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HLSP 0003 S-2015 济南华鲁食品有限公司 核桃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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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HLSP济南华鲁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LSP 0003S-2015 核桃酱2015-04-23发布 2015-05-05实施济南华鲁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1Q/HLSP 0003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华鲁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克胜、刘冰、胡彬、赵学泉。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 III核桃酱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桃酱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核桃仁为原料,经挑选、脱皮、烘炒、碾磨加工、包装等工序加工而成的核桃酱。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含第1号修改单)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12 粮油检验 粮食中粗脂肪含量测定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素的测定 免疫亲和层析净化高效液相色谱法和荧光光度法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Y/T 1922 核桃仁NY/T 958 花生酱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核桃仁应符合LY/T 1922 规定3.1.2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2 生产工艺原料挑选脱皮烘炒碾磨加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泽金黄色至褐黄色,色泽基本一致NY/T 958气味和滋味具有浓郁的核桃香味,无苦涩味及其他异味形态浓稠状酱体,允许有油脂析出组织口感细腻,无颗粒感杂质无外来可见杂物.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备注蛋白质/(g/100g ) 16.0GB 5009.5/水分/ (g/100g ) 5.0GB/T 5528/脂肪/(g/100g ) 40.0GB/T 5512/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GB/T 5009.37按GB/T 5009.56提取油脂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铅(以Pb计)/(mg/kg) 0.2GB 5009.12/砷(以As计)/(mg/kg) 0.5GB/T 5009.11/黄曲霉毒素B1 /(g/kg) 5GB/T 18979/粗细度98%以上样品通过100目筛NY/T 958/3.5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菌落总数/(CFU/g) 1000GB 4789.2大肠菌群/(MPN/100g) 30GB/T 4789.3注:非即食类产品可以不执行表3规定的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 g 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2100 CFU/g10000 CFU/gGB 4789.10 第二法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表4 致病菌限量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每批随机抽样基数不得低于200个独立包装 ,抽样样品量不得少于20个独立包装,一半用于检验,一半留样备检。6.3 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粗细度、脂肪、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非即食不检)、大肠菌群(非即食不检)。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 GB28050 的规定。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复合食品包装袋,应分别符合GB 9683规定的要求。7.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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