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DS 0001S-2012 复合调味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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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ADS鞍山市千山区大正调味食品厂企业标准Q/ADS 0001S-2012 代替Q/ADS 01-2009复合调味料2012-02-05发布 2012-03-06实施鞍山市千山区大正调味食品厂 发布Q/ADS 0001S-2012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修订。本标准代替Q/ADS 012009复合调味料。本标准与Q/ADS 012009复合调味料的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调整了标准结构。本标准由鞍山市千山区大正调味食品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凯。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DS 01-2002、Q/ADS 01-2006、Q/ADS 01-2009。Q/ADS 0001S-2012复合调味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黄豆酱为主要原料,添加肉、食用菌、香辛料,经混合、调配、包装等工艺生产的复合调味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 白砂糖GB 1535 大豆油GB 1901 食品添加剂 苯甲酸GB 1905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GB 2707 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2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调味品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T 5009.40 酱卫生标准分析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9960 鲜、冻四分体带骨牛肉GB 10783 食品添加剂 辣椒红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GB 16869 鲜、冻禽产品GB/T 18186 酿造酱油GB/T 24399 黄豆酱GH/T 1013 香菇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ADS 0001S-20123 产品分类3.1.1 按产品用途分为:火锅调料和调味酱类。3.1.2 调味酱类指:用调味基础原料经过勾兑灭菌合成的粘稠状,具有辣、甜、咸、酸不同口味的调味品。如:辣味豆瓣酱、蘑菇肉酱等及其他调味酱。3.1.3 火锅调料系指:经过勾兑灭菌合成的粘稠体,具有辣、甜、咸、酸不同口味的调味品。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黄豆酱:应符合GB/T 24399 的规定。4.1.2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大豆油:应符合GB 1535的规定。4.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1.5 苯甲酸钠:应符合GB 1902的规定。4.1.6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4.1.7 香菇:应符合SB/T 10039的规定。4.1.8 牛肉:应符合GB 2707的规定。4.1.9 谷氨酸钠: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4.1.10 鸡肉:应符合GB 16869的规定。4.1.1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12 酱油:应符合GB 18186的规定。4.1.13 食用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14 其它辅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辣味酱(稠)火锅调料色 泽红褐色、鲜艳有光泽棕褐色或浅褐色、有光泽香 气有独特的酱香味料香和麻香味滋 味味鲜醇厚、辣、甜、咸、酸味鲜醇厚、咸甜适口性 状粘稠状、无杂质稍粘稠体、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2Q/ADS 0001S-2012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调味酱火锅调料氨基酸态氮(以氮计)/(g/100g)0.20.01食盐(以NaCl计)/(g/100g)6.0水分/ (g/100g) 8595酸价a/(mg/g)5过氧化值a/(g/100g)0.25总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1.0黄曲霉毒素B1 /(g/kg)5.0a仅适用于含油的产品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5 食品添加剂4.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6 加工生产过程要求按GB 14881的规定进行。4.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用感觉器官进行检验。35.2 理化指标Q/ADS 0001S-20125.2.1 氨基酸态氮、总砷、铅、黄曲霉毒素B1、食盐按GB/T 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水分按GB/T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酸价、过氧化值按GB/T 5009.37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按GB/T 4789.22规定的检验。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的规定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同原料、同配方、同工艺、同一天包装的产品为一组批。从成品库同批产品的不同部位随机抽取6瓶(袋)分别做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检验、留样。6.2 检验分类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 出厂检验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明的产品,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包括:净含量、感官要求、水分、酸价、过氧化值、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 型式检验6.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6.4.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6.4.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7.1.1 标签的标注内容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47.1.2 外包装箱上除应标明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外,还应标明单位包装的净含量和总数量。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Q/ADS 0001S-20127.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7.3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轻拿轻放,避免日晒、雨淋。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7.4 贮存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场所,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同处贮存。保质期:温度在30以下,相对湿度不超过75%的条件下,保质期1年。5Q/ADS 0001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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