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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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法律法规与标准,南京农业大学食品科技学院 南京卫岗1号,210095 02584399098,13951692350 yuzhi88,郁志芳,2,主要内容,食品法律法规(法律法规体系、重要法律简介) 食品标准(标准体系、食品相关重要标准简介),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标准的基本概念 我国食品标准体系,4,标准,GB 39351996 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关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做为共同遵守的依据。 GB/T 20000.12002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关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GB 3935.11996 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GB/T 20000.12002 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5,按来源和层次分国外标准,国际标准: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和IEC(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 )制定的标准以及由ISO确认的其它国际组织(CAC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其他国际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国际上权威性团体标准、国际性企业标准中的先进标准。,6,我国许多食品标准借鉴了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内容,如: ISO 9000, ISO 22000 CAC的Codex Stan 11985 营养标签导则 (Rev.11991)、CAC/GL 231997 营养声明的使用导则 事实上国外标准成为我国推荐性标准的主要来源,7,国外标准在我国根据采用程度不同分2种情况,即: 等同采用IDT/idt (Identity ) 修改采用MOD ( Modification) 2种情况仅表示国外标准在被采用时与原标准掌握程度上的差异,并不表示原标准技术水平的高低。 采用后在标准的编写中有说明和标注,8,国内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内标准分四个层级,它们是: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9,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最高一级的规范性技术文件和重要的技术法规 国家标准的表示方式:GB ( /T )XXXXXXXX ,如GB 13502009 详细参见国家标准管理办法,10,行业标准professional standard,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目的:加强行业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间的标准应协调统一,不得重复。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少数后即废止。 我国现有61个行业。,11,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的表示方法: XX( /T ) XXXXXXXX 行业代号 强制/自愿 标准顺序号 年份号 如QB 1433.12001 即轻工行业2001年发布的第1433.1号标准。 详细规定参见行业标准管理办法。,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陈 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七章42条,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三章 起 草 第四章 审 查 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七章 附 则,1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5,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近期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 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16,第二章 规划、计划和立项,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17,第三章 起 草,第十四条 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编制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18,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初步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完善,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19,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20,第四章 审 查,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过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全部材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应当按照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材料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况,卫生部可调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按照规定履行向世界贸易组织(WTO)的通报程序。,21,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具有同等效力。,22,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第三十五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时,以卫生部公告的形式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立项计划。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23,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应当根据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24,地方标准provincial standard,没有国家、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制定的标准。 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补充,对本地区有更强、更现实的意义。 制定的地方标准需要报送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有相应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后即废止。,25,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的代号表示方法为: DBS XX / XXXXXXXX 地方食品标准 行政代码 标准顺序号 年份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2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监督发201117号)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印发公布 共17条,27,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 第三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2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第五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具体程序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执行。,29,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汉语拼音字母“DBS”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再加斜线,组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代号。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 DBS- 代号 顺序号 年代号,30,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公布之日起20日内报卫生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文件; (二)标准文本; (三)编制说明。 第九条 卫生部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予以备案。,31,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条 卫生部定期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情况,指导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相关单位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情况应当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对标准复审,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实施后,相应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废止。,32,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公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卫生部备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卫生部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文件。 第十四条 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时,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批准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属科技成果,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3,企业标准company standard,企业范围内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 目的:强化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标准企业自己制定,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的表示方法 Q/ XXXX XXXXSXXXX 企业标准 企业代号 标准顺序号 年份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企业标准有专门的管理办法。,3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政法发200954 号) 二九年六月十日印发公布 办法共23条,3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下称企业标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下列企业标准,应当在组织生产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下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二)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三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37,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四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该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但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规定备案。,38,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六条 企业标准应当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一式八份)及电子版;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3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八条 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应当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和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国外标准的比较情况。 标准比较适用下列原则: (一)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时,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比较; (二)没有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时,与国际标准比较; (三)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国际标准时,与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比较。,40,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九条 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 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确定一个受理企业标准备案的机构,并予以公示。,4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标准依法不需要备案的,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不需备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立即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补正; (三)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受理其备案。,4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企业标准备案后,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备案登记表上标注备案号并加盖备案章。标注的备案号和加盖的备案章作为企业标准备案凭证。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顺序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编排。 第十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4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给企业备案凭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备案的企业标准,并同时将备案的企业标准文本发送同级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要求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企业标准内容的,应当在备案时提出书面意见,并同时提供可向社会公布的企业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企业应当主动对企业标准进行复审: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 (二)企业生产工艺或者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及配方发生改变时; (三)其他应当进行复审的情形。,4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备案的,企业应当对备案的企业标准进行复审,并填写企业标准延续备案表,到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延续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企业标准的,应当在修订后重新备案。 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但企业未办理延续备案手续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办理的,原备案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延续企业标准备案或者注销企业标准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延续或者注销情况。,4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企业没有按照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企业标准,有关监管部门建议注销备案的,予以注销。 (二)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企业标准,予以注销。 第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弄虚作假的,应当予以注销。,46,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注销备案前,应当告知企业有听证的权利。企业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规定组织听证。 第二十一条 2009年6月1日前已经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需重新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7,标准的复审examination,间隔的时间:35年 复审后的可能性(3种):废止、确认有效(在封面注明XXXX年确认有效)和修改(以新的年份号取代老的年份号),48,我国食品标准与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标准少,覆盖面窄,体系结构不合理; 标准总体技术水平低,市场适应性差,与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大; 标准制定周期长、更新慢,标准普遍太老; 标准化意识差,即使有标准执行得也不理想; 标准研究薄弱; 现有的标准多为被动反应式而非积极预防式。,49,食品相关的重要标准简介,50,食品相关的重要标准简介,据卫生部统计,我国现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829项,地方标准有1201项。食品安全标准包括了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等;现行食品标准覆盖了所有食品范围,基本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卫生管理、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 截止2011年5月13日止:我国已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修)订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废止了食品中锌、铜、铁限量标准,取消了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的硒指标。完成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51,食品相关的重要标准简介,GB 2760-2011 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2011 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61302010 、GB 251932010 食品中66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乳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标准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52,GB 2760-2011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420) 发布时间20110420,实施时间20110620 涉及16大类食品、23个功能类别,包括了食品添加剂、食品用加工助剂、胶母糖基础剂和食品用香料等2314个品种。 标准进一步提高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甲醛等);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不得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调整食品用香料分类、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等。,53,主要变化,54,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55,关于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的有关要求(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1号;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根据食品安全法、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和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第6号公告的规定,为规范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指定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生产企业建议指定产品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属于已经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或卫生部公告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食品用香料,不包括复配食品添加剂)。 二、拟提出指定标准建议的生产企业,应当向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提交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包括指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及参考的国际组织或相关国家标准。指定标准文本应当包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其格式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生产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提交相关材料。对于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可参考的,或虽然有参考标准但未在2011年7月1日前提交材料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制订产品标准。,56,GB 2761-2011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420) 发布时间20110420,实施时间20110620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是在分析近年来食品污染物监测等数据,参考借鉴国际食品法典和其他国家的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基础上修订完成,对现有标准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完善,增加了赭曲霉毒素A和玉米赤霉烯酮等指标,调整了其他真菌毒素指标覆盖的食品范围。,57,主要变化,58,59,60,61,检验标准(方法标准),GB 4789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GB 5009 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系列标准,62,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420) 发布时间20110420,实施时间20111020,63,64,乳品安全国家标准(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107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现发布生乳(GB19301-2010)等66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综合标准化的具体体现 其编号和名称如下:,65,GB19301-2010 生乳 GB19645-2010 巴氏杀菌乳 GB25190-2010 灭菌乳 GB25191-2010 调制乳 GB19302-2010 发酵乳 GB13102-2010 炼乳 GB19644-2010 乳粉 GB11674-2010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 GB19646-2010 稀奶油、奶油和无水奶油 GB5420-2010 干酪 GB25192-2010 再制干酪 GB10765-2010 婴儿配方食品 GB10767-2010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 GB10769-2010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GB10770-2010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GB12693-2010 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GB23790-2010 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66,GB5413.33-2010 生乳相对密度的测定 GB5413.30-2010 乳和乳制品杂质度的测定 GB5413.34-2010 乳和乳制品酸度的测定 GB5413.3-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的测定 GB5413.29-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溶解性的测定 GB5413.27-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脂肪酸的测定 GB5413.5-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乳糖、蔗糖的测定 GB5413.6-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不溶性膳食纤维的测定 GB5413.9-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 GB5413.10-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K1的测定 GB5413.11-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的测定 GB5413.12-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2的测定 GB5413.13-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6的测定 GB5413.14-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B12的测定 GB5413.15-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烟酸和烟酰胺的测定 GB5413.16-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叶酸(叶酸盐活性)的测定,67,GB5413.17-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泛酸的测定 GB5413.18-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C的测定 GB5413.19-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游离生物素的测定 GB5413.21-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钙、铁、锌、钠、钾、镁、铜和锰的测定 GB5413.22-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磷的测定 GB5413.23-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碘的测定 GB5413.24-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氯的测定 GB5413.25-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肌醇的测定 GB5413.26-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牛磺酸的测定 GB5413.35-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胡萝卜素的测定 GB5413.36-2010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反式脂肪酸的测定 GB5413.37-2010 乳和乳制品中黄曲霉毒素M1的测定 GB5009.5-2010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5009.3-2010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5009.4-2010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 GB5009.12-2010 食品中铅的测定,68,GB5009.33-2010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5009.24-2010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5009.93-2010 食品中硒的测定 GB21703-2010 乳和乳制品中苯甲酸和山梨酸的测定 GB22031-2010 干酪及加工干酪制品中添加的柠檬酸盐的测定 GB5413.38-2010 生乳冰点的测定 GB5413.39-2010 乳和乳制品中非脂乳固体的测定 GB4789.1-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4789.2-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4789.10-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4789.15-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4789.18-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与乳制品检验 GB4789.30-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检验 GB4789.35-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4789.40-20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阪崎肠杆菌检验,69,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420) 发布时间20110420,实施时间20120420 对现行涉及食品标签管理的法规、标准进行了清理整合。,70,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强调了食品标签中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要求所有食品添加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显标注。 食品标签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也不应具有暗示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食品名称应当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所使用的商品名称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进一步明确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标示规定,规定了食品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示要求,增加了推荐标示可能对人体致敏物质的要求。 术语有增和删。,71,主要变化,72,强制标示内容,73,74,75,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一个新标准,与GB 7718配套使用,预期今后可成为GB 7718的一部分,76,77,78,79,80,请特别关注附录A、B、C的正确使用!,8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农业部 公告(2012年 第22号)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下列标准自2013年3月1日起废止: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05)第1号修改单、粮食卫生标准(GB2715-2005)中的4.3.3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中百菌清等12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5193-2010)、食品中百草枯等54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6130-2010)、食品中阿维菌素等85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8260-2011)。特此公告。 2012年11月16日(卫生部网站20121210公布),82,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12),本标准与所替代标准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原标准中农药名称、残留物、每日允许摄入量和食品名称等信息进行核实修订; 对标准中交叉、重复、过时和不协调问题,依据膳食暴露风险评估结果、参考农药登记情况,部分限量做了相应修改; 增加了部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细化了食品种类和类别;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322种农药2293项最大残留限量。,83,84,标准体系的应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技术法规 标准是法律法规可操作性的具体表现 食品安全标准必须形成体系和进行综合配套才能发挥作用,85,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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