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DYT 0008 S-2015 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 酱(料)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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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DYT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YT 0008S-2015酱(料)汁2015-05-19发布 2015-06-19实施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SDYT0008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云亭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园春、马连惠、徐曼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酱(料)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酱(料)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食用盐、味精、白砂糖、淀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黑胡椒、食用葡萄糖、麦芽糊精、香辛料、香菇、酵母提取物辅料和乙酰化双淀粉二酸脂、羧甲基纤维素钠、黄原胶、瓜尔豆胶、5-呈味核苷酸二钠、山梨酸钾、脱氢乙酸等食品添加剂,经调配、灌装、杀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作而成的酱(料)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04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7901 黑胡椒GB 8821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993 食品添加剂 高梁红GB/T 10004 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373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388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5961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T 23530 酵母抽提物GB 2554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GB 2554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GB 2556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4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GB 29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GB 299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琥珀酸二钠GH/T 1013 香菇QB/T 2640 咸味食品香精 QB/T 2845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4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3.1.5 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6 食用葡萄糖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3.1.7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3.1.8 黑胡椒应符合GB/T 7901的规定。3.1.9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10 香菇 应符合GH/T 1013的规定。3.1.11 酵母提取物应符合GB/T 23530的规定。3.1.12 咸味食品香精应符合QB/T 2640的规定。3.1.13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应符合GB 13736的规定。3.1.14 食品添加剂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应符合GB 29932的规定。3.1.15 食品添加剂羧甲基纤维素钠应符合GB 1904的规定。3.1.16 食品添加剂 黄原胶应符合GB 13886的规定。3.1.17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应符合GB 28403的规定。3.1.18 食品添加剂 氨基乙酸(甘氨酸)应符合GB 25542的规定。3.1.19 食品添加剂 5-呈味核苷酸二钠应符合QB/T 2845的规定。3.1.20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3.1.21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 应符合GB 10783的规定。3.1.22 食品添加剂 三聚磷酸钠应符合GB 25566的规定。3.1.23 食品添加剂琥 珀酸二钠应符合GB 29939的规定。3.1.24 食品添加剂 脱氢乙酸钠应符合GB 25547的规定。3.1.25 食品添加剂 红曲红应符合GB 15961的规定。3.1.26 食品添加剂 高梁红应符合GB 9993的规定。3.1.27 食品添加剂 -胡萝卜素应符合GB 8821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调配灌装杀菌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淡棕色、鲜艳、有光泽滋味与气味咸甜适口、味道醇厚,具有该品固有的香气性 状粘稠适度、清爽杂 质无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食盐/(g/100g) 10.0水分/(g/100g) 65.0氨基酸态氮(g/100ml) 0.1总砷(以As计)/(mg/kg) 0.5铅(Pb)/(mg/kg) 1.0黄曲霉毒素B1/(g/kg ) 5.0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ncmM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CFU/g10000CFU/g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在光线充足的实验室观察被测样品外观。6.1.2 将产品置于洁净的白瓷盘内,观察色泽、性状、杂质,品尝滋味,闻其气味。6.2 理化检验6.2.1 食盐、氨基酸态氮按GB/T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检验。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10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0袋。其中2袋进行感官检验,2袋进行净含量检验,6袋进行理化和微生物检验,其余10袋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7.3.1.1 包括感官、净含量、食盐、水分、氨基酸态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相关标准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应符合GB /T 10004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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