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 大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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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NY 51152002 无公害食品 大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无公害食品大米的有关定义、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无公害食品大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3541986 大米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方法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方法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和硝酸盐的测定方法GB/T 5009.36 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490 粮食、油料及植物油脂检验 一般规则GB 5491 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GB/T 5492 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GB/T 5495 粮食、油料检验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法GB/T 5496 粮食、油料检验 黄粒米及裂纹粒检验法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 7718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14876 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 14877 食品中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方法GB/T 14929.8 大米中杀虫双残留量测定方法GB/T 14929.9 稻谷中三环唑残留量测定方法GB 14970 食品中噻嗪酮最大残留限量标准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GB/T 17331 食品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不完善粒包括下列尚有食用价值的颗粒:a)未熟粒:籽粒未成熟不饱满,米粒外观全部为粉质的颗粒;b)虫蚀粒:被虫蛀蚀颗粒;c)病斑粒:粒面有病斑的颗粒;d)霉变粒:粒面生霉的颗粒;e)糙米粒:完全未脱皮的颗粒。GB 13541986,定义3.23.2黄粒米胚乳呈黄色,与正常米粒色泽明显不同的颗粒。GB 13541986,定义3.43.3杂质除本种大米以外的其他物质,包括下列几种:a)糖粉:通过直径1.0 mm圆孔筛的筛下物,以及粘附在筛层上的粉状物;b)无机杂质:泥土、砂石、砖瓦块及其他矿物质;c)有机杂质:无食用价值的大米粒,异种粮粒及其他物质;d)带壳稗粒及稻谷粒。GB 13541986,定义3.33.4色泽、气味、口味一批大米固有的综合色泽、气味和口味。GB 13541986,定义3.64 要求4.1 加工质量水分、杂质、不完善粒、黄粒米及色泽、气味、口味应符合表1的规定。其他加工指标应符合GB 1354的规定。表1 无公害食品大米加工质量要求项 目指 标粳米籼米水分/%15.514.5杂质/%0.30.3不完善粒/%5.05.0黄粒米/%0.50.5色泽、气味、口味正常正常4.2 卫生指标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无公害食品大米卫生指标序 号项 目指标/(mg/kg)1砷(以As计) 0.52汞(以Hg计) 0.023铅(以Pb计) 0.24镉(以Cd计) 0.25甲胺磷(methamidophos) 0.1续表序 号项 目指标/(mg/kg)6克百威(carbofuran) 0.57杀虫双(shachongshuang) 0.28毒死蜱(chlorpyrifos) 0.19噻嗪酮(buprofezin) 0.310三环唑(tricyclazol) 211磷化物(phosphide)(以PH3计) 0.0512亚硝酸盐 313黄曲霉毒素B1 0.01注:未列项目及新增禁用、限用农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3 净含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不含粮食复制品生产中的出厂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之差应符合GB/T 17109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水分检验按GB/T 5497执行。5.2 杂质、不完善粒检验按GB/T 5494执行。5.3 黄粒米检验按GB/T 5496执行。5.4 色泽、气味、口味检验按GB/T 5492执行。5.5 砷按GB/T 5009.11检验。5.6 汞按GB/T 5009.17检验。5.7 铅按GB/T 5009.12检验。5.8 镉按GB/T 5009.15检验。5.9 甲胺磷按GB 14876检验。5.10 克百威按GB 14877检验。5.11 杀虫双按GB/T 14929.8检验。5.12 毒死蜱按GB/T 17331检验。5.13 噻嗪酮按GB 14970检验。5.14 三环唑按GB/T 14929.9检验。5.15 磷化物按GB/T 5009.36检验。5.16 亚硝酸盐按GB/T 5009.33检验。5.17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检验。6 检验规则6.1 检验分类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和交收检验。6.1.1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进行全面考核,即对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进行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a)前后两次抽样检验结果差异较大;b)因人为或自然因素使生产环境发生较大变化;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6.1.2 交收检验每批产品交收前,生产单位都应进行交收检验,交收检验内容包括杂质、水分、黄粒米、不完善粒、色泽、气味以及包装、标志,或为合同要求的项目,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方可交收。6.2 组批同产地、同等级、同类型、同生产技术方式收获的稻谷,经加工包装出厂的产品为一个检验批次。6.3 抽样方法按GB/T 5490和GB 5491的规定抽取样品。6.4 判定规则6.4.1 若全部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6.4.2 该批次样本标识、包装、净含量不合格者,允许生产单位进行整改后申请复验一次,加工质量和卫生指标检验不合格者不进行复验。7 标志产品标志按GB 7718的规定,标明产品名称、质量等级、净含量、生产厂(公司)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存方法、产品标准编号等。8 包装、运输、贮存8.1 包装无公害食品大米的销售包装应符合GB/T 17109的有关规定,所有包装材料均应清洁、卫生、干燥、无毒、无异味,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所有包装应牢固,不泄漏物料。8.2 运输8.2.1 成品运输工具、车辆必须清洁、卫生、干燥,无其他污染物。8.2.2 成品运输过程中,必须遮盖,防雨防晒,严禁与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混运。8.3 贮存8.3.1 成品不得露天堆放。成品仓库必须清洁、干燥、通风,无鼠虫害。8.3.2 成品堆放必须有垫板,离地10 cm以上,离墙20 cm以上。8.3.3 成品不得与有毒有害、腐败变质、有不良气味或潮湿的物品同仓库存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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