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GLS 0001 S-2015 济南市历城区甘露思天然泉水厂 桶(瓶)装饮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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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LS济南市历城区甘露思天然泉水厂企业标准 Q/GLS 0001S-2015 桶(瓶)装饮用水2015-09-09发布 2015-09-21实施 济南市历城区甘露思天然泉水厂 发布6 Q/GLS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市历城区甘露思天然泉水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起草人:候光奎。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3年,到期复审。III桶(瓶)装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桶(瓶)装饮用水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是以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西沙河二村村南一口深井水为水源,经过滤、单级反渗透、杀菌、灌装等工艺处理,密封于桶(瓶)中可直接饮用的桶(瓶)装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7323 瓶装饮用纯净水GB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原料用水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街道西沙河二村村南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水源卫生防护应对井口采取防护措施,避免对水源的化学、微生物、和物理品质造成任何污染或外部影响。3.2 生产工艺 井水粗滤精滤超滤单级反渗透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成品检验入库。 桶及其盖的清洗消毒3.3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色度/度 10GB/T5750浑浊度/NTU 1状态允许有极少量的矿物质沉淀,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滋味、气味无异味、无异嗅3.4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检验方法电导率【251】S/cm 10GB 17323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0.005GB/T8538总砷(以As计)/(mg/L) 0.01GB/T5009.11铅(以Pb计)/(mg/L) 0.01GB5009.12镉(以Cd计)/(mg/L) 0.005GB5009.15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GB/T5750四氯化碳/(mg/L) 0.002耗氧量(以O2计)/(mg/L) 2.0溴酸盐/(mg/L) 0.01余氯/(mg/L) 0.05三氯甲烷/(mg/L) 0.02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3.5 微生物限量3.5.1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目采样方案及限量检验方法ncm大肠菌群/(CFU/ml)500GB/T 4789.3-2003平板计数法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GB/T 8538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GB 19304的规定。5.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6 检验规则6.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6.2抽样桶装水每批随机抽取6桶,其中4桶用于检验,其余2桶留样备查。瓶装水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6.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6.3.1 出厂检验6.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电导率和大肠菌群。6.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6.3.2型式检验6.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6.4 判定规则6.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6.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7.2 包装7.2.1大桶水包装用聚碳酸酯(PC)桶,应符合QB 2460的规定;瓶装水用聚酯(PET)无汽饮料瓶,应符合QB 2357的规定。7.2.2 瓶装水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7.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7.3运输 7.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7.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7.4 贮存7.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7.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大桶水保质期3个月;瓶装饮用水保质期为12个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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