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吊使用及安全常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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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安全使用常识,环安处 2018年5月,黑龙江紫金铜业有限公司,1,几起塔吊倾覆事故图片资料,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塔吊常见的事故类型,断臂事故 倾翻事故 机构失控 拆装事故 顶升降节事故 钢丝绳事故 群塔作业塔吊碰撞事故 坠人事故、坠物事故 脱钩断钩事故及其他事故,20,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事故发生现场照片,21,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17年5月8日,万厦公司擅自决定将更换的型号为QTZ250(C7032)的起重机分散拆零后进入施工现场。在不具备安装此型号起重机资质情况下,于5月11日初次安装作业完毕后,又分别在5月12日、13两天进行了安装作业。 2017年5月14日,万厦公司员工贾文彪、王志军、张斌、申保琪、常作军等五人根据公司调度安排,由班组长贾文彪带队到五公司项目部承建的万科广场项目1#楼施工现场安装3#塔式起重机。9时30分左右,在安装顶升过程中,因发现顶升油泵提升特别慢、压力不足,勉强顶完一个行程后,在保险到位、顶升横梁挂接到位的前提下进行检修。班组长贾文彪安排申保琪下去取工具和配件,并让常作军(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机协助作业,随后贾文彪进入司机室,为更换液压泵站,违规操作旋转大臂,造成塔式起重机倾覆坍塌,导致起重机上的常作军高空坠落,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砸塌施工区外的办公区活动板房后,导致办公区活动板房内五公司职工胡祥祥当场死亡,杨子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任丽美、王兆丰2人受轻伤。,22,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二)直接原因 万厦公司班组长贾文彪在组织塔式起重机顶升作业过程中,违反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规定,在液压泵站出现故障后,擅自组织更换液压泵站过程中进入塔式起重机驾驶室,违章操作并回转起重臂,致使套架塔身弯曲破坏,造成上部结构整体倾覆坍塌,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三)间接原因 1、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私自安装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的起重机;购买伪造虚假资质手续,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未编制有效的塔机安拆方案,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致使公司员工在安装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进行旁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3、万科新都心房地产公司有关人员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未进行统一协调。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太原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对特种设备备案手续审核把关不严,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存在漏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事故性质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23,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事故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四)事故相关人员责任及处理建议 1、贾文彪,男,31岁,群众,万厦公司现场安装队班组长、安全员。违章操作;违章指挥无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人员从事安装任务,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贾向阳,男,54岁,群众,万厦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购买虚假资质手续,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杜少磊,男,31岁,群众。向万厦公司出售伪造的虚假资质手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苑秀生,男,51岁,中共党员,万厦公司法人代表。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4.8万元的罚款。 5、王浩博,男,34岁,中共党员,万科新都心副总经理,负责万科广场项目。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5千元的罚款。 6、王辉,男,36岁,群众,万科新都心项目部经理。负责万科广场项目的运营推进和对接。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千元的罚款。 7、岳平安,男,58岁,中共党员,神剑监理公司土建监理。具体负责实施1#楼工程旁站的监理工程师,未认真核实虚假资质手续原件,履行旁站监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之规定,建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 8、周辉辉,男,37岁,群众,神剑监理公司总监。负责项目总监理工作。未认真履行总监理工作职责,对项目监理工作管理松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6个月。 9、李伟,男,31岁,中共党员,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特种设备科负责人。负责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备案手续审核把关不严、不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失察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 10、佟哲伟,男,53岁,中共党员,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建筑工地特种设备备案和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监管领导责任,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其警告处分。,24,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一:2017.514”太原塔式起重机坍塌较大事故,(五)事故相关单位责任及处理建议 1、太原万厦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私自安装未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拆除告知手续的起重机,购买虚假资质手续承揽工程,组织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队伍施工作业;未编制有效的塔机安拆方案,对安装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公司员工在安装过程中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26条及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2、13、14、20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二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给予行政罚款100万元整。 2、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虚假资质手续审核把关不严,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旁站,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4号)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三)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降低或取消资质,可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之规定,建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并给予行政罚款20万元整。 3、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市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站工作指导不力,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部门监管责任,建议向太原市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25,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事故发生现场照片,26,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一)事故经过 发生事故塔吊于2016年6月30日在该工地首次安装使用,在2017年7月19日前共进行了两次顶升作业,共安装顶升11个标准节。第三次顶升作业时间为2017年7月20日至22日,7月20日完成了第一道附着装置的安装,21日完成了3个标准节(第12-14个标准节)的安装;7月22日完成了3个标准节(第15-17个标准节)的安装,塔身高度104米,事故发生在第4个标准节(第18个标准节)与顶升套架连接的状态下内塔身顶升过程中,塔吊处于加完标准节已顶起内塔身第2个步距的状态,由顶升环节正转换至换步环节,左换步销轴已处于工作位置,右换步销轴处于非工作位置,此时塔身高度约110m。 1事发前顶升情况。 据现场监控录像记录,事故发生前顶升作业的主要过程如下: 1)22日上午05:59,塔吊司机到达塔吊司机室,开始吊运建筑材料。 2)07:42,8名顶升作业人员抵达现场。6名登塔准备作业,2名在地面准备安全警戒及挂钩工作。 3)10:11,地面工作人员卸下吊钩,装上顶升专用吊具。 4)11:11,开始吊装第15个(22日第一个标准节)标准节的1/2组件。 5)12:53,2名增援的顶升作业人员抵达现场,登塔参与顶升作业。 6)18:03-18:07,当第18个标准节完成加节,内塔身开始顶升4分钟左右时发生了本起事故。 2塔吊坍塌过程。 通过监控拍摄到的坠落视频显示,塔吊坍塌从18时7分8秒开始,有效可见的坠落过程共10秒: 1)7分8秒,圆盘钢筋和吊钩最先落地,起重臂随后斜插到塔身处; 2)7分9秒,起重臂臂端倾斜插入地面,随后各个臂节接连落地、倾倒; 3)7分11秒,起重臂变幅小车落地时,圆盘钢筋再次向西拉动; 4)7分12秒,司机室落地,落到塔身东侧不远处,随后上塔身弯曲下坠后压碎司机室; 5)7分13秒,平衡臂落地,平衡臂坠落在塔身东侧较远处; 6)7分13 -15秒,顶升机构的滑板、销轴、爬升走台等散落在塔身附近的地面上,期间有若干作业人员落地; 7)7分16秒,塔帽斜插入地面; 8)7分17秒,顶升套架沿着内塔身向回转支座方向滑动。 9)7分16-18秒,内塔身、顶升套架以塔帽为圆心向东翻转,头朝西坠落在塔帽的东侧,滑动底座位于最东侧。,27,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7人死亡(其中1名顶升技术指导、1名塔吊司机、5名安拆工),2人受伤,事故塔吊受损。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1986)等标准和规定统计,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847.73万元。 事故原因 (三)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部分顶升人员违规饮酒后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在塔吊右顶升销轴未插到正常工作位置,并处于非正常受力状态下,顶升人员继续进行塔吊顶升作业,顶升过程中顶升摆梁内外腹板销轴孔发生严重的屈曲变形,右顶升爬梯首先从右顶升销轴端部滑落; 右顶升销轴和右换步销轴同时失去对内塔身荷载的支承作用,塔身荷载连同冲击荷载全部由左爬梯与左顶升销轴和左换步销抽承担,最终导致内塔身滑落,塔臂发生翻转解体,塔吊倾覆坍塌。 (四)事故间接原因 1.事故塔吊安装顶升单位北京正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力,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北京正和公司安全技术交底落实不力;编制的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存在严重缺陷;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塔吊安全使用提示警示不足等。 2.事故塔吊承租使用单位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塔吊安装顶升单位监督管理不力。 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具体实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施工违法分包给中建三局;未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并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审核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等。 3.工程监理方珠江监理公司履行监理责任不严格,未按照法律法规实施监理。 珠江监理公司旁站监理员无监理员岗位证书上岗旁站,且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未认真审核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未认真监督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等。,28,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4.中交四航局、中建三局、厦门威格斯公司、马尼托瓦克公司等涉事企业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预防管控措施缺失。 中交四航局未履行建设单位监管职责,对下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管不力;中建三局未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接了事故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厦门威格斯公司未能有效指导塔吊顶升作业;马尼托瓦克公司未就同型号事故塔吊曾发生的事故原因以及所暴露出的操作问题发函提醒警示相关客户重点关注此类操作问题等。 5.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对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监管不力;对塔吊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认真查处;未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安全隐患等。 (五)事故性质 调查认定,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722”塔吊坍塌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检察机关目前已批准对5名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和2名政府监管人员实施逮捕。 二是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0个涉责单位的26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拟对9名企业人员和17名政府监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处分。另对15名企业人员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三是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家事故企业和7名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5家事故相关企业分别做出深刻检查等其他处理。,29,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一是检察机关目前已批准对5名涉嫌犯罪的企业人员和2名政府监管人员实施逮捕。 二是根据调查认定的失职失责事实、性质,事故调查组在对10个涉责单位的26名责任人员调查材料慎重研究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等规定,拟对9名企业人员和17名政府监管人员给予党纪政纪、诫勉谈话、书面检查等处分。另对15名企业人员建议由企业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三是事故调查组建议对3家事故企业和7名企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事故调查组建议责成5家事故相关企业分别做出深刻检查等其他处理。 (一)司法机关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7人)。 1.北京正和公司(2人)。 (1)张献龙,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事故塔吊顶升项目负责人。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周刚,群众,北京正和公司广州分公司施工现场安全员。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中交四航局(2人)。 (1)詹欣淦,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在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孙红雷,中共党员,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在该项目的分管安全生产项目副经理。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且其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七条36的规定,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涉嫌指使他人作伪证对抗组织调查。,30,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意见 3.珠江监理公司(1人)。 (1)王安前,群众,珠江监理公司在该项目的监理员。2017年8月29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4.海珠区质监站(2人)。 (1)杨晓龙,中共党员,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分管质量监督工作。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设备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认真查处,存在履职不力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此外,其因另案涉嫌受贿罪被海珠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2)甄耀华,中共党员,海珠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安全监督科科长,负责B区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工作。其未依法依规采取监管措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生产安全隐患,监管工作流于形式,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设备重点环节安全监管工作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件未能认真查处,存在履职不力的行为,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对事故的发生负监管方面的直接责任。此外,其因另案涉嫌受贿罪被海珠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上述涉嫌犯罪人员中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按照干部权限,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单位在具备处理条件时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对其中暂不具备处理条件且已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由有关党组织及时按规定中止其党员权利;不属于中共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单位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七)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3家单位) 1北京正和公司。 其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2.中交四航局总承包分公司。 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3.珠江监理公司。 其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由市安全监管局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31,塔吊事故案例,案例二:广州“722”塔吊坍塌事故,(八)事故主要教训 (一)顶升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隐患排查整改落实不力。 北京正和公司组织编制的事故塔吊顶升施工方案,未根据塔吊随机资料和作业场地的实际情况编制,缺乏针对性,无法用于指导作业人员进行顶升作业;组织未经安全技术交底、饮酒后的顶升作业人员冒险高处作业;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在发现顶升销轴难以插到位等隐患存在情况下,未排查故障原因,而是违规锤击销轴端部,强制插拔销轴,在上述隐患未解决前,继续冒险顶升作业。 (二)涉事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衰减、层层打折。 中交四航局将B区项目主体工程违法发包给中建三局,导致施工现场施工总负责主体责任缺失,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现场指挥人员均不熟悉此种型号塔吊的性能、说明书、顶升施工方案,违规审核审批方案;任命不具备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放任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未督促落实安全检查、教育培训工作。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到现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塔吊安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层层衰减、执行力层层打折。建设单位部署安全生产动作迟缓、工作措施不具体;总承包单位责任不明确,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安全生产工作流于形式。施工现场各单位安全检查不认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缺少具体工作内容和针对性措施,对发现的隐患没有形成有效闭环管理。 (三)监理单位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监理滥竽充数、形同虚设。 珠江监理公司未认真执行监理细则方案,现场监理人员无证上岗,且自身安全技术知识与塔吊顶升工作需要不匹配,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心中无底,隐患排查治理、风险辨识管控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执行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对自己应负的安全责任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强;现场监理人员到位情况较差,事发不在现场旁站。事发当日中午,塔吊顶升过程临时新增加未经安全技术交底的顶升安拆作业人员登塔作业,现场监理对此不闻不问。珠江监理公司监理的工地连续发生事故。2017年8月13日,仅在事故发生后的第21天,其监理的中山市东区长江路改造工程工地又发生一起汽车起重机整体倾覆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 (四)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不力。 “722”事故发生在我市“325”较大事故后的4个月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海珠区党委、政府存在着“重发展、轻安全”的问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管制度不足,致使重大安全隐患问题未能被及时发现、及时整改,未及时发现、协调、解决城乡住房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海珠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足,对违法分包、项目经理挂靠等问题视而不见,对塔吊重点环节安全监管不够细致,对上级批转的投诉举报不及时认真查处,未能督促事故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致使海珠区质监站发生多起收受礼金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违纪问题。,32,塔吊事故案例,29天14起塔吊事故,9死11伤,1、6月26日上海虹桥商务区淮虹路申虹路附近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塔吊发生倒塌事故,造成2人受伤。事故原因是钢平台老化腐蚀,生锈严重、焊缝开裂。 2、6月30日河北张家口张北县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塔吊发生倾翻事故,所幸塔吊并未倒塌,无人员伤亡报告。 3、6月30日下午安徽阜阳亚夏驾校旁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伤亡及原因不明。 4、7月5日6时,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汇金中心工地一塔吊发生倒塌,事故造成1人死亡,4人受伤,其中1人伤势较重。事故原因:一、标准节有陈旧性裂纹;二、起吊超载。 5、7月8日,河南郑州开元路附近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突然倒塌,现场一片狼藉,事故伤亡及原因不明。 6、7月9日中午,黑龙江黑河市一在建工地塔吊发生折断倒塌事故,事发午间,塔吊无人,作业区间小,大臂锁住,由于大风天气,塔吊发生倒塌,好在事故中无人伤亡。具体原因还在排查。 7、7月11日,陕西省榆林市靖边一在建工地塔吊拆卸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据网友爆料,事故原因是未先拆除部分配重造成严重倒塔事故。 8、7月12日河南许昌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塔吊断裂,长吊臂折成弯,1人被困操作间,无人员伤亡,具体原因仍在调查。,33,塔吊事故案例,29天14起塔吊事故,9死11伤,9、7月13日11点58分左右,江苏邳州市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发生倒塌事故,现场一片狼藉,事故有造成人员送医,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10、7月15日,辽宁锦州市黑山县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发生折断事故,事故有造成人员伤亡,具体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 11、7月16日,北京大兴区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大臂发生折断事故,所幸事故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12、7月17日晚,陕西省西安西京学院附近一在建工地塔吊施工作业时大臂发生折断事故,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具体原因还在调查中。 13、7月22日18时30分许,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中交集团南方总部基地B区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倾斜倒塌事故,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受伤,事故原因在进一步调查中。 14、7月24日晚7点,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梵坛村附近的一处工地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1死3伤,原因正在调查。,34,一、塔吊基本知识,1、塔吊分类: a、按基础分类:承台式基础(含桩基础式承台)、压重式基础、 轨道行走式基础 b、按回转布置方式分类:下回转式、上回转式 c、按变幅方式分类:动臂变幅式、小车变幅式 d、按塔帽结构分类:有塔帽式、无塔帽式 2、塔吊基本构成(上回转小车变幅式): a、基础、b、塔身、c、顶升套架、d、回转机构(含过渡节)、 e、平衡臂(含配重,卷扬机构)、f、起重臂(含小车变幅机构)、 g、电气系统(含安全装置) 3、塔吊常用参数: a、起重量 b、起重力矩 c、覆盖范围 d、最大安装高度(独立高度和附着高度及最大悬高),35,配重,卷扬机,平衡臂,塔身,顶升套架,起重臂,变幅小车,回转节,塔帽,塔吊基本构成,36,塔吊基本构成,37,一、塔吊基本知识(续),4、塔吊选型要点: a、按建筑物形状特征要求:塔吊最大安装高度应满足建筑物高度要求,平面尺寸决定塔吊起重臂长度和塔吊安装定位。塔吊安装位置建筑物立面形状特征决定安装位置,安拆方案等作业要求 b、按安装位置周围环境特征要求:塔吊独立安装高度应超过周围已有建筑物高度 c、按施工过程被吊物品最大单件重量要求:决定塔吊的最大起重量和相应幅度的起重量(塔吊起重力矩)。特别应考虑满足钢筋运输车辆停靠位置的钢筋成捆卸车力能。 d、按建筑物结构特征要求:,38,一、塔吊基本知识(续),5、塔吊布置要点: a、满足平面覆盖要求(同时与已有建筑不发生干涉、群塔之间相互之间不发生干涉) b、满足建筑物施工高度内扶墙结构要求 c、避让施工电梯安装位置,(布置塔吊前应先布置施工电梯位置,确保电梯运输通道畅通。) d、尽量满足塔吊常规拆除的空间需求,如必须做特种拆除时,也应会同作业各方合理布置,降低拆除难度。 7、塔吊使用应具备的资料:,39,40,二、塔吊使用应具备的资料,一、使用说明书 二、设备生产许可证 三、设备生产许可明细 四、塔吊产品合格证(附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 五、省内备案证明 六、塔吊基础验槽记录 七、塔吊基础施工方案附计算书 八、基础钢筋材质证明 九、基础隐蔽资料 十、砼强度报告 十一、安装、拆除、顶升附墙方案 十二、安装资质、安装单位安全许可证 十三、作业人员上岗证 十四、作业安全技术交底,41,二、塔吊使用应具备的资料,十五、安装过程记录 十六、安装完毕自检报告 十七、报验准用许可证 十八、塔吊使用安全技术交底 十九、塔吊操作规程(含操作保养、维护规程、标准) 二十、塔吊“十不吊” 二十一、塔吊运转记录、交接班记录、检验维修记录 二十二、垂直度测量记录 二十三、塔吊使用检查、整改记录 二十四、外电防护措施 二十五、群塔作业防碰撞措施,42,三、塔吊安装专项方案应包含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 2、安装位置平面和立面图 3、所选塔吊型号及性能技术参数 4、基础和附墙装置的设置 5、爬升工况及附着装置节点图 6、安装顺序和安全质量要求 7、主要安装部件的重量和吊点位置 8、安装辅助设备的型号、性能及布置位置 9、电源的设置 10、施工人员的配置 11、吊索具和专用工具的配置 12、安装工艺程序 13、安全装置的调试 14、重大危险源和安全技术措施 15、应急救援预案等,43,四、塔吊基础设计要求,A、板式基础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进行抗倾覆稳定性和地基承载力验算 2、整体抗倾覆稳定性应满足下式规定:,44,塔吊基础设计与施工,45,塔吊基础设计要求,3、地基承载力应满足下式规定(或满足塔吊说明书规定):,46,塔吊基础设计要求,B、桩基承台式基础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47,塔吊基础设计要求,三、基础中的地脚螺栓等埋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四、桩基定不应锚入混凝土承台一定长度; 。,48,五、塔吊附着装置的设计,1、当塔吊附墙使用时,附着装置的设置和自由端高度等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当附着水平距离、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进行设计计算、绘制制作图和编写相关说明。 3、附着装置的构建和买件应有原制造厂家或由具有相应能力的企业制作。 4、附着装置设计时,应对支承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计算。,49,附着支承处的建筑物主体结构强度应满足要求,附墙装置杆件制作随意,50,六、塔吊安装前的准备工作,基础准备: a、按照基础施工方案,确定基础的位置、标高、尺寸组织施工。 b、基础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地基验槽检查记录、钢筋隐蔽记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 c、安装辅助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能力等。 d、基础的排水措施。,51,七、塔吊安装作业,安装作业 应根据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实施,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安装作业人员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楚。安装前应对安装作业人员进行安装技术交底。 安装辅助设备就位后,应对其机械和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作业。 吊索具检查,安装所使用的钢丝绳千斤、卡环、吊钩和辅助之家等起重机具均应符合LD48的规定。作业前应指定专人(有经验者)对上述物品进行认真检查。确定完好且符合吊装力学要求。 安装过程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及时纠正违章、违规行为,确保安装过程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作业中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视线受阻、距离过远时,应采用对讲机指挥。,52,八、自升式塔吊顶升加节应符合下列规定,53,九、塔吊安装注意事项,1、塔吊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雨雪、浓雾天气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吊最大高度处的风速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且风俗不得超过12m/s. 3、塔吊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当需在夜间进行塔吊安装和拆卸作业时,应保证足够照明。 4、当遇特殊情况安装作业不能继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5、电器作业设备应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JGJ46-2005的要求。 6、塔吊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应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7、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连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连接件。 8、塔吊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9、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合格后填写自检报告书。并应委托专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和检测合格证。(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应存入设备档案) 10、塔吊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再次启用时,必须再次经过上述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54,销轴必须穿入开口销,开口销必须张口,55,十、塔吊的使用要求,1、塔吊的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塔吊使用前,应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塔吊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56,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57,力矩限制器调整检验方法,58,调整方法,1、选择已知重量大于塔吊尖部起重量的重物(如选两个标准节或钢筋),吊起一定高度(距地面0.51米)后重物向前运行,到达说明书中的力矩表相应位置时应该被限位重物不能再向上、向前运行,即为正常。否则即应该调整至符合要求为止。 2、相应的检查资料记录内容也应反映上述的重量、距离参数才是真实的调整记录。否则可以质疑调整的真实性。,59,塔吊的使用要求(续),4、塔吊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应鸣笛示警。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明时,不得起吊。 5、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他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塔吊起吊前应对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塔吊起吊前,应按规定对吊具、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当吊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10、塔吊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且不得起吊重量不明,可能超载的吊物。,60,塔吊的使用要求(续),11、在吊物载荷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应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栓拉溜绳使之稳固。 12、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他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使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照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钢丝绳夹角,61,塔吊的使用(续),14、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处于非工作状态,控制开关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15、行走式塔吊停止作业时,应夹紧夹轨器。 16、当塔吊使用高度超过30米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米时应配置风速仪。 17、严禁在塔吊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18、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应作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油位、电源电压等。 19、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应实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塔吊的重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应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应有记录;当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当使用中塔吊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使用。,62,群塔防碰撞措施,安装位置保证相邻塔吊结构之间水平方向预留超过2米的距离。 安装顶升作业完成后保证相邻塔吊结构之间留有大于2米的距离 对塔吊司机进行专项安全技术交底,加强观察注意避让,动作前鸣笛示警。 设置警示旗和警示灯,引起注意、 建立避让制度,静塔让动塔。轻塔让重塔等,63,64,十一、塔吊拆卸的注意事项,1、塔吊的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到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塔吊处于安全状态。 2、当用于拆卸塔吊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于建筑物上时,应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应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行验算。 3、拆卸前应检查塔吊的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项目。发现隐患应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4、拆卸作业也应符合本文第七、八、九项作业要求的规定。 5、附着式塔吊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每次降节前,应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连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6、拆卸时应明确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 7、拆卸完毕后,为拆除塔吊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65,预计在建筑物上进行塔吊特殊拆除作业要点,事先进行拆除方案的编制,确定拆除方法和使用机具,进行建筑结构的校核,如不满足应对局部进行加固处理。 按照方案进行现场准备,按照方案进行预留和加固处理以方便拆除作业。 塔吊应按照结构位置准确定位安装,使之能按照预定空间下降至预留位置。,66,十二、吊索具的使用,1、一般规定: 1.1、吊索具产品应符合LD48-93的规定; 1.2、吊索具不得超过安全载荷载使用; 1.3、吊钩的吊点应与吊重的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于平衡状态; 1.4、吊具、索具在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当发现有缺陷时,应停止使用; 2、钢丝绳: 2.1、钢丝绳作吊索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倍。 2.2、钢丝绳的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规定。 2.3、当钢丝绳的端部采用编结固结时,编结的部分长度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插接绳股应拉紧; 当采用绳夹,67,十二、吊索具的使用(续),当采用绳夹固结时,钢丝绳吊索绳夹最少数量应满足下表要求 2.4、钢丝绳夹压板应在钢丝绳受力绳一边,绳夹间距A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6倍,68,十二、吊索具的使用,2.5、吊索必须由整根钢丝绳制成,中间不得有接头。环形吊索应只允许有一处接头。: 2.6、当采用两点或多点起吊时,吊索数宜与吊点数相符,且各根吊索的材质、结构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同。 2.7、钢丝绳严禁用打结方式系结吊物。 2.8、当吊索弯折曲率半径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的2倍时,应采用卸扣将吊索与调点栓接。 2.9、卸扣应无明显变形、可见裂纹和弧焊痕迹。销轴螺纹应无损伤。,69,塔吊作业区覆盖范围内如有高压线路、变压器等电气设施应进行外电防护。,70,塔吊的检查与隐患实例,标准节螺栓松动后,结合面有缝隙,71,标准节正常紧固后的结合情况,72,松动的标准节螺栓是塔吊倾覆的重要隐患,73,标准节螺栓松动明显,74,塔吊的违规固定,75,出现异常的起重钢丝绳(松股),76,用代用品的开口销,77,用代用品的开口销,78,79,标准的固结方式,80,固结长度不足的螺栓,81,固结长度不足的螺栓,82,非正常的附墙方式,83,非正常的附墙框加垫,不适宜的附墙框位置,合理的位置应该放在受力节点部位,84,吊钩限位距离偏小容易造成吊钩冲顶事故,85,吊钩高度限位装置调整不当或失效,当司机误操作时造成起重钢丝绳拉断吊钩高空坠落,属重大未遂事故。,86,吊索钢丝绳绳头的固结绳卡数量不足,固结方式不正确,87,88,89,建筑物的附着点应进行强度计算,一般不应放在悬挑结构和装饰梁部位,非正规厂家制造的附墙杆件,明显大小不一,90,91,无安全防护的司机通道,92,起重钢丝绳出现较多的断丝现象应予以报废更新,93,塔吊基础坑内积水,94,极其危险的塔吊布置位置,两边处于边坡抗倾覆能力极差,95,导致这几起塔吊倾覆事故的主要原因: 总包单位选择的专业分包单位资质等级不够或是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未编制专项安拆技术方案,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技术水平低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过程中安全监督管理不到位等。,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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