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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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版)一、根据2004年3月8日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基金会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基金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实行直接登记的基金会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性质:从事公益性、非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 万元,来源于 。具体捐赠单位或个人及捐赠金额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是 。福建省市(区、县)路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资助 项目;(二)资助 项目;(三)资助 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 年3-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一) ;(二) ;(三) ;(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用私人财产设立的基金会应注明: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其他基金会应注明: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 ;(二) ;(三) ;(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 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 年,3-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二) ;(三) ;( )。理事长的其他职权和秘书长的职权从以下选项中确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职权不能重叠,基金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细化或进行补充: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建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基金会开展党的工作。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基金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 ;(二) ;(三) ;( )。可选项:组织募捐收入(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投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等。定向募捐基金会可以注明提供主要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具体姓名或名称。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本条适用于获得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 ;(二) ;(三) ;(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一) ;(二) ;(三) ;(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须严格按照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一) ;(二) ;(三) ;(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2018年版)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适用于脱钩后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二、此文本旨在为行业协会商会类的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及相关说明。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 。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行业性;全省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福建省或市县等区域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 须载明:具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可列出具体单位的业务指导。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 备注:负责人包括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是 。福建省市(区、县)路号本会的网址是: 。可选项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一) ;(二) ;(三) ;(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 可填写: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在本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按规定交纳会费;(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可选择(一) 年1-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 年1-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备注:社团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实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并保持章程全文表述一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的社团,须制定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可选项(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十)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备注: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选举负责人,确定名誉职务的人选,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由社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备注: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本章程示范文本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年3-5年,每 年最长不超过一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 日不少于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按得票数确定,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5。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秘书长为聘任制的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最高1/5;(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一)制定可选项: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 年3-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每届 最多3次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情形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适用于不设常务理事会,负责人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情形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适用于秘书长聘任制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 等额选举比例不低于2/3,差额选举比例由社团根据差额的具体情况确定。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 ;(三) ;( )。备注:除(一)必选外,其他事项可由社团根据实际需要在第二十六条中进行选择。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备注:理事人数超过70人的,须设立常务理事会;低于50人,不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每届 最多4次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 名社团可根据情况选择固定人数或者人数区间,秘书长1名。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2(适用于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负责人总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第四十一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适用于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的社会团体)(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备注:理事长或者秘书长职责可以在下列选项中选择(一)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二)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 年不得低于1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 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注:设有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内容为必选;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社团,本节为可选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四十九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以上办法或规程可选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应及时向理事会报告,在覆盖本会活动范围内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第五十七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第五章 党建第五十八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第六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社会组织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第六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第六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第六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六十五条 本会收入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七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第七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第七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七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第七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 X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第七十五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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