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SDABS 0019 S-2015 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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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SDABS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SDABS 0019S-2015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2015-06-10发布 2015-06-10实施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3 Q/SDABS 0019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济南奥博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晏卫东。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植物甾醇、裸藻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桑椹、覆盆子、鲜芦根、槐米、余甘子、 莲子、肉桂、黑芝麻、核桃中的一种或几种,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植物甾醇裸藻复合粉(固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695 饮料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9643 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T 28118 食品包装用塑料与铝箔复合膜、袋SB/T 10556 熟制核桃和仁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2010年第3号 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 关于批准裸藻等8种新食品原料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植物甾醇应符合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的规定。 3.1.2 裸藻 应符合GB 19643及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的规定。3.1.3 核桃 应符合SB/T 10556 的规定。3.1.4 桑椹、覆盆子、鲜芦根、槐米、余甘子、 莲子、肉桂、黑芝麻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制粒(或不制粒)干燥(或不干燥)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产品特有的色泽组织形态具有产品特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滋味、气味颗粒或粉末、无结块现象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物3.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 指 标水分/(g/100g) 5.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3.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表4的规定。表3 一般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40霉菌/(CFU/g) 50表4 致病菌指标项 目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ncmM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 1000CFU/g 注: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GB1488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 去适量样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6.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6.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6.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6.3.5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第二法检验。6.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同班次,一次投料为一批。每批成品中随机抽样,但每批样品抽样基数不少于200 个包装。其中:一份作检验用,一份留作备检。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蛋白质、总黄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管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7.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3号植物甾醇项下、卫生部公告2013年第10号裸藻项下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铝塑复合袋,应符合GB/T 28118的规定;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应符合GB 6543的规定。8.2.2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 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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