求得到满足。检验单位应至少指定2名适任的专职验船师进行CAS检验。其中一名验船师应参与船上的测厚检查工作,以控制整个检验过程。验船师应首先检查和确定船上图纸、文件的完整性,并保证其内容与检验计划相一致。检验单位指定参与船舶CAS检验的验船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并保存这些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经历的记录。专职验船师应具有经证明的进行油船加强检验计划的中间检验或换证检验的经历,并持有CAS检验资格证明。所有参与CAS工作的人员应经过船级社的专门培训,并应保存其资格证明及经历的记录。 为保证CAS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开始CAS检验的任何部分之前,现场验船师、船公司代表、测厚公司操作人员(如适用)及船长应召开一次会议,以确定检验计划中所有拟议的安排均已妥当。 当某一油船的CAS检验被分隔在不同检验单位进行时,在继续进行CAS检验前,前一检验单位应将已检查过的项目清单和是否完成CAS检验的说明提供给下一个CAS检验单位的验船师。 如验船师认为需要进行修理,应对每一修理项目在清单中加以标识,并应将修理细节作出专门报告。 如验船师认为可以将船体修理延迟到预定的修理日期以后,则应向总部报告,并由总部对其建议措施给予特别批准,但这种延迟不能影响到向主管机关提交CAS最终报告。除非须经CAS检验审核的所有涉及船体结构的遗留项目/船级条件均予以改正并使检验单位满意,否则没有完成CAS检验。(二) 结构评估及衡准 1 一般要求1.1 结构评估一般应根据CAS检验的最新结果进行,同时尚应考虑船舶的服务航区、航线、近期的装货和压载记录,先前的损坏及修理的历史记录。 1.2 所有的近观检验及测厚报告应准确无误,并经验船师签字确认。 1.3 船体结构应具有良好的结构完整性,船体纵向构件与外板、甲板间的角焊缝应良好。检验中发现的裂缝、屈曲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已按验船师的要求修复并经检验合格。 1.4 应特别注意下述部位的近观检验:(1)在满载水线与轻载水线之间的舷侧次要构件与主要构件相交处的节点;(2)货油舱区域的纵桁、横框架的端肘板趾端结构;(3)舷侧、船底纵骨与横舱壁相交处节点。 1.5上述1.4所述处所如发现裂纹,应对相同类型的结构扩大检查;如发现有多处同类型的裂纹,应找出损坏原因,并提出改进结构细节的建议。 1.6结构评估由总部强度评估机构进行。被评估船舶应提供下述图纸和资料:(1) 船中横剖面图;(2) 外板展开图;(3) 基本结构图,包括货油舱区域的甲板、船底和舷侧骨架图;(4) 装载计算,包括静水弯矩;(5) 测厚报告(按测厚规定);(6) 船体结构检验报告(包括近观检验状况及相应的腐蚀状况 或结构损坏照片);(7) 货油舱区域采用涂层保护、防腐蚀系统、惰性气体保护系统(如有时)的说明;(8) 高强度钢使用的范围及强度等级;(9) 船体结构修理或更新情况的说明。 1.7 强度评估机构应出具船体梁缘板横剖面积计算报告及船体梁剖面模数计算报告表。计算剖面模数Zact的计算书应附于报告表之后。 2 总纵强度衡准 2.1对于船长大于等于130m且船龄大于等于10年的现有油船,应在货船构造安全证书或货船安全证书(SC证书)换证检验期间,适时以测厚、换新或加强为基础,对船体梁的总纵强度作出评估。总纵强度衡准见本指南附录5-1,即IMO经修正的A.744(18)决议案附件B附则12的要求(本内容略)。 2.2应在SC换证期间,对船体梁甲板缘板(甲板板和甲板纵骨)和船底缘板(船底板和船底纵骨)的实际横剖面积Aact进行计算,其实际横剖面积的减小值应分别不超过原建造横剖面积Ac的10。2.3如果甲板缘板和船底缘板的实际横剖面积的减小值超过原建造横剖面积Ac的10时,则应采取下述措施之一予以纠正:(1) 过对甲板或船底缘板更新或加强,分别使其实际的横剖面积Aact满足下式: Aact 0.9 Ac(2)通过对甲板和船底板的测厚、换新或加强,并计算甲板和船底处的实际船中剖面模数Zact ,并使Zact符合CCS钢质海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第1篇附录1的要求。 3局部强度衡准3.1 局部强度标准按CCS现行钢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3.2 对于全面腐蚀,如测厚的结果超过3.1规定的控制值时,应要求换新。对于局部区域出现显著腐蚀,且腐蚀厚度超过允许腐蚀裕度的75时,应扩大测量范围,如果可以接受,则应作出标识并作为下次重点检验的区域。 3.3 对于分散的点腐蚀,如果其范围超过构件面积的20时, 应按上述3.2处理。如果面积不超过20,且最小剩余厚度tmin满足下述标准时可不作 处理: 外板: tmin2/3 t0 (其中t0为规范要求厚度或原设计厚度,mm) 水平构件腹板:tmin1/2 t0当剩余厚度小于上述标准时,应要求采用堆焊焊补至原来的厚度或局部换新。当船底外板的点腐蚀在船舶浮于水面的情况下进行堆焊焊补时,剩余厚度应不小于6mm;如果船底板的点腐蚀的剩余厚度小于6mm时, 则对点腐蚀区域的割换或焊补应在干坞内进行。15 200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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