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XY 0017 S-2015 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稻米胚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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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XY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Y 0017S-2015稻米胚油2015-05-13发布 2015-05-13实施 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1Q/SXY 0017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山东健源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月华、王萍、王秀华。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1稻米胚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稻米胚油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稻米原油为原料,经一级脱轻、一级提纯、二级提纯、脱臭、脱蜡等物理精炼过程加工制成的稻米胚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 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5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 13114 食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用聚苯二甲酸乙二醇酯树脂卫生标准GB/T 15687 动植物油脂 试样的制备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T 17376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制备GB/T 17377 动植物油脂 脂肪酸甲酯的气相色谱分析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19112 米糠油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T 22509 动植物油脂苯并(a)芘的测定 反相高效液相色谱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稻米原油未经任何处理的不能直接供人类食用的稻米油。3.2 稻米胚油稻米原油经物理精炼制取的油。4 技术要求4.1原辅料4.1.1 稻米原油应符合GB 19112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生产工艺稻米原油物理精炼稻米胚油罐装贴标自动喷码包箱检验入库。4.3 特征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特征指标项 目指 标脂肪酸组成(%)月桂酸 (C12:0) 0.2豆蔻酸 (C14:0) 0.10.7棕榈酸 (C16:0)1423棕榈一烯酸 (C16:1) 0.5硬脂酸 (C18:0) 0.94.0油酸 (C18:1)3748亚油酸 (C18:2)2942亚麻酸 (C18:3) 0.12.9花生酸 (C20:0) 1.0花生一烯酸 (C20:1) 1.0山嵛酸 (C22:0) 0.5木焦油酸 (C24:0) 0.64.4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 红 353.0气味、滋味无气味、口感好透明度澄清、透明4.5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及挥发物/(%) 0.05不溶性杂质/(%) 0.05酸值(KOH)/(mg/g) 1.0过氧化值/(mmol/kg) 5.0谷维素/(mg/kg) 1200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总砷(以As计)/(mg/kg) 0.1铅(以Pb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g/kg) 10苯并(a)芘/(g/kg) 104.6 其他卫生指标按GB 2716、GB 2760、GB 2762、GB 2763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执行。4.7 其他本产品不得掺有其他食用油和非食用油;不得添加任何香精和香料。4.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8955及其他卫生要求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泽按GB/T 22460规定的方法测定。6.1.2 透明度、气味、滋味按GB/T 5525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规定的方法测定。 6.2.2 不溶性杂质按GB/T 15688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酸值按GB/T 5530冷溶剂法测定,用碱性蓝6B替代酚酞作为指示剂,根据估计酸值称取适量样品(见下表)进行检测。试样称样表估计的酸值(KOH)/(mg/g) 试样量(g)0.35100.31.0121.03.00.513.00.10.56.2.4 过氧化值按GB/T 5538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溶剂残留量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7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6.2.9 苯并(a)芘按GB/T 22509规定的方法测定。6.2.10 谷维素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测定。6.2.11 脂肪酸组成按GB/T 17376中5 酯交换法和GB/T 17377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相同原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抽样按GB/T 5524的规定执行。7.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色泽、透明度、气味、滋味、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值、过氧化值、谷维素、溶剂残留量。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型式检验7.3.2.1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2.2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前;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7.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在同一批样品中进行一次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产品,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型式检验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签8.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8.1.2 原料油为转基因的,须在标示中注明,转基因油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标识。8.1.3 压榨稻米胚油、浸出稻米胚油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压榨”、“浸出”字样,精炼工艺要在产品标签中分别标识“物理精炼”、“化学精炼”。8.1.4 标签中应注明原料的生产国名。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PET瓶,应符合GB 13114的规定。 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运输 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谷维素含量测定A.1 试剂正庚烷:色谱纯或分析纯。注:分析纯试剂在使用之前,需在紫外区进行波长扫描,以蒸馏水为参比,采用1cm石英比色皿,其在310nm320nm之间的吸光值均需小于0.02。A.2 实验仪器A.2.1 分光光度计:光谱吸收范围至少在310nm320nm之间;A.2.2 矩形石英比色皿:厚度1cm;A.2.3 万分之一天平 ;A.2.4 容量瓶:50ml。A.3 试样的制备按GB/T 15687执行。A.4 操作步骤A.4.1 将分光光度计用正庚烷作为参比溶液进行调零。A.4.2 称取待测样品0.1g,准确至0.0001g,置于50ml容量瓶中,加入适量正庚烷使之溶解,继续添加正庚烷至刻度,定容摇匀。A.4.3 用待测溶液将石英比色皿润洗三次后,将待测液倒入石英比色皿中,以正庚烷作为参比,在波长为3151nm范围内,测得吸光值。A.4.4 所测的吸光值应在0.20.8之间。若不在此范围内,应增大待测样品称样量或稀释至合适浓度再进行重新测量。A.5 结果表示试样中谷维素含量(X)以mg/kg表示,按下式计算:式中:X-样品中谷维素含量,mg/kg;A-待测样品的吸光值;V-容量瓶的体积,单位为毫升(ml);N-样品定容后的稀释倍数,如未进行稀释,则N=1;m-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E-吸光系数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A.6 重复性在重复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超过算数平均值的10%。注:此方法根据卫生部颁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及制剂第一册)中谷维素-卫生部药品标准化学品及制剂WS1-47(B)-89的含量测定方法制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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