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545907 上传时间:2019-10-25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15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相关国际公约,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2016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以及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以下简称“健康证明”)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健康证明是指用以表明海船船员身体状况符合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的职业医学证明。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设在各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健康证明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及其主检医师具体负责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及健康证明的发放工作。第二章健康证明第五条海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第六条健康证明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持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船上任职部门、持证人签名及照片;(二)证明编号;(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四)主检医师声明;(五)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六)管理机构名称;(七)体检机构名称和主检医师签名。第七条海船船员满足下列要求的,由主检医师在健康证明上签名,并加盖体检机构公章:(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二)持有有效的身份证件;(三)符合船员健康检查要求(GB30035-2013)的标准;(四)完成海船船员信息采集。第八条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对年龄小于18周岁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第九条健康证明在航行途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明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的港口,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第十条健康证明损坏或遗失的,由原发放的体检机构负责补发。补发的健康证明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健康证明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第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一)丧失工作能力超过30天的;(二)因医疗原因中止船上服务的;(三)健康状况发生变化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的其他情况。对不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体检机构应当注销其健康证明,并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发放健康证明所获得或形成的海船船员身份证件复印件、船员健康检查表(含体检项目报告单)原件等档案资料应至少保存3年。第十三条体检机构应妥善保管空白健康证明。作废的空白健康证明,体检机构应当登记造册,并及时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第三章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第十四条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附件1),其主检医师应当符合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附件2)。第十五条体检机构应当向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相关信息(附件3、附件4),领取空白健康证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提供可供查询的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信息。第十六条体检机构报告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四章职业健康体检第十七条体检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每个项目体检前,体检医师应认真核实船员的身份信息。主检医师应当自船员体检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为其职业健康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体检机构应当为体检船员发放健康证明。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船员,体检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其本人。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发证的,体检机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船员本人。第十八条主检医师在作出船员职业健康状况(视力、辨色力项目除外)医学鉴定结论时,享有独立的决定权。第十九条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健康证明发放等情况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体检机构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对体检机构能力保持、业务开展、诚实守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附件5),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海事管理机构应在体检机构初次领取空白健康证明5天内开展一次现场全面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海船船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健康证明的体检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健康证明,将有关信息报告核发空白健康证明的海事管理机构:(一)船员本人申请注销的;(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健康证明的;(三)发现隐瞒相关职业禁忌病史,不符合健康证明发放要求的。第二十二条体检机构或者其主检医师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2年内不得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其领取的空白健康证明由核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收回。(一)未有效履行对体检者身份核实义务的;(二)未按规定标准体检或者未如实作出体检结论的;(三)未按相关规定发放健康证明的;(四)未按要求保存相关档案资料的;(五)未按要求保管空白证明的;(六)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仍然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三条中国籍海船船员可以持有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任意缔约国认可的主检医师签发的健康证明,在中国籍船舶任职。第二十四条空白健康证明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5日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同时废止。附件:1.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2.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3.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信息表4.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信息表5.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 12 / 12附件1体检机构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能力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船员职业专业体检机构。三、取得从事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所需的资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03内科04外科05妇产科至少开设05.01妇科专业,05.02产科专业。10眼科11耳鼻咽喉科12口腔科至少开设12.01口腔内科专业13皮肤科16传染科30医学检验科至少开设30.01临床体液、血液专业,30.02临床微生物学专业,30.03临床生化检验专业,30.04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32医学影像科至少开设32.01X线诊断专业,32.05超声诊断专业,32.06心电诊断专业。注:1.以上诊疗科目均需取得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资质 许可; 2.表中备注栏中未作说明的,表示应具备相应的一 级诊疗科目资质;3.仅为与本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男性船员进行职 业健康状况鉴定及健康证明发放服务的体检机 构可以免除妇产科诊疗科目。四、2名及以上符合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的,且注册执业地点为本体检机构。五、具有下列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主要仪器、设备:序号仪器/设备名称备注1全自动或半自动生化分析仪具备自动生化分析功能。2血细胞分析计数仪具备血常规检测功能,至少包括白细胞计数WBC、红细胞计数RBC、血红蛋白测定Hb、红细胞压积HCT、平均红细胞体积MCV、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含量MCH、平均红细胞血红蛋白浓度MCHC、红细胞体积分布宽度RDW、血小板计数PLT、白细胞五项分类WBCDifferentialCount)等检测项目。3尿液分析检测仪具备尿液物理性状和化学成分的变化检测功能,至少包括尿蛋白定性、尿糖定性、尿胆红素、尿胆原、尿潜血、尿酮体、尿亚硝酸盐、尿血细胞、尿比重、尿PH值等检测项目。4酶免仪或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具备肝炎的定量或定性检测。5微生物鉴定仪具备微生物自动鉴定功能并配备微生物培养箱。6B型超声诊断仪7X线光机8心电图机9电测听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测听室。10视野计具有视野定量检测功能。11复视仪或综合验光仪综合验光仪需具有复视检测功能。12暗适应仪或对比敏感度分析仪对比敏感度分析仪需具有暗适应检测功能。13彩色激光打印机打印机分辨率不低于1200*1200dpi,能够正反面自动打印A3幅纸张。14指纹仪设备接口须与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相兼容。15身份证阅读器设备接口须与船员电子申报暨综合信息平台相兼容。六、配备现行有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七、建立完善的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发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体检机构及主检医师信息报送和变更制度、船员身份核实制度、职业健康体检质量管理制度、健康证明发放管理制度、空白证明管理制度、业务培训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体检复查制度、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制度等。以上制度可以独立建立,也可以融入体检机构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附件2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能力要求一、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一年及以上船医工作经历的内科或外科执业医师。二、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健康体检的临床经验。三、熟练掌握现行有效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海员健康检查指南国际船舶医疗指南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熟悉海船船员职业特点和常见船员职业病症。附件3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信息表单位中文名称单位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单位经营性质组织机构代码医院评定等级批准文号批准机关单位中文地址单位英文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及传真单位电子邮箱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诊疗科目:自有主检医师序号姓名身份证号专业专业技术职务注册执业地点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的主要仪器、设备序号仪器设备名称主要功能所有权运行状态配备的技术资料公章印模声明: 本机构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机构承诺:如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将及时报告变更相关信息;因空白健康证明管理不善或者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明管理办法、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开展海船船员职业健康状况鉴定,发放海船船员健康证明,造成船员和第三方损失的,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机构法人代表签名:(公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附件4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主检医师信息表姓名姓名拼音性别照片国籍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医师资格证书证书编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证书编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类别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编码签发机关签发日期医师执业经历任职职务工作单位及部门起始日期截止日期海上服务资历(如有)船上任职职务船名上船任职日期下船解职日期签字手迹医师声明 本人对以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有不符,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医师签名: 年 月 日单位意见 单位法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附件5海船船员职业健康体检机构现场监督检查记录表体检机构名称检查时间体检机构法人电话体检机构联系人电话体检机构地址检查人员序号检查项目检查要点现场检查情况一、机构能力保持1法人情况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有效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记载的法定代表人、机构名称是否变更3若发生变更,是否变更报告事项2医疗机构资质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否有效2诊疗科目是否齐全3医院等级是否符合要求4医院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是否变更?若变更,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主检医师1机构自有主检医师人数2主检医师人员是否发生变更?若有,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3主检医师是否持有医师资格证书4主检医师是否持有医师执业证书5主检医师注册执业地点是否在本体检机构6主检医师专业技术职务是否满足要求7主检医师是否具有规定的健康体检临床经验8主检医师信息是否发生变更?若有,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9主检医师是否熟练掌握体检标准和健康证明发放有关规定4仪器、设备配备情况1仪器、设备是否配备齐全2仪器、设备功能是否满足体检需要3仪器、设备是否正常运行和使用5技术资料配备情况1技术资料是否配备齐全2配备技术资料是否是现行有效6海船船员健康证明发放服务质量管理制度1是否已按规定建立管理制度2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3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有效运行二、体检业务开展情况7职业健康体检1是否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展体检2船员健康检查表填写是否规范8空白证明管理1空白证明是否按照建立的制度进行管理2作废的空白证明是否交回海事管理机构9档案管理情况1档案材料是否完整2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保管档案资料3档案资料是否方便查询10健康证明发放服务情况报告1每年是否开展健康证明发放服务情况总结分析2是否已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其他情况:(专项事件调查、机构对主管机关的建议等):检查意见:体检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监督检查机构:检查人:_检查日期:_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