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RD 0003S-2013 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 即食海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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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RD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RD 0003S-2013即 食 海 参2013-09-30发布 2013-11-28实施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Q/LRD 0003S-2013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食品安全指标符合GB2733-200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和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本标准由辽宁仁达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子忠。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RD 0003S-2013即 食 海 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即食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海参为原料,以食盐、味精为辅料,经去内脏、清洗、预煮、调味,真空包装、高温杀菌、冷却、包装等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即食海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0 食品中指示性多氯联苯含量的测定GB 5461 食用盐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967 谷氨酸钠(味精)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0786 罐头食品的检验方法GB/T 23871 水产品加工企业卫生管理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SC/T 3016 水产品抽样方法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13 要求Q/LRD 0003S-20133.1 原辅料要求 3.1.1 海参:应新鲜,无腐败,无污染。并应符合GB 2733 、GB 2762的规定。3.1.2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的规定。3.1.3 味精:应符合GB/T 8967 的规定。3.1.4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具有本品固有的色泽组织形态肉质肥满,体形完整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杂 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固形物含量%50蛋白质/%3.5无机砷(以As计)/( mg/kg) 0.5甲基汞(以Hg计)/( mg/kg) 0.5铅(以Pb计)/( mg/kg) 1.0镉(以Cd计)/( mg/kg)2.0多氯联苯/( mg/kg)0.53.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3000大肠菌群/(MPN/100g)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不得检出3.5 生产加工过程2按GB/T 23871规定执行。Q/LRD 0003S-20133.6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将样品置于白搪瓷盘内,在自然光线下,采用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进行检验。4.2 理化指标4.2.1 固形物含量 按GB/T 10786 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进行。4.2.3 无机砷按GB/T 5009.11规定进行。4.2.4 铅按GB 5009.12规定进行。4.2.5 镉按/T 5009.15规定进行。4.2.6 甲基汞按GB/T 5009.17规定进行。4.2.7 多氯联苯按GB/T 5009.190规定进行。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致病菌按GB 4789.4、GB 4789.5、GB/T 4789.7、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 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入库检验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入库前应由生产厂的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按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5.2 组批与抽样5.2.1 组批以同一次投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5.2.2 抽样采取随机抽样法,每批随机抽取样品1kg做为检验样品,分成两份,一份检验,一份留样备检。35.3 出厂检验Q/LRD 0003S-20135.3.1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5.3.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偏差、固形物、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5.4 型式检验5.4.1 型式检验项目为要求中的全部项目。5.4.2 型式检验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4.3 判定规则 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产品包装标志、标签内容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规定。箱表面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6.2 包装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卫生规定,包装牢固、严密。运输包装为瓦楞纸箱、瓦楞纸箱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要求。6.3 运输运输中应防止受潮、日晒、防止于有毒、有害物质混贮,运输工具应干净卫生。6.4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干燥、阴凉处,严禁与有毒、有害、易腐蚀的物品混放,产品应有垫离,离墙20cm,离地10cm。保质期:产品自生产之日起,0-5条件下保质期为6个月,常温下3个月,-18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4Q/LRD 0003S-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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