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ZG 0002 S-2013 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 果味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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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ZG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XZG 0002S-2013果 味 粉2013-11-01发布 2013-11-01实施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真果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叶明。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Q/XZG0002S-2013果味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粉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白砂糖、葡萄糖粉、麦芽糊精、果粉为主要原料,添加安赛蜜、柠檬酸、甜蜜素、水果香精、食用色素等辅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均匀等工艺加工制成的果味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987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481.1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655.1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1 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 食品包装用聚丙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9 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12488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5540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安赛蜜)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QB 1505 水果香精QB 2246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Q/XZG0002S-2013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产品分类根据添加水果粉和食用香精不同分为橙味、草莓味、青苹果味和哈密瓜味等。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2 葡萄糖粉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3 麦芽糊精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4.1.4 果粉应符合NY/T 1884的规定。4.1.5 柠檬酸应符合GB 1987的规定。4.1.6 柠檬黄 应符合GB 4481.1的规定。4.1.7 亮蓝 应符合GB 7655.1的规定。4.1.8 甜蜜素 应符合GB 12488的规定。4.1.9 安赛蜜应符合GB 25540的规定。4.1.10 水果香精应符合QB 1505的规定。4.1.11 瓜尔胶应符合QB 2246的规定。4.2 生产工艺 原料预处理配料搅拌混合杀菌包装检验成品入库。4.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外观粉末疏松,无结块,冲溶后显浑浊液滋味与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色泽具有该产品特有的色泽Q/XZG0002S-20134.4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g/100g) 5.0铅(以Pb计)/(mg/kg) 1.0总砷(以As计)/(mg/kg) 0.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g) 40霉菌/(cfu/g) 50酵母菌/(cfu/g) 5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用目测、口尝等方法观察其色、闻其味、品尝其滋味。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 5009.3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的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Q/XZG0002S-20137.3.3 霉菌和酵母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 的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按规定每批次随机抽取样品,每次检验样品不少于1kg。检验应每批不少于一次,检验项目为标准的感官、净含量、水分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指标。8.3 检验8.3.1 出厂检验8.3.1.1 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8.3.1.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需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8.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主要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停产半年及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9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9.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出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28050的规定。 9.2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氯乙烯、聚苯乙烯应符合GB 9681、GB 9687、GB 9688、GB 9689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 的规定。Q/XZG0002S-2013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9.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 产品应储存在阴凉、干燥、通风的库存中;不得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包装箱底部应有10cm以上的垫板。10.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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