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X 0001 S-2014 济南市长清区鼎鑫食品厂 休闲豆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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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XMG0001S-2010Q/DX 济南市长清区鼎鑫食品厂企业标准 Q/DX 0001S-2014 休闲豆制品2014-02-21发布 2014-03-02实施济南市长清区鼎鑫食品厂 发布IQ/DX 0001S-201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市长清区鼎鑫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田淑英。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Q/DX 0001S-2014休闲豆制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休闲豆制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为主要原料,经压榨、粉碎后加入适量的水进行和豆粉,挤压、加温成型,经调味、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休闲豆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GB 1352 大豆QB/T 1505 食用香精GB 2721 食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及无机砷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2475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 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 、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3 食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4 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3.1.6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 1505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大豆压榨粉碎和豆粉挤压加温成型调味包装成品检验入库。 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泽黄色或浅黄色,色泽均匀组织形态具有该品固有的形状滋味和气味具有豆香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 g/100g) 40.0氯化钠/( g/100g) 5.0无机砷(以As计)/( mg/kg) 0.2铅(Pb)/(mg/kg) 0.5黄曲霉毒素B1/(g/kg) 5.0六六六/( mg/kg) 0.05滴滴涕/( mg/kg) 0.05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 指 标菌落总数/(cfu/g) 750大肠菌群/(MPN/100g) 4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75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将样品放入白搪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目测其形态、色泽、组织和杂质;嗅其味;品尝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氯化钠按GB/T 12475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6.2.6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测定。6.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与抽样7.1.1 同日生产和包装,且同品种的产品为一批。7.1.2 从每批产品中按万分之五的比例随机抽取样品,抽样量不应少于1kg。7.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按照本标准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7.3 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4 判定规则所检项目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若有不合格项目(微生物指标除外),允许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复检结果有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批为不合格。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8.1 标志、标签8.1.1 单位包装上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及国家质检总局第102号令、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8.2.1 包装为复合塑料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标准要求,包装应密封。 8.2.2 产品的大包装应采用瓦楞纸板箱包装,并符合卫生要求。8.3 运输8.3.1 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8.4 贮存8.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8.4.2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9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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