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XZH 0001 S-2013 沈阳市于洪区鑫智昊冷面加工厂 冷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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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DY012005沈阳市于洪区鑫智昊冷面加工厂 发布2013-09-09实施2013-08-09发布冷 面 Q/XZH 0001S2013沈阳市于洪区鑫智昊冷面加工厂企业标准Q/XZHIQ/XZH 0001S2013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食品安全指标依据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本标准由沈阳市于洪区鑫智昊冷面加工厂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广民、段丽爽。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XZH 0001S2013冷 面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冷面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玉米淀粉、食用盐为原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钠,经合面、压制成型、干燥等工序制成,并需再次热加工的非直接入口的食用冷面。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355 小麦粉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霉菌和酵母菌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T 5517 粮食、油料检验 粮食酸度测定法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 1886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LS/T 3212 挂面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Q/XZH 0001S20133 要求3.1 原辅料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和GB 2715、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3.1.2 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和GB 2721的规定。3.1.4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应符合GB 1886的规定。3.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标准规定。3.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浅黄色气 味具有本品特有的气味,无异味组织形态粗细均匀,实心条状,不粘连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水分/15酸度/(ml/10g)3.0烹调损失/%5.0总砷(以As计)/ (mg/kg)0.5铅(以Pb计)/(mg/kg)0.2黄曲霉毒素B1/(g/kg)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 00大肠菌群/(MPN/100g)40霉菌计数/(cfu/g)150致病菌(系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不得检出 Q/XZH 0001S2013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3.6. 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规定。3.7 农药残留应符合GB 2763规定。3.8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3.9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GB 14881标准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清洁的白瓷盘中,检查色泽、形态、鼻嗅法对气味进行检验。 4.2 理化指标4.2.1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方法测定。4.2.2 酸度 按GB/T 5517 规定方法测定。4.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方法测定。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方法测定。4.2.5 黄曲霉毒素B1 按GB/T 5009.22规定方法测定。4.2.6 烹调损失 按LS/T 3212规定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方法进行。4.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方法进行。4.3.3 致病菌 按GB 4789.4、 GB 4789.5、 GB 4789.10规定方法进行。4.3.4 霉菌计数 按GB 4789.15规定方法进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方法测定。5 检验规则Q/XZH 0001S20135.1 入库检查5.1.1 原辅料成品入库前应查验质量证明或经检验合格。5.2 组批与抽样5.2.1 以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5.2.2 随机抽样样量不少于2kg,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查。5.3 出厂检验5.3.1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酸度、烹调损失、净含量。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5 判定规则型式检验有不合格项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仍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微生物指标不得复验。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6.1 标志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应干燥、清洁、无异味及不影响冷面品质。6.3 运输6.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6.3.2 运输产品时应防雨、防潮、防曝晒,装卸时轻放轻卸,严禁与有毒、有异气味、易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6.4.1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通风干燥,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的库房内。6.4.2 预包装产品保质期:自生产之日起常温为3天;冷藏温度5 条件下,为3个月。4Q/XZH0001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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