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04-2018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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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042018代替DBS45/004-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朗姆酒2018 -12 - 30发布2019 - 10- 30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DBS 45/004 2018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代替DBS 45/0042013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本标准与DBS 45/004201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氰化物指标;修改了7.2.1酒精度的检测方法;修改了7.2.3甲醇、氰化物的检测方法;修改了9.1.1使用标准;删除了4.3铜的理化指标;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广西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寿勇、李宝升、马步、何善廉、张振月、陈同欢、缪璐、陀雄信、林荣珍、周开法、曾文生、周燕、李永勤、黄韵霖、陆杰光、李冰、黄超技、农馥俏、林云燕、雷向荣、莫凤萍、熊碧玉、李可。IDBS 45/ XXX 2018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朗姆酒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朗姆酒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发酵、蒸馏、陈酿、勾兑、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甘蔗蒸馏酒;或者以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甘蔗蒸馏酒。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QB/T 2684 甘蔗糖蜜GB 275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3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GB/T 5009.48 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2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009.2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498 糖料甘蔗GB/T 11856 白兰地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朗姆酒 以甘蔗为原料,经压榨、发酵、蒸馏、陈酿、勾兑、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甘蔗蒸馏酒;或者以糖蜜为原料,经发酵、蒸馏、陈酿、勾兑、包装等工艺而制成的甘蔗蒸馏酒。3.2酒龄朗姆酒原酒在橡木桶中的陈酿时间(年)。3.3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朗姆酒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甘蔗应符合GB/T 10498、GB 2762和GB 2763的规定。4.1.2 糖蜜应符合QB/T 2684的规定。4.1.3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外观清澈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物、无杂质色泽无色或金黄色或棕色滋味和气味具有朗姆酒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臭异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酒精度/(%vol)25.075.0非酒精挥发物总量/(g/L) 0.25甲醇/(g/L) 2.0氰化物(以HCN计)/(mg/L) 0.5铅(以Pb计)/(mg/L) 0.4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真菌毒素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注1: 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示值允许偏差为1.0 %vol。注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氰化物、甲醇指标均按100 %vol酒精度折算。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8951的规定。7 试验方法7.1 感官要求7.1.1 外观与色泽将注入酒样的品尝杯置于明亮处,举杯齐眉,用肉眼观察杯中酒的色泽及其深浅、透明度和澄清度、有无沉淀及悬浮物,做好详细记录。7.1.2 滋味和气味喝入少量酒样(约2 mL)于口中,尽量均匀分布于味觉区,仔细品尝有了明确印象后咽下,体会滋味口感,记录滋味特征;手握杯柱,慢慢将酒杯置于鼻孔下方,嗅闻其挥发香气,然后慢慢摇动酒杯,嗅闻空气进入后的香气。加盖,用手握酒杯腹部2 min,摇动后,再嗅闻香气,记录气味特征。7.2 理化指标7.2.1 酒精度酒精度按GB 5009.225方法测定。7.2.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按GB/T 11856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甲醇、氰化物甲醇按GB 5009.26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甲醇的测定,氰化物按GB 5009.3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氰化物的测定。7.2.4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3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4 其他污染物和真菌毒素7.4.1 其他污染物按GB 276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4.2 真菌毒素按GB 2761的规定的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生产周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同一品质且出厂包装规格相同产品为同一组批。8.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酒精度、甲醇、非酒精挥发物总量。8.3 型式检验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试制、正式投产时;b) 原辅料、工艺较大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正常生产,每半年时;d) 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和5规定的项目。8.4 抽样方法及数量 按GB/T 11856的规定进行。8.5 判定规则8.5.1 如果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则该批产品判为合格。8.5.2 检验结果中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签、标志9.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757的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1.3 标签、标志应标注酒龄。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9.2.2 产品包装封口应严密,产品不得散漏。9.2.3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9.2.4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9.3.3 运输过程中不得暴晒、雨淋、受潮。9.4 贮存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库内温度宜保持在10 25 。堆放时应离地、离墙。_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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