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ZD 0007S-2013 即食扇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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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ZD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ZZD 0007S2013代替Q/ ZZD0007S-2012即食扇贝2013 - 07 - 30发布2013 - 08 - 28实施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Q/ZZD 0007S2013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与Q/ZZD 0007S-2012标准主要差异:核查补充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引用标准均按国家最新标准进行修改;修改标准前言。本标准由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适用于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连金贝广场。地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石滩街道银滩路120号。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万成、王爱东、郭焱、王哲。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ZZD 0007S-2012。IQ/ZZD 0007S2013即食扇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即食扇贝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扇贝肉为原料,经去壳、调味、蒸煮、装袋、密封杀菌而制成的即食扇贝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445 绵白糖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脚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T 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7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47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2002)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要求3.1 原辅料要求3.1.1 原料:采用无污染、新鲜扇贝为原料,应符合GB 2733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3.1.3 谷氨酸钠(味精):应符合GB/T 8967的规定。3.1.4 绵白糖:应符合GB 1445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T 5749的规定。3.1.6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该产品特有色泽淡黄、赤黄、棕黄色。组织形态具有扇贝本身应有的鲜味、无异味。滋、气味肉质柔软,较有弹性,形态完整。 表1续项 目要 求杂 质无外来可见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续表)项 目指 标盐分(以氯化钠计)/1.0-3.5无机砷(以As计)/(mg/kg)0.5铅(以Pb计)/(mg/kg)0.5甲基汞(以Hg计)/(mg/kg)0.5多氯联苯/(mg/kg)0.5注:多氯联苯以PCB28、PCB52、PCB101、PCB118、PCB138、PCB153和PCB180 总和计。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大肠菌群/(MPN/g) 3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食品添加剂3.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3.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生产加工过程中要求应符合GB/T 27304的要求。3.7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8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 目测、鼻嗅、口尝。4.2 理化检验4.2.1 盐分 按照GB/T 12457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4.2.3 铅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检验4.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4.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 规定的方法测定。4.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4.3.4 志贺氏菌按GB 4789.5 规定的方法测定。4.3.5 副溶血性弧菌按GB/T 4789.7 规定的方法检验。4.3.6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T 4789.10 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 同一种原料、同一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按SC/T 3016执行。5.2 出厂检验5.2.1 每批产品必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并出具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盐分、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5.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45.3.3 判定规则 5.3.3.1 出厂检验判定a)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b) 出厂检验项目如有一项(微生物检验除外)不符合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c) 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5.3.3.2 型式检验判定a)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合格品;b) 型式检验项目如有三项以下(微生物检验除外)不符合标准要求,可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复检后仍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该产品为不合格品;c) 微生物指标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标准要求,判该产品为不合格品。6 标志、标签标签应符合GB 7718、GB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标志应清晰、牢固。运输包装箱的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7 包装、运输、贮存7.1 包装产品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要求。7.2 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防止日晒、雨淋,宜采用箱式冷藏车运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7.3 贮存仓库应清洁、卫生、通风干燥,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质混存,产品底层应有垫离,离地10cm,离墙20cm。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9个月(常温)。Q/ZZD 0007S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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