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GF 204.6-2010 纸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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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GF 204.62010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04.6-2010 纸 杯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纸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纸杯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纸杯。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原因(或情况)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分类代码2204204.6分类名称日用消费品家用纸制品纸杯2.2产品种类 纸杯按用途分冷饮杯、热饮杯和冰淇淋杯;按容量可分为大、中、小三类。3 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纸杯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纸杯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表2 企业规模划分企业规模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销售额/万元300003000且3000030005 检验依据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T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QB 2294 纸杯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抽查同一型号(货号)的纸。6.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号产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1000只纸杯,抽样时在应在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4个或4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在市场上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数量。抽样以最小销售包装作为样本,在选取的4个包装箱中,每箱抽取样本2个,共计抽取样本8个(每包以20只纸杯计),每包不足20只按160只换算成包数抽取样本。其中6个作为检验样品,2个作为备用样品。6.3样品处置6.3.1样品抽取后应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加封,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检验用样品及备用(复检)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6.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6.4抽样单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纸杯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纸杯”,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纸杯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冷饮杯,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冷饮杯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热饮杯,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热饮杯年销售总额。7 检验要求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表3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序号检验项目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强制性/推荐性检测方法重要程度分类A类aB类b01大肠菌群QB2294强制性QB2294附录A.202沙门氏菌GB/T4789.4强制性GB/T4789.403志贺氏菌GB/T4789.5强制性GB/T4789.504金黄色葡萄球菌QB2294强制性QB2294附录A.305溶血性链球菌QB2294强制性QB2294附录A.406铅(以Pb计)QB2294强制性GB/T5009.1207砷(以As计)QB2294强制性GB/T5009.1108荧光性物质QB2294强制性QB2294中 5.5.309脱色试验(水)QB2294强制性QB2294中 5.5.410容量偏差QB2294推荐性QB2294中 5.311渗漏性能QB2294推荐性QB2294中 5.4.112杯身强度QB2294推荐性QB2294中 5.4.2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注: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7.2检验应注意的问题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的检验项目(主要是产品通用重要特征值)时,应按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进行检验并判定。8 判定原则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9.2需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在原样上复检,不可以在原样上检验的采用备用样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9.3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10 附则本规范代替CCGF 204.62008版。本规范编写单位:国家纸张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曦);国家浆纸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佘集峰)。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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