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16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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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 CJJ1688主编部门: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批准部门:建设部实行日期:1988年10月1日关于发布部标准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通知(88)建标字第30号根据(81)城科字第1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院负责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J1688,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八八年四月三十日符号与量纲续表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是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础工作。勘察工作应在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确保质量,为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科学依据。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第1.0.3条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应达到下列要求:一、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的开采和污染情况;二、对可供可采的地下水资源进行评价和预测;三、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出建议。第1.0.4条 当勘察区的地下水动态主要受自然因素控制时,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应符合本规范“第二章:一般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的规定。当勘察区的地下水动态主要受开采因素控制,并出现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环境问题时,勘察工作内容和工作量除符合第二章有关规定外,应符合本规范“第三章:开采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的规定。第1.0.5条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一般划分为规划、初勘、详勘和开采等四个阶段。各勘察阶段的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规划阶段,应大致查明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概略评价,并对下一步勘察工作提出建议,为城市总体规划或水源建设的计划任务书的编制提供依据。初勘阶段,应基本查明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水源方案并加以比较和论证,确定拟建水源地段,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初步评价,为水源初步设计提供依据。详勘阶段,应详细查明拟建水源地段的水文地质条件,对地下水资源作出可靠评价,提出地下水合理开采利用方案,并预测水源开采后地下水的动态及其对环境的影响,为水源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提供依据。开采阶段,应在已开采区或已建水源地段具备详勘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专题调查研究,必要时辅以勘探试验手段,并进行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等,提高地下水资源评价精度,为水源地的改建、扩建或地下水科学管理提供依据。第1.0.6条 在下述情况下,勘察阶段可以合并或直接按详勘要求布置勘察工作。一、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勘察工作量不大或虽然条件较为复杂,但只有一个水源方案时;二、需水量不大,容易满足要求的地区;三、根据已有资料,可基本确定水源地时;四、当拟建水源与已建水源的水文地质条件相似时。第1.0.7条 城市供水水文处质勘察按需水量大小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两类:一、属于下列之一者为大型: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且需水量在10以上者;水文地质条件中等,且需水量在5以上者;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且需水量在3以上者。二、不属于上列范围的水文地质勘察任务均属中小型。第1.0.8条 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复杂程度,可根据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条件分为简单的、中等的和复杂的三类。划分方法可按附录二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复杂程度分类的规定执行。第1.0.9条 勘察范围的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一般地区,在规划阶段,宜包括完整的水文地质单元;在初勘阶段,应包括可能的富水地段,并宜达到含水层边界或补给边界;在详勘阶段和开采阶段,必须包括拟建水源或已建水源及其开采后的影响范围;二、开采地区,应包括降落漏斗范围。如已造成区域水位持续下降,宜包括全部水文地质单元。第1.0.10条 勘察任务接受后,应充分收集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勘察纲要的内容应符合附录四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纲 要编写提纲的要求。第1.0.11条 在进行勘察工作时,必须加强资料的综合分析研究,尽量采用遥感,同位素和数学模型等新技术、新方法。水源投产后,宜组 织进行工程回访,以验证勘察结论。 第二章一般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第一节水文地质测绘测绘工作方法和工作量的确定第2.1.1条 水文地质测绘宜在比例尺大于或等于测绘比例尺的地形,地质图基础上进行。如果只有上述比例尺的地形图而无地质图时,应进行综合性地质、水文地质测绘。第2.1.2条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一般在规划阶段可分为1500001100000;在初勘阶段可为125000150000;在详勘阶段可为15000125000。如采用航片,其比例尺宜接近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如采用卫片,可根据卫星图像放大到150万和125万。第2.1.3条 航、卫片图像判释方法,可采用目视判读和航空立体镜判释。必要时,采用彩色合成电子光学判释和计算机图像处理。室内图像判释,可通过路线踏勘或布置少量勘探工作进行验证。第2.1.4条 航、卫片图像判释,宜包括下列内容:一、判明地质构造基本轮廓和新构造形迹,查明裸露和隐伏构造及其富水的可能性;二、划分地貌单元,确定其成因类型、形态及与地下水分布的关系;三、判明岩溶形态、成因类型;四、判明泉点、泉群、地下水溢出带和地表水渗失带的位置;五、圈定古河道及相对富水地段;六、圈定地表水体及其污染范围;七、划分咸淡水界线。第2.1.5条 水文地质测绘,当条件具备时,可采用同位素方法,查明以下问题:一、地下水起源、形成和补给;二、地下水年龄;三、地下水水位、流速和流向;四、地下水污染范围和污染途径。第2.1.6条 水文地质观测路线,宜垂直岩层(岩体)、构造线走向和沿地貌变化显著的方向布置。水文地质观测点,宜布置在具有控制性的地质、地貌和水文地质点,地下水人工补给点和污染点,自然地质现象发育处。第2.1.7条 水文地质测绘每平方公里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宜符合表2.1.7的规定。水文地质测绘的观测点数和路线长度表2.1.7 续表 注:同时进行地质、水文地质测绘时,表中的地质观测点数乘以2.5。复核性水文地质测绘时,观测点数为规定数4050%。航、卫片野外验证观测点:地质点数为规定的3050%,水文地质点数不变。水文地质测绘工作的内容第2.1.8条 地貌、地层、地质构造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查明地貌的形态、成因类型及各种地貌单元的界线和相互关系。判明含水层分布和地下水富集与地貌形态的关系;二、查明地层岩性、成因类型、时代、层序及接触关系,判明各个不同时期岩层的富水性,含水层厚度和稳定程度;三、观察各种构造形迹的形态、规模、力学性质、确定断层位置、性质、断层带充填物的性质,导水性和富水性,确定褶皱类型,轴部的裂隙发育程度及富水地段,确定新构造的发育特点、富水性及与老构造的生成关系。第2.1.9条 泉的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查明泉的出露条件、地层岩性、地质构造和与地貌条件的关系;二、查明泉的成因类型、补给来源,测定泉水流量、水 质、水温、气体成分和沉淀物,搜集泉的动态变化资料,了解其利用情况;三、对有供水意义的泉,必要时应进行抽水试验,并进行动态观测。第2.1.10条 岩溶水点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查明岩溶水点的位置,高程及所处的地貌、地质条件;二、测定水深、水量、水温与洞温。第2.1.11条 水井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井的位置数量、结构、类型、深度、地层剖面、建井日期和抽水设备等;二、井的出水量、水位、水质、水温及其动态变化情况;三、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水井进行抽水试验和动态观测;四、井的使用情况。第2.1.12条 地表水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收集地表水的水位、流量、水质、水温、含砂量和悬浮物等资料,了解其变化规律;二、了解河床切割深度、冲刷、淤塞情况;三、估算河、湖等地表水和农田灌溉水的入渗量。第2.1.13条 一般水质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有代表性的井、泉和地表水体,应取样进行简分析、全分析和专门分析,每平方公里水样分析点数,宜符合表2.1.13中的规定;二、水质分析项目应根据不同的目的确定,生活饮用取水样点定额 注:勘察区如已有部分水质资料,根据其可用程度和水质变化情况可减少分析点数。全分析点数宜不少于10%。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规定项目;工业用水应符合各工业部门生产用水要求项目;专门分析项目应根据需要确定;三、划分地下水的化学类型,查明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第2.1.14条 地方病区的地下水水质调查,应查明饮用水化学成分,了解地方病的类型,病区的环境特征和发病规律,并与卫生医疗部门研 究确定水中致病物质种类、含量及其与水文地质因素的关系。各类地区测绘的专门要求第2.1.15条 孔隙水分布地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孔隙水分布的特征和各类水文地质单元中的孔隙水特征;二、含水层的透水性、富水性及分布埋藏条件。孔隙水运动条件及与地表水关系;三、孔隙的形状及其发育特点。第2.1.16条 岩溶水分布地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岩溶水类型、埋藏条件、动态特征和空间分布均一性;二、构造、岩性、地貌、地表水文网与岩溶发育的关系,岩溶水的补给和排泄条件;三、大型洞穴的形状、规模和堆积物。选择有代表性岩溶水点进行连通试验,并确定暗河(湖)的位置、水位和流量。第2.1.17条 裂隙水分布地区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裂隙水类型、分布特征和循环条件;二、裂隙发育程度、分布规律和富水性。地面物探第2.2.1条 水文地质物探应充分利用被探测对象的物性特征,采用多种物探方法,以取得可靠的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物探工作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被探测对象与相邻介质有明显的物性差异;二、被探测对象相对于周围介质有一定规模;三、无干扰因素,或虽有干扰因素,但被探测对象所引起的异常值,仍能明显分辨。第2.2.2条 地面物探工作一般在航、卫片判释和水文地质测绘基础上进行。如已有地质、水文地质和物探资料能满足选择测区范围和测量方法时,也可与水文地质测绘同时进行。第2.2.3条 地面物探应用范围及所采用的方法,应符合表2.2.3要求。地面物探应用范围及采用方法表2.2.3 第2.2.4条 部分物探测线宜与水文地质勘探线相重合,以利于成果对比,验证和综合使用。物探的实测资料,应结合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具有地质解释的物探成果。第2.2.5条 地面物探工作,宜在初勘阶段进行、详勘只作些专门性工作。地面物探工作量应按现行城市勘察物探规范(CJJ785)规定执行。井下物探第2.2.6条 勘探钻孔均宜进行地球物理测井。测井方法可根据水文地质要求和技术条件选定。每个勘探钻孔至少测量三种参数曲线。各种参数测量技术条件应一致,如有特殊情况,可另作改变技术条件的补充曲线。第2.2.7条 井下物探应用范围及所采用方法,应符合表2.2.7的要求。井下物探应用范围及采用方法表2.2.7 第三节水文地质钻探勘探钻孔的布置原则及工作量的确定第2.3.1条 勘探钻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勘探钻孔在水文地质测绘和地面物探基础上布置。当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或已有水文地质资料能满足布孔要求时,也可直接布置勘探钻孔。二、勘探钻孔的布置能查明勘察区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取得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资料,满足地下水长期观测的要求。三、对有开采价值的勘探钻孔,宜与生产井相结合;对有观测价值的勘探钻孔,宜留作观测孔。第2.3.2条 松散层地区勘探线和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原则,应符合表2.3.2(一)和表2.3.2(二)的要求。松散层地区勘探线的布置原则表2.3.2(一) 第2.3.3条 以泉水或岩溶暗河作为供水水源时,勘探钻孔宜按下列要求布置:一、以散泉作为水源时,勘探钻孔布置在能查明泉的补给、径流条件以及泉的成因和地下水富集地段;二、以集中排泄泉作为水源时,勘探钻孔应布置在泉水排泄区的上方;三、以岩溶暗河作为水源时,勘探钻孔应布置在暗河发育方向,而在暗河排泄区,可适当加密勘探钻孔。基岩地区勘探钻孔的布置原则表2.3.2(二) 第2.3.4条 松散层地区的勘探钻孔工作量,在规划阶段,应以搜集利用已有资料为主,必要时布置少量勘探钻孔;初勘和详勘阶段,应符合表2.3.4的要求;开采阶段,可按需要布置专门性勘探钻孔。松散层地区勘探钻孔工作量表2.3.4勘探钻孔的技术要求第2.3.5条 勘探钻孔的深度,应揭穿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带)。大厚度含水层除个别勘探钻孔尽量揭穿含水层(带)外,其它可根据过滤器的安装深度、合理长度和竖向间距确定孔深。第2.3.6条 勘探钻孔的孔径,应根据下情况确定:若不安装过滤器,应比抽水设备最大外径大75mm;若安装过滤器,应比过滤器外径大75150mm。地质孔的终孔直径不少于89mm。第2.3.7条 钻进过程中的水文地质观测、土样、岩样的采取和描述,止水封孔的具体要求,以及勘探钻孔质量要求等,应符合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CJJ1086)和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的有关规定。松散层定名应按本规范附录三的规定执行。过滤器第2.3.8条 在松散层和基岩中,勘探钻孔应根据表2.3.8的要求选用过滤器。过滤器类型及其选用表2.3.8 第2.3.9条 过滤器长度和位置,应根据含水层埋深、厚度及选用计算公式确定。第2.3.10条 过滤器的直径,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松散层中,过滤器内径应大于200mm;二、在基岩中,过滤器内径应大于155mm;三、观测孔的过滤器内径应大于65mm。第四节抽水试验抽水试验的布置原则及工作量的确定第2.4.1条 抽水试验的布置,应按勘察阶段、勘察区的研究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等因素综合研究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规划阶段,若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布置少量钻孔或利用已有钻孔(井)进行抽水试验;二、初勘阶段,在可能富水地段或具有控制意义地段布置单孔或少量多孔抽水试验。抽水孔宜不少于勘探钻孔(不包括观测孔)的7080%;三、详勘阶段,在拟建水源地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地段,布置多孔、干扰或分段抽水试验。当地下水补给不足或补给条件不易查清时,布置开采试验抽水。抽水孔宜达到勘探钻孔(不包括观测孔)的100%;四、开采阶段,充分利用已有的开采资料,或利用已有井群进行开采试验抽水。第2.4.2条 多孔抽水试验观测孔的布置,应根据试验的目的和计算公式要求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以抽水孔为中心布置12条观测线。一条观测线时,垂直地下水流向布置;两条观测线时,垂直与平行地下水流向布置;对岩性变化较大的松散层和基岩,可布置两条观测线,分别平行和垂直于岩性变化较大的方向或透水性强的方向布置;二、每条观测线上的观测孔一般为3个,若选用s1gt关系计算,最少布置一个观测孔;三、第一个观测孔应避开紊流的影响,最远观测孔距第一观测孔不宜太远,相邻两观测孔水位下降值的差不小于0.1m,观测孔相互距离应满足在对数轴上呈均匀分布的要求。第2.4.3条 干扰抽水试验和开采试验抽水,应在抽水孔组中心布置观测孔。干扰抽水试验孔的间距,宜控制在一孔抽水时,另一水位削减值不小于0.2m。第2.4.4条 单层厚度大于10m的多层含水层,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进行分层抽水试验:一、水质差别较大;二、水文地质参数差异较大;三、不同类型含水层。第2.4.5条 对富水性较好的大厚度含水层,当具有充沛补给来源时,可进行分段抽水试验。抽水试验的基本要求第2.4.6条 抽水试验孔及观测孔均须及时洗井,洗井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抽水开始后30min含砂量:粗砂层五万分之一以下,中、细砂层二万分之一以下;二、水位下降接近抽水试验的设计动水位,单井出水量不再增大,或相邻两次洗井后的出水量增大不超过10%。第2.4.7条 抽水试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可按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CJJ1387)的有关规定执行。第2.4.8条 出水量的测量。当用堰箱或孔板流量计时,读数应准确到毫米;水位的测量应采用同一工具和方法,抽水孔读数应准确到厘米,观测孔读数应准确到毫米;水温、气温读数应准确到0.5。第2.4.9条 抽水试验结束前,应采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一般每个抽水孔取一个样,当水质变化较大时,可增加取样个数;若为分层或分段抽水,应分别取样。当地表水与地下水有联系时,应分别采取水样,取样数量可按分析要求确定。稳定抽水试验第2.4.10条 抽水试验宜进行三次水位下降,其中最大水位下降值宜接近井的设计动水位,其余两次下降分别为最大下降值的1/3和2/3;各 次下降值的差不小于1m;若出水量很小,或已掌握一定试验资料的地区,可进行12次水位下降。第2.4.11条 抽水试验的稳定延续时间,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卵石、砾石、粗砂含水层,三次下降(由小到大)的稳定延续时间为4、4、8h;二、中砂、细砂、粉砂含水层,稳定8、8、16h;三、裂隙和岩溶含水层,稳定16、16、24h;四、多孔抽水试验要求最远的观测孔的动水位达到上述同类型的稳定延续时间。根据含水层的类型、补给条件和试验的目的,上述稳定延续时间可适当增减。第2.4.12条 抽水试验的稳定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抽水试验稳定延续时间内,出水量与动水位没有持续上升或下降的趋势;二、动水位与出水量的允许波动范围:用水泵抽水,水位波动23cm,出水量波动率3%;用空压机抽水,水位波动1015cm,出水量波动率5%;三、当有观测孔时,最远的观测孔的水位波动应小于23cm。在判定动水位有无上升或下降趋势时,应考虑自然水位与其它干扰因素的影响。第2.4.13条 抽水试验开始后,应同时观测动水位、出水量及观测孔的水位。观测时间要求,一般在抽水开始后的第5、10、15、20、25、 30min各测一次,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水温、气温在抽水开始时观测一次,以后每隔24h观测一次。第2.4.14条 干扰抽水试验,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各抽水试验孔的结构相同;二、先各孔单抽,后各孔同抽;三、各抽水孔的水位下降值一致;四、抽水试验稳定延续时间达到第2、4、11条规定的两倍。第2.4.15条 开采试验抽水,宜在枯水期进行,群孔开采试验抽水应在单孔抽水试验基础上进行。试验规模较大时,可采取分批投入群抽的 方法。开采试验抽水,应以设备能力作二次下降,如降落漏斗的水位能达到稳定,则稳定延续时间不宜少于一个月;如降落漏 斗的水位不能达到稳定,则抽水时间宜适当延长。非稳定抽水试验第2.4.16条 抽水试验的出水量,应保持常量、如有变化,其允许波动率应3%。第2.4.17条 抽水试验的延续时间,应按水位下降与时间关系曲线,即s(或)1gt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如(或)lgt曲线至拐点后出现平缓段并能推出最大水位下降值时,即可结束;二、如(或)lgt曲线无拐点,呈直线延伸时,其水平投影在lgt轴的数值不少于两个对数周期;三、当有观测孔时,应以观测孔或最远的观测孔的(或)lgt关系曲线判定。第2.4.18条 动水位与出水量应同时观测,观测时间,宜按抽水开始后的第1、2、3、4、5、6、7、8、9、10、15、2025、30、40、50、 60、80、100、120min进行,以后每隔30min观测一次,观测孔的水位应与抽水试验孔同时观测。其余观测项目及精度要求,可 按稳定抽水试验要求进行。第五节地下水动态观测第2.5.1条 为供水目的而进行的水文地质勘察,在下列情况下必须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一、集中水源地;二、缺少地下水动态变化资料,难以进行资源评价;三、地下水水质遭受污染或有恶化趋势;四、以泉水作为供水水源。第2.5.2条 勘察期间应尽早开展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延续时间在初勘阶段应不小于一个枯水季节,详勘阶段应在一个水文年以上。第2.5.3条 勘察期间的观测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收集和整理有关气象、水文、动态变化的观测资料;二、设置观测孔(井),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三、初步查明不同地质单元和不同类型地下水的动态特征。第2.5.4条 观测孔的布置,应以能控制勘察区地下水动态特征为原则,并尽量利用已有的井、泉和勘探钻孔。观测孔的布置宜符合表2.5.4的要求。 上一页目录下一页观测点布设原则表2.5.4 第2.5.5条 长期观测孔的结构,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观测孔孔径不小于89mm。过滤器底端可设11.5m沉淀管,孔口安装丝口的圆盖,高出地面0.51.0m;二、在中粗砂、卵砾石层中,宜采用缠丝过滤器;在细、粉砂层中,宜采用填砾过滤器,填砾层厚度为2050mm;三、观测孔深度宜达到枯水位以下37m,过滤器长度25m。第2.5.6条 观测方法,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水位、水温、气温每510日观测一次。雨季可增加观测次数。若测定降水入渗系数,可每日观测一次,降雨期间每日两次。若含水层与地表水有水力联系,水位变幅较大时,可在部分观测孔增加观测次数;二、水量观测可利用开采井进行,逐日记录流量。泉水流量一般每35日观测一次,雨季或其它原因使流量剧烈变化时,应增加观测次数;三、水质分析取样每月或每季取一次,丰水、枯水季节、或受到污染时,应增加取样次数。第2.5.7条 勘察期间进行观测的勘探钻孔、井、泉和地表水体,在勘察结束后,应提交有关单位继续进行。第三章开采地区的勘察方法与要求第一节开采状况调查第3.1.1条 在开采地区,勘察时应对地下水开采的历史和现状进行全面调查,并收集有关水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资料。第3.1.2条 全面调查开采区的开采层次、开采时间和开采强度,绘制历年开采量变化曲线图和开采强度图。第3.1.3条 调查水井运行情况,收集整理水位、水量和水质方面资料,若发现水井报废或换泵等情况,应调查其原因。第3.1.4条 调查各类取水构筑物的数量及分布情况,核对旧井档案,进行新井编录建卡,编制开采井分布图。第3.1.5条 开采量调查,包括市政水源、工业自备井、农业井、泉水开采量和矿井排水量,应采用实测资料进行统计。必要时根据典型井出水量和全年开采时间,以点代面方法进行调查统计。对农业并可采用平均灌溉定额统计确定。第3.1.6条 多层含水层分布地区,应分层进行水位、水质和开采量调查统计。第二节补给条件调查第3.2.1条 任开采地区,应对地下水补给条件进行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查明地下水径流条件;二、查明降水入渗补给条件;三、查明河流、渠道、湖泊和水库等地表水体入渗补给条件;四、查明农田灌溉水入渗补给条件;五、查明相邻含水层越流补给条件;六、过量开采地区,应查明人工补给条件和补给源。第3.2.2条 地下径流条件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未形成区域降落漏斗地区,应通过全区水位调查,绘制地下水等水位线或等水压线图,确定地下水流向、水力坡度和补给宽度等;二、在已形成区域降落漏斗地区,应通过全区水位调查,绘制不同时期漏斗图,确定漏斗范围、漏斗中心水位深度及其变化幅度和年下降率。第3.2.3条 降水入渗补给条件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潜水面以上包气带岩性、透水性、给水度、入渗系数和入渗面积;二、调查潜水位埋深,计算确定不同地区极限蒸发强度。第3.2.4条 地表水入渗补给条件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地下水开采后,地表水体底部淤积情况及其对入渗的影响,地表水与地下水位有无脱节情况;二、调查不同时期河流断面流量差及傍河地区的水力坡度,计算确定河流补给量。第3.2.5条 农田灌溉水入渗补给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农作物灌溉面积,灌溉定额和灌溉时间;二、调查灌区潜水埋深、包气带岩性、透水性和给水度。第3.2.6条 相邻含水层越流补给条件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查明相邻含水层的水位或水头,弱透水层岩性、透水性和厚度等;二、查明越流补给范围。第3.2.7条 人工补给条件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人工补给水源的种类、水量和水质;二、调查可进行人工补给试验地段的储水条件、入渗条件;三、调查可供地下水灌注试验的采石坑、大口井、钻孔(井)或天然落水洞等设施的具体条件及可行性;四、调查蓄水层的水理性质,测定水文地质参数。第三节地下水污染调查第3.3.1条 地下水污染调查,宜在下列情况下进行。一、地下水已受到污染地区;二、水源地虽无污染,但开采含水层已发生污染迹象;三、地下水潜在污染威胁或有可能引起水质恶化;四、因为发生公害病,对饮用水水质有怀疑;五、水质某些指标严重超标。第3.3.2条 地下水污染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地表水的分布和纳污情况,被污染的地表水与地下水的关系;二、污水渗渠、渗坑的水文地质条件;三、地层的裂隙与孔隙发育程度,可能形成污染通道的位置;四、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与污染环境的形成;五、产生越流污染的可能性;六、污染范围、深度、程度和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第3.3.3条 污染源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查明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排放量,污水的主要化学成分及排放途径和场地。测定污水排放系统漏失量及地下水的补给量;二、查明可能形成污染源的工业废渣、堆放位置、占地面积以及它们的种类、化学成分及可溶解程度,查明堆放场地附近的地形和水文地质条件;三、查明污水灌溉、施用农药和化肥的面积及其被土壤和作物吸收随水下渗和流失情况;四、收集大气中有害物质沉降量,化学成分及雨水主要化学成分等方面资料。第3.3.4条 污染途径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查明原生污染源,通过降水溶解入渗含水层途径及其对地下水的影响;二、查明次生污染源,通过透水层或侧向补给进入含水层途径,以及在运移过程中所引起的降解作用及其对地下水的影响。第3.3.5条 地下水污染调查时,水土试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地下水、地表水和污水化学成分,以及废物特有组成进行测定。必要时,采取岩石、矿物、土壤和植物样品做有关项目的化学分析;二、水质分析项目除进行物理性质和一般性全分析外,有针对性进行含油量、溶解氧、耗氧量和酚类、氯化物、硫化物、盐类、氨、氮以及氰化物、铅、钼、镉、汞、砷、硒、铬、苯、农药类、杀虫剂等项目的专门分析。第四节与地下水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调查第3.4.1条 在开采地区,当存在与地下水不合理开采有关的环境地质问题时,应进行环境地质调查。宜包括下列内容:一、引起环境地质问题的内外因素:二、环境地质的特征;三、环境地质问题的严重程度及其发展趋势。第3.4.2条 地面沉降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井管倾斜、上升、地面开裂、建筑物隆起,破裂等现象;二、进行精密水准测量;三、在滨海地区,分析对比沉降区和非沉降区的潮位曲线;四、分析研究地面沉降与降落漏斗之间关系(发生时间、分布范围、中心位置、发展趋向);五、收集岩、土试验资料,研究土层化学成分、矿物成分与沉降量的关系;六、有条件时,根据沉降量进行沉降区的划分。第3.4.3条 地面塌陷调查,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调查地面塌陷区的表层岩溶、断裂及裂隙等情况,判明隐伏构造延伸方向;二、调查地面塌陷发生的原因及其发展情况;三、调查地面塌陷的分布、形态和规模。第3.4.4条 通过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下缺氧等环境地质问题的调查,应开展监测、预测工作,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第五节勘探与试验第3.5.1条 在开采地区,通过专题调查尚不能查明某个问题时,应在充分利用已有水文地质资料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布置勘探试验工作。第3.5.2条 当已建水源地附近有扩大开采可能时,为查明新建水源地的条件和新,老水源地相互影响,除在拟建水源地布置勘探试验孔外,应在连接两个水源地方向上布置一排勘探钻孔,并进行开采试验抽水。第3.5.3条 当浅层地下水不能满足要求而需要开发深层地下水时,可按第二章表2.3.2(一)和(二)的要求,布置勘探钻孔,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确定抽水试验类型。第3.5.4条 当在复杂水文地质条件下采用数值法进行资源评价时,应根据参数分区和各类边界条件需要,补充勘探钻孔,并进行多孔和干扰抽水试验。第3.5.5条 当地下水有可能受到污染,需要建立水质模型并预测水质变化趋势时,宜选择适宜地段,垂直地下水流向,呈三角形或扇形,布置一组或多组弥散试验。第3.5.6条 当发现水源已受到污染并找到污染源时,应以污染源到发现有污染的水井方向上,布置一条观测线,同时,为查明污染带宽度,在垂直污染带方向上,布置若干个观测孔,并分层取样进行水土分析。第3.5.7条 在已发生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区,宜按下列要求布置工作。一、为查明引起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主要层次,可在沉降量较大或塌陷集中的代表性地区,布置相互垂直勘探线或沿隐伏构造延伸方向布置相互垂直勘探线:二、为查明水位下降与土层,岩层关系,应建立沉降观测网;三、为查明降落漏斗与地面沉降、地面塌陷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网;四、为查明地下水开采与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的关系,宜进行野外大型降水,沉降观测试验和室内模拟试验。第3.5.8条 有条件进行人工补给地区,应垂直和平行与地下水流向布置勘探线,并进行渗水,抽水和回灌试验。第六节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第3.6.1条 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宜包括下列工作内容:一、调整、充实、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网,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和有关均衡要素的测定工作;二、编制地下水动态与均衡观测资料年鉴;三、计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四、研究由开发利用地下水或人类生产活动所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五、进行地下水水情预报。第3.6.2条 为掌握地下水开采后动态变化情况,宜按下列要求布置观测线:一、当需要查明地下水降落漏斗变化情况时,可通过漏斗中心布置两排互相垂直的观测线,或布置放射状观测线;二、当需要了解两个水源地或附近矿区排水对水源的影响时,可在两个水源地之间或顺排水方向布置观测线;三、当需要确定水源开采后地表水补给量和水力联系,可垂直和平行河流布置观测线,或在水源地上、下游设置永久性测流断面。第3.6.3条 观测孔(井)数量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在开采区可密一些,在未开采区可疏一些。第3.6.4条 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应对地下水动态特征及其有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并划分动态成因类型。第3.6.5条 地下水动态分析和预测,可采用相似比拟法、趋势分析法、相关分析法和周期分析等方法进行。第3.6.6条 为确定地下水基本变化规律和补排关系,对地下水开采量较大城市,有条件时可建立地下水均衡试验场,并进行地下水均衡观测。第3.6.7条 地下水均衡区选择,宜符合下列要求:一、以分水岭为边界的独立流域(下游边界,可终止于某一侧流断面);二、某一水文地质单元或某一水文地质分区;三、由隔水边界、补给边界或排泄边界所圈定范围;四、一定的地下水流网(由等水位线和地下水流线)所涉及的范围。第3.6.8条 地下水均衡试验场应选择在能代表区内一定范围的水文地质条件,并能准确取得均衡要素资料的典型地区。第3.6.9条 潜水均衡试验主要包括地中渗透仪和部分气象观测设备,以及均衡观测孔组。地中渗透仪:一般采用常水头试验方法。主要气象设备有雨量筒,自记雨量计、小型蒸发皿、水面蒸发皿、地温计、冻土器等。降雨、地温以自测为主,其它如气温、湿度、风速等项目,可收集附近气象台资料。第四章水量评价第一节评价原则第4.1.1条 水量评价,应在具备下列资料的基础上进行:一、含水层(带)特征及有关的水文地质参数;二、含水层(带)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三、有关的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资料;四、地下水的开采状况和水质状况;五、水源地的布局。第4.1.2条 水量评价,应考虑下列因素:一、地下水、大气降水和地表水在天然和人为因素下的相互转化。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和水温三方面关系及开采后可能发生的变化。三、开采后排泄量减少和补给量增加,以及储存量利用的可能性。四、水源地之间的相互影响。第4.1.3条 水量评价,一般包括补给量、储存量和允许开采量。评价方法应根据需水量,勘察阶段和水文地质条件确定,宜选择几种适合于勘察区特点方法进行计算和分析比较,以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各勘察阶段的水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规划阶段,根据水文地质调查成果,估算补给量,对允许开采量作概略评价;二、初勘阶段,根据初勘成果,计算补给量,按井群布置形式计算确定允许开采量;三、详勘阶段,应根据详勘成果,拟定开采方案,预测开采井的水位和水量,以及开采漏斗发展趋势,并论证允许开采量的保证程度;四、开采阶段,应根据水源开采后动态变化和均衡要素,论证允许开采量的合理性,并预测地下水资源变化趋势和可能引起的环境地质问题。第二节水文地质参数的确定第4.2.1条 水文地质参数,可根据勘察阶段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在规划阶段,一般采用经验数据;二、在初勘阶段,一般采用野外试验数据,如难以取得某些参数,也可采用经验数据;三、在详勘、开采阶段,一般以野外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为主。第4.2.2条 水文地质参数,应在分析水文地质条件和试验观测资料基础上进行计算确定,计算时,应根据岩层均质性、边界影响、地下水类型、井的结构、抽水试验方法等因素,合理选用计算公式。第4.2.3条 水文地质参数,可选用下列方法取得:一、渗透系数一般采用稳定流抽水试验方法或非稳定流降速法取得。影响半径一般用稳定流多孔抽水试验取得,缺少观测孔的水位下降资料时,也可用有关公式近似求得;二、导水系数,压力传导系数和越流系数,一般用非稳定流多孔抽水试验取得;三、给水度和释水系数,可利用单井非稳定抽水试验观测孔的水位下降资料计算确定;四、降水入渗系数,当有地下水均衡场时,可直接采用均衡场的降水入渗系数的观测值或采用比拟法确定。平原地区可采用降水过程前后的地下水位观测资料计算确定。第三节补给量的计算和确定第4.3.1条 在天然情况下,应主要计算地下径流流入量、降水入渗量、地表水入渗量及越流补给量;在开采情况下,当补给量显著增加时,应主要计算开采条件下的补给量。第4.3.2条 进入含水层的地下水径流量,可按下式计算:QjKIBH(或M)(4.3.2)式中Qj地下水径流量(/d);K渗透系数(m/d);I水力坡度;B计算断面的宽度(m);H(或M)无压(或承压)含水层厚度(m)。在含水层厚度较小和地下水位变化较大的地区,宜分别计算枯、丰水期地下水径流量。第4.3.3条 降水入渗的补给量,可按下列情况分别进行计算:一、当采用降水入渗系数计算时:QsFax365(4.3.31)式中Qs降水入渗补给量(/d);F降水入渗的面积();a年平均降水入渗系数;x多年平均的年降水量或按要求保证率的年降水量(m/a)。二、在地下径流条件较差,以降水入渗补给为主的潜水分布区,计算降水入渗补给量时: 式中给水度;h一年内,每次降雨引起地下水位升幅之总和(m)。三、在地下水径流条件良好的潜水分布区,计算降水入渗补给量时: 式中上、中、下游观测孔同一时间的含水层厚度(m);t计算时段的时间间隔(d);ht时段的地下水位升幅(m);l1、l2上游至中游、中游至下游观测孔间距(m)。第4.3.4条 河水入渗补给量,可分别下列情况进行计算:一、当采用河流断面流量差计算时: 二、当河水向两岸渗透时,应根据两岸含水层厚度、地下水的水力坡度和河岸长度,分别计算河流对两岸的入渗补给量。第4.3.5条 闭合型地表水体入渗补给量,可按下式计算:式中Qb闭合水体入渗补给量(/d);x年平均降水量(m/a);w水体的分布面积();Q水体的流入量与流出量之差(如为纯闭合型,流出量为零,Q即为流入量)(/d);E水面蒸发量(/d);V水体容积的年变化量(/a)。第4.3.6条 相邻含水层的垂向越流补给量,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y相邻含水层的越流补给量(/d);K、Ke开采层上、下部弱透水层垂直渗透系数(/d);M、Me开采层上、下部弱透水层厚度(m);F、Fe开采层上、下部越流面积();H、He开采层的越流层水位(m);h开采层的水位或开采漏斗的平均水位(m)。第4.3.7条 灌溉水入渗补给量,可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计算:一、利用灌溉定额资料计算时: 式中Qq灌溉水入渗补给量(/d);入渗率;m灌溉定额(m);A灌溉面积()。二、利用地下水位资料计算时:式中Qq灌溉水入渗补给量(/d);h灌溉引起的地下水位升幅(m);给水度;A灌溉面积()。第4.3.8条 地下水的人工补给量可按人工补给设施的实际或设计回灌量确定。第4.3.9条 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若分别确定各项补给量有困难时,宜根据计算地段的均衡方程,利用地下水的排泄量和开采区含水层中地下水储存量的变化量计算综合补给量。第四节储存量的计算第4.4.1条 储存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要求:一、根据地下水的类型和含水层性质,可分别计算容积储存量和弹性储存量;二、若有数个岩性不同的含水层,或含水层沿水平方向变化较大时,可分层或分区进行计算;三、计算范围应与勘察范围或含水层分布范围一致,计算深度不低于勘探深度。第4.4.2条 容积储存量,可按下式计算:WV(4.4.2)式中W容积储存量();V含水层体积()。第4.4.3条弹性储存量,可按下式计算:WFSh(4.4.3)式中w弹性储存量();F含水层的计算面积();S弹性释水系数;h承压含水层自顶板算起的压力水头高度(m)。第五节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第4.5.1条 允许开采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整个开采期内开采量的减少和水位的降低不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要求;二、水质、水温变化在允许范围内;三、不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开采;四、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第4.5.2条 稳定型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可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计算:一、对主要靠河流补给的河谷潜水地区,可根据取水构筑物形式和布局采用井群稳定流公式计算。计算时,应考虑河床完整性和长期开采后河床及含水层淤塞的可能性,以及枯水期河水位降低对入渗的影响;二、对需水量不大,且地下水有较充足补给的地区,可用试验推断法确定允许开采量,或用取水构筑物的总出水能力作为允许开采量;三、对利用泉或暗河作为水源时,可通过实测流量,结合地区的水文、气象资料确定允许开采量。如有多年观测资料时,可根据泉水和降水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流量频率曲线确定允许开采量;四、对采用渗渠取水的地区,可按有关的水平取水构筑物流量公式计算允许开采量。计算时,应考虑相邻渗渠之间的流量干扰值,适当乘以流量减少系数(反滤层或河床淤塞、枯水期河水流量减少等因素)。第4.5.3条 调节型水源地的允许开采量,可按下列不同情况进行计算:一、对分布面积不大,厚度较大的含水层,当开采期储存量起到一定调节作用时,可用资源平衡法、开采试验法或降落漏斗法确定允许开采量,并论证枯水期消耗储存量在丰水期补偿的可能性,如不能全部补偿,应调整开采量,重新进行计算;二、对开采量以消耗储存量为主,枯水期能保持连续开采,丰水期能得到周期性补偿恢复的地区,可用补偿疏干法计算允许开采量。计算时,应根据气象周期出现的干旱年系列及勘探精度,考虑适当的安全系数。第4.5.4条 疏干型水源地,对开采区距补给区较远,含水层(带)埋藏较深,地下水径流微弱地区,应根据取水构筑物的形式和布局,将需水量作为开采量,采用非稳定流干扰井群法或数值法,计算不同时期的水位下降值,并确定水源的开采年限。第六节水量和水位预测第4.6.1条 当掌握已有水源地的多年开采资料时,可用相关分析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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