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401.7-2010 农业用碳酸氢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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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401.7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401.72010农业用碳酸氢铵(报批稿)20110210发布 201103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农业用碳酸氢铵。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产品一级分类产品二级分类产品三级分类分类代码4401401.7分类名称农资化肥农业用碳酸氢铵2.2 产品种类 2.2.1农业用碳酸氢铵可以分为碳酸氢铵和干碳酸氢铵两类。2.2.2碳酸氢铵和干碳酸氢铵技术指标,详见表2。 表2 农业用碳酸氢铵技术指标 项 目碳酸氢铵干碳酸氢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氮(N) 17.217.116.817.5水分(H2O) 3.03.55.00.5注:优等品和一等品必须含添加剂。3术语和定义3.1农业用碳酸氢铵:(本规范适用)由氨水吸收二氧化碳所制得的碳酸氢铵。3.2标识: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特性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标识可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表3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150003600且1500036005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6.1.1 碳酸氢铵: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1.2干碳酸氢铵。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应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市场上随机抽取近一年内生产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6.2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为500吨。如生产单位有系列产品,只抽取其中一种产品。所抽品种如有多种浓度规格则按就高原则抽取库存产品中浓度最高的产品。6.23 抽样数量根据标准有关规定,抽样时,若总的包装袋数小于512袋时,抽样袋数按表4“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选取的袋数抽取样品;大于512袋时,按 (N为总的包装袋数)的规定计算的袋数(遇小数进为整数)抽取样品。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四分之三处,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得少于2kg。表4 选取抽样袋数的规定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总的包装袋数选取的最少抽样袋数1149111822161850641221725419658113255296208210114297343211021251534439422126151163954502315218117451512246.2.4 抽样时应注意的问题6.241 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6.242抽样人员应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抄写完全,并对所抽样品的包装袋上所示内容拍照(注意不要遗漏包装袋背面标识内容)或带回一个包装袋。如有欠缺,则应补齐。对抽样过程中必要时留下影像记录。6243 所抽产品应为企业自检合格产品,非企业自检合格产品、有出口合同产品、有“试制品”及“处理品”标志的产品均不属抽样范围。6244在流通领域抽样时应尽量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63样品处置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分样器或四分法缩分至不少于500g,分装在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一瓶样品供产品质量检验,一瓶样品作为异议期复检样品。两瓶样品均由抽样人员通过邮寄或随身带回抽样单位。邮寄和携带时应确保样品原有的物理、化学性状不被破坏。注:在本规范的规定中,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对检验结果进行复验所采用的样品,应是抽取的检验样品,不能采用备用样品。备用样品仅是指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备用样品。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计划抽查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记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干碳酸氢铵”,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干碳酸氢铵产品销售总额;如计划抽查“农业用碳酸氢铵”,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各农业用碳酸氢铵单元产品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 农业用碳酸氢铵表5 农业用碳酸氢铵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GB35592001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验方法标准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1氮(N)5.1强制性GB355920012水分(H2O)5.2强制性GB355920013包装标识7强制性GB183822001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表5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要项目。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2.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并拍照存档,填写样品接收情况单。7.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8.1.1对于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经检验,样品的氮含量、水分含量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检验依据规定,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为不合格,农业用碳酸氢铵全部技术指标均为B类;属于一般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实物质量合格。8.1.2检验结果按GB/T 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中的“修约值比较法”进行合格判定。8.2 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标识判定原则所检农业用碳酸氢铵标识存在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不符合表6要求的,判定该批产品标识不合格,属于B类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识合格。表6包装标识内容和要求项 目标准要求产品名称应符合GB 183822001中7.1规定。单一养分应以单一数值标明单一养分的百分含量。肥料标准应标明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所执行的国家标准编号。除表6情况外,标识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写入检验报告附页(注明:仅进行检查,提示更正,不作综合判定)。8.3 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原结果无误,并且得到被检单位认可的,不进行异议复检,作出维持原检验结果的结论。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10附则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房朋)、国家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南京)(俞幼芬)。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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