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DN 0022S-2012 沙棘天然植物饮品(固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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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LDN辽宁东宁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LDN 0022S2012沙棘天然植物饮品(固体) 2012-01-06发布 2012-03-06实施辽宁东宁药业有限公司 发布Q/LDN 0022S-2012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辽宁东宁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建熙、杨武、周文明、张存莉。本标准属首次发布。Q/LDN 0022S-2012沙棘天然植物饮品(固体)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沙棘天然植物饮品(固体)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枸杞子、甘草、沙棘和甜菊糖苷为原料经提取、过滤、浓缩、烘干、粉碎、制粒、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沙棘天然植物饮品(固体)的生产和销售。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T 4789.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270 食品添加剂 甜菊糖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123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3 要求3.1 原料和辅料3.1.1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3.1.2 枸杞子、甘草、沙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中的规定。3.1.3 甜菊糖甙:应符合GB 8270 的规定。13.2 感官要求Q/LDN 0022S-201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色 泽褐色或淡褐色滋、气味具有本品固有的气味,酸甜适口性 状小颗粒状固体杂 质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蛋白质/%4.0水分/%8.0灰分/%9.0铅(以Pb计)/(mg/kg)1.0砷(以As计)/(mg/kg)0.5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ml)30000大肠菌群/(MPN/100g)90霉菌/(cfu/ml)25酵母/(cfu/ml)25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链球菌)不得检出3.5 净含量偏差应符合国家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6 食品添加剂3.6.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3.6.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2Q/LDN 0022S-20124 试验方法4.1 感官要求取本品1袋,撕开包装袋,将其倒入100ml烧杯中,在明亮处观察样品的色泽、外观和杂质,并品尝滋味。4.2 理化指标4.2.1 蛋白质 按GB 5009.5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水分 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灰分 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2.4 铅 按GB/T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总砷 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微生物指标4.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4.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4.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4.3.4 致病菌 按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GB/T 4789.11规定的方法检验。4.4 净含量偏差按JJF 1070规定进行。5 检验规则5.1 组批与抽样产品均应以批为单位,同批产品的品质、规格、包装应整齐一致。同一班次、用同一原料、按同一生产工艺生产的同规格产品为一个货批。在成品库按批抽样,抽样单位以盒计。每批按3/1000抽样。抽样必须有代表性,检验结果适用于整个检验批次。5.2 出厂检验5.2.1 产品出厂前须经本厂质检部门逐批检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出厂检验项目也可根据产品接受方要求进行。5.2.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5.3 型式检验5.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指标要求。3Q/LDN 0022S-20125.3.2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应进行型式检验:a) 产品定型投产时;b) 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c) 原辅料产地、供应商发生改变或更新主要生产设备时;d) 检验结果与型式检验差异较大时和质检部门认为有必要时;e) 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请第三方进行仲裁时;f)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5.3.3 判定规则产品经检验全部指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6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6.1 标签、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本产品应有如下标志:产品名称、商标、配料表、执行标准号、商品条码、生产日期、保质期、净含量、生产厂名和产址、产品QS号。6.2 包装本产品包装必须符合GB 9687规定,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规定。6.3 运输 运输车辆应保持清洁。装卸时轻搬、轻放。运输过程中不可重压,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运输。6.4 贮存 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和清洁卫生的库房中。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贮存。6.5 保质期 本产品在符合上述运输、贮存条件,产品保质期为24个月。4Q/LDN 0022S-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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