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 异议书—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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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异 议 书申请人: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吉林省天伦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关于履行贵院生效的(2002)长民初一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均提出执行事宜,申请人现提出如下书面异议,望贵院能够查清事实,以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到侵犯。一、 关于被申请人提请执行的有关事宜。(一)关于营业收入问题根据调解书第2条的规定,在双方交接的当时被申请人已将2003年1月15日12时前已结算的营业款全部拿走了。双方需要进行结算的仍有异议的是洗浴客人在12时前进入的,12时以后进行结算,并且在12时以前消费部分归被申请人所有,12时以后消费部分归申请人所有。在2003年1月15日在贵院主持交接时,被申请人将12时以前电脑打印清单以及服务人员记载客人消费的记有时间的小票等均被被申请人拿走。申请人需给付的营业收入中有分岐的部分必须用电脑打印清单和小票进行统计计算,否则无法计算。自2003年1月15日至今,包括贵院执行人员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多次提出对上述电脑打印清单和小票进行结算,被申请人均没有向申请人或向人民法院出示,所以至今被申请人也不知道双方争议部分的营业收入到底是多少,申请人也无法给付被申请人这部分营业收入。造成不能履行调解书第二条内容的过错在于被申请人不举证,责任应在被申请人,而不在于申请人。(二)关于花草,树木,圣诞树,圣诞老人事宜。根据调解书第三条的约定,花草树木只存在租用费的问题。即2003年1月15日前的费用被申请人承担,2003年1月15日后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返还拿走的问题。花草树木的数量以及费用以租用合同为准。到目前被申请人也没有给付申请人或贵院向申请人出示有关花草树木的租用合同。申请人在没有收到租用合同之前,无法确定被申请人自有花草树木的数量和租用花草树木的数量及相关费用。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无法给付这部分费用。造成不能履行此条款的过错仍在于被申请人,并不在于申请人。过错在于被申请人,而不在于申请人。至于圣诞树,圣诞老人在2003年1月15日交接时就不存在,不存在返还的问题。(三)关于“天伦”商标,标识的问题。根据调解书第四条的规定,申请人已于2003年2月15日前更换了企业名称,即将原来的“天伦”改为“大富豪”,同时也更换了灯箱广告、牌匾及凡带有“天伦”字样的商标,全面履行了调解书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贵院于2003年4月14日又给申请人下发了关于履行调解书第三、四项义务的限期执行通知书。申请人认为已经全面履行了调解书第四项的义务,被申请人再要求履行没有法律依据,具体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在2003年2月15日前变更了企业名称,由原来的“天伦”改成了“大富豪”;其次,在2003年2月15日前将带有“天伦”商标字样的灯箱广告、牌匾均以换掉,不再使用;第三,“天伦”商标并没有进行注册,不受法律保护;第四,关于罚款部分,只是针对企业名称、灯箱广告、牌匾,及“天伦”商标而言,并不涉及其它部分;第五,调解书中第四条中的天伦字样是引用了双引号,其本意特指天伦汉字,并不包括天伦的拼音字母或英文字母。“天伦”并没有商标注册,那么拼音字母在没有标明几声的前提下,根本拼不出具体的汉字。基于上述(三)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申请人应有举证义务,在没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前提,一味强行要求申请人去履行义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力要求被申请人举证,如果被申请人不举证应当承担不举证的后果。二、 关于申请人提请执行的有关事宜。(一)根据调解书第十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一年的诉讼费,即18,605元人民币。现申请人已提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合并执行。(二)根据调解书第六条的规定,双方交接的“天伦宾馆”主体、设备、设施完好率在95%,营业正常进行。现该楼主体部分有违背规划要求的违章建筑,十楼层休息大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申请人接收该楼后,即收到规划部门、消防部门行业,限期整改通知书,保证不了营业正常进行。进行正常营业必须进行整改,因整改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综上所述,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相互执行的异议和执行依据。恳请贵院领导,执行人员查清事实,确保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请求贵院返还执行款7.5万元人民币,并解除查封。 此致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长春市跨世纪餐饮娱乐有限责任公司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附:1、天伦搓澡服务单格式用纸2、天伦包房单格式用纸3、天伦点菜单格式用纸4、消防部门整改通知单5、规划部门整改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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