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LX 0003 S-2015 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 调和香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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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LX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公司企业标准 Q/SLX 0003S-2015 调和香油 2015-06-12发布 2015-06-16实施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公司 发布1Q/SLX 0003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山东省十里香芝麻制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任长博、孟维国。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调和香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和香油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芝麻油为主要原料,添加玉米油、花椒油、辣椒油、橄榄油,经调和后制成的调和香油。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524 动植物油脂 扦样GB/T 5525 植物油脂 透明度、气味、滋味鉴定法GB/T 5528 动植物油脂 水分及挥发物含量测定GB/T 5530 动植物油脂 酸值和酸度测定GB/T 5531 粮油检验 植物油脂加热试验GB/T 5538 动植物油脂 过氧化值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33 芝麻油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942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5688 动植物油脂 不溶性杂质含量的测定GB 19111 玉米油GB/T 22460 动植物油脂 罗维朋色泽的测定GB 23347 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30391 花椒GB/T 30382 辣椒(整的或粉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芝麻油应符合GB 8233的规定。3.1.2 玉米油应符合GB 19111的规定。3.1.3 橄榄油应符合GB 23347的规定。3.1.4 花椒应符合GB/T 30391的规定。3.1.5 辣椒应符合GB/T 30382的规定。3.2生产工艺玉米油180加入辣椒搅拌辣椒油 芝麻油配料(称量)调配混匀灌装包装检验成品 玉米油180加入花椒搅拌花椒油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气味、滋味具有芝麻油、花椒油、辣椒油的香味,无其它异味。透明度 澄清、透明不溶性杂质/(%) 0.10水分及挥发物/(%)0.10色泽(罗维朋比色槽25.4mm)黄70 红10酸值(KOH)/(mg/g)2.0过氧化值/(mmol/kg)6.0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加热实验(280)无析出物,罗维朋比色:黄色值不变,红色值的增加小于0.4总砷(以As计)/(mg/kg) 0.1铅(以Pb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g/kg)10苯并(a)芘/(g/kg)103.4 其他卫生指标按GB 2716、GB 2762、GB 2763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3.5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检验方法5.1 透明度、气味、滋味:按GB/T 5525执行。5.2 不溶性杂质:按GB/T 15688执行。5.3 水分及挥发物:按GB/T 5528执行。5.4 色泽:按GB/T 22460执行。5.5 酸值:按GB/T 5530执行。5.6 过氧化值:按GB/T 5538执行。5.7 溶剂残留量:按GB/T 5009.37执行。5.8 加热试验:按GB/T5531执行。5.9 总砷:按GB/T 5009.11执行。5.10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11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执行。5.12 苯并(a)芘:按GB/T 5009.27执行。5.13 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6.2 抽样按GB5524执行。6.3 检验 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酸价、过氧化值、水分及挥发物。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 型式检验6.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时,允许在同一批样品中进行一次加倍抽样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复验项目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判定为合格产品,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标签7.1.1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 GB 28050、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7.1.2 标签中应注明原料的生产国名。7.2 包装7.2.1 产品内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7.2.2 外包装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 运输 7.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7.4 贮存7.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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