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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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林业厅公告第4号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已经2010年6月25日云南省林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云南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注:本标准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1、盗伐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2、盗伐林木0.3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 盗伐林木0.5立方米以上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2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4、盗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100株的,处盗伐林木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1.滥伐林木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3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2.滥伐林木1立方米以上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30株以上不足5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3.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4.滥伐林木5立方米以上不足10立方米或者幼树200株以上不足500株的,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3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尚未用于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已经用于违法行为的,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不足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五百株,或者珍贵树木不足一立方米或者二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2、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十立方米以上不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株以上不足一千株,或者珍贵树木一立方米以上不足二立方米或者二株以上不足五株的,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5违法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因毁林开垦或者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可以处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致使幼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天然林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2.致使其他森林林木遭受毁坏的,处以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按下列的标准处罚:1.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处以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罚款。2.、擅自开垦公益林3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至8亩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至8元罚款。3.擅自开垦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资源林政类6违法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1.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不足0.3立方米或者不足10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树木;2.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毁坏森林、林木0.3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7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1.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或者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或者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2.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8违法经营(加工)木材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加工,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超范围经营加工的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超范围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经营、加工木材不足0.5立方米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2.违法经营、加工木材0.5立方米以上的,并处非法经营加工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无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4、伪造、变造、转让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2.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擅自改变林业用地为非林业用地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1.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上没有林木或者对林木没有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造成林地上林木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3.未经批准临时占用的林地上没有林木或者对林木没有造成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4.未经批准临时占用林地并造成林地上林木损害的,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违法占用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10违法运输木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1.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10立方米以下,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下罚款。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10立方米以上,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罚款。3.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5. 无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罚款。6.无木材运输证承运木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1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桩、界标的,责令限期恢复,限期内未恢复的,按重新恢复所需的实际费用赔偿损失,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1.限期内恢复的,可按每个桩(标)处以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2.限期内未恢复的,可按每个桩(标)处以7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1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1.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用材林、薪炭林的,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下的罚款;2.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经济林的,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3违法将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林地无偿划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具体幅度,不再进行细化。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14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未依法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的,吊销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1.对年加工木材不足五千立方米的企业,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2.对年加工木材五千立方米以上的企业,责令限期投资建立原料林基地,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5临时占用林地使用期满后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1.有正当理由逾期未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罚款;2.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恢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临时占用者承担,并处恢复林地每平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16违法移植一般野生树木的云南省省森林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种,逾期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补种,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经依法批准移植一般野生树木未造成树木死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2.未经依法批准移植一般野生树木造成树木死亡或者移植出省的,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植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无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责令限期补种,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4.有偿移植树木逾期不补种的,责令限期补种,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5.连片采挖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6.连片采挖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限期恢复植被,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17聚众哄抢林木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所哄抢的林木返还原主,没收违法所得和工具;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聚众哄抢林木不足三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2.聚众哄抢林木三立方米以上不足五立方米的,对主要责任人处所哄抢的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18向森林、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林木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在宜林荒山荒地上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2.向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3.向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及其林地,苗圃地、未成林造林地倾倒垃圾及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9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或者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云南省森林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收购、储运、中转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1.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以外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或者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2.在天然林保护工程区范围内未经批准设立木材储运、交易、中转场所,或者收购、储运、中转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没有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0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擅自或者越权审批林地和不按批准的位置、面积进行划拨的,批准文件无效,责令退还所占用、征用的林地;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具体处罚幅度,不再进行细化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资源林政类21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1.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伪造、涂改林权证书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1. 伪造、涂改林权证书,没有造成危害的,处以警告或者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2. 伪造、涂改林权证书,造成危害的,处以7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22擅自调换林地的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擅自调换林地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1.擅自调换林地,未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2.擅自调换林地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破坏的,处以5000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林木种苗管理类23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 生产、经营劣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生产、经营劣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3.生产、经营假种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4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1.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情节轻微,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2.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3.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情节轻微,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4.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5.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25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种子价值为5000元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为境外制种的林木种子在国内销售种子价值在5000元以上,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林木种苗管理类26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未经批准私自采集级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级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未经批准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27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再进行细化28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罚款:1.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林木种质资源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林木种苗管理类29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不再进行细化30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抢采掠青、损害母树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2.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以所采种子价值三倍的罚款。31违法收购林木种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非指定单位不得在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不再进行细化3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1.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亩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2.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1亩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罚款;33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退耕还林条例第六十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尚不够刑事处罚,种子法未作规定的,按下列标准处罚:1.经营额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的罚款。2.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林木种苗管理类34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活动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内进行侵占或者破坏种质资源的活动。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进行细化35假冒授权品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2.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假冒授权品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36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再进行细化37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植物新品种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条: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品种繁殖材料,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假冒注册登记园艺新品种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林木种苗管理类38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提供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行造林的,责令限期除治,可以处直接经济损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39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未进行检验的云南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于林业工程造林的林木种子未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检,逾期未补检的,没收林木种子;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再进行细化4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不再进行细化41侵权注册登记园艺植物品种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注册登记品种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不再进行细化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林木种苗管理类42弄虚作假、骗取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的云南省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在园艺植物新品种注册登记中,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撤销该品种的注册登记,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撤销该品种的注册登记,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罚:1. 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2. 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3. 弄虚作假、骗取新品种注册登记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绿化造林类43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5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严重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44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沙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面积较少,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2.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面积比较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绿化造林类45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具体处罚幅度,不再进行细化46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具体处罚幅度,不再进行细化47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无具体处罚幅度,不再进行细化48毁坏新造林苗木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毁坏新造林苗木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1.毁坏新造林苗木10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2.毁坏新造林苗木100株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同等数目的苗木,可以并处损失价值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绿化造林类49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情节严重的,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全部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未完成20%以下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2.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只完成2050%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3、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追回有关补助费,只完成50%以下的,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吊销采伐许可证,并处其更新造林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0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补缴,可以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数80%以上不足100%的,又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补缴,可以处应缴数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数80%以下或者未参加义务植树任务,又不缴纳绿化费的,责令补缴,可以处应缴数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1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项: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在限期内仍达不到标准的,全部或者部分收回补助费,可以处补助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仍未达到标准的,追回部分补助费,并处以补助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对国家扶持的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不采取的,追回全部补助费,并处以补助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52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项:虚报造林面积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可以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1.虚报造林面积在20%以下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经费较大的,并处骗取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2.虚报造林面积超过20%骗取造林经费的,追回骗取的造林经费,并处骗取经费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53挪用绿化造林资金的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第二十七条:挪用绿化造林资金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并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具体处罚幅度,不再进行细化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类54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收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八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1.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下罚款。2.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严重损失的,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55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猎捕工具,吊销狩猎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2)没有猎获物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1.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猎获物较少或危害较小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5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且态度较好的,处500元以下罚款; 2.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野生动物的,猎获物较多或危害较大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2.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且态度恶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种类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细化标准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类56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陆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现,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3.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倍以下的罚款。1. 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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