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L 0002 S-2012 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薏仁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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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ZL 0002S2012 薏 仁 米20120301发布 20120301实施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Q/ZL 0002S2012前 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份: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而起草。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批准。本标准由贵阳众力风味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静。 Q/ZL 0002S2012薏 仁 米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薏仁米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薏仁为原料,经清理、脱壳等工序加工而成的薏仁米。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491 粮食、油料检验 抽样、分样法GB/T 5492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色泽、气味、口味鉴定GB/T 5494 粮油检验 粮食、油料的杂质、不完善粒检验GB/T 5497 粮食、油料检验 水分测定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110食品中溴氰菊脂的测定GB/T 5009.145食品中甲基毒死蜱(脂溶)的测定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检总局75号令(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要求3.1 原料要求原料应新鲜,无霉变,无虫蛀。不得将陈化、霉烂变质的薏仁投入生产。 3.2 感官要求(见表1)表1项 目要 求色 泽白色Q/ZL 0002S2012表1续项 目要 求组织状态颗粒饱满,无霉变气 味无霉味及异味3.3 理化指标(见表2)表2项 目指 标水分,%15杂质,%0.3汞(Hg),/0.02铅(Pb), /0.2六六六, /0.05滴滴涕, /0.05甲基毒死蜱, /5溴氰菊脂, /0.5黄曲霉毒素B1 g/kg53.4 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检验按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4.2 理化检验4.2.1 水分的测定按GB/T 5497规定的方法进行。4.2.2 杂质测定按GB/T 5493规定的方法进行。4.2.3 汞的测定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进行。4.2.4 铅的测定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进行。4.2.5 六六六、滴滴涕的测定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进行。Q/ZL 0002S20124.2.6 甲基毒死蜱的测定按GB/T 5009.145规定的方法进行。4.2.7 溴氰菊脂的测定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进行。4.2.8 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按GB/T 5009.22规定的方法进行。4.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以投放的同批原料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每批产品应经检验合格后并附合格证标志方可出厂。5.2抽样按GB/T 5491规定的方法进行。5.3 出厂检验5.3.1 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和杂质。 5.3.2 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并附产品合格证方可出厂。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本标准3.2、3.3、3.4的所有要求。5.4.2 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鉴定投产时;b. 原料产地、生产工艺发生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d. 连续停产3个月后恢复生产时;e. 国家质检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5.5 规定规则当受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出现不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项目时,应从同批产品中重新抽取双倍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判定结果应以复验结果为准。 6 包装 标志 运输 贮存6.1 包装产品盛装物和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的规定。6.2 标志Q/ZL 0002S2012产品包装物或盛装物上应有明显标志,食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产品在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易污染的物品混合装运。6.4 贮存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清洁卫生的库房内,禁止与有毒、有害、易污染的物品混合存放。产品距地面、墙壁不少于20,按批次排放,并遵循先入库先出库的发货原则。6.5 保质期在遵照本标准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质期12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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