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 45008-2013 广西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桂圆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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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S 45/0082013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桂圆肉2013 - 12 - 26发布2014 - 03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发布DBS 45/0082013前言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振柱、刘展华、甘宾宾、李秀桂、蒋玉艳、李 彬、陈兴乐、钟延旭、周劭桓、雷宁生。5桂圆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桂圆肉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龙眼果为原料,经除壳、去核、取肉、干制等工艺制成的可食用桂圆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8 食品中蔗糖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2049 鲜龙眼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3 术语和定义 3.1桂圆肉以鲜龙眼果为原料,经除壳、去核、取肉、干制等工艺制成的果肉产品。3.2龙眼又称桂圆,为无患子科植物龙眼树的果实。4 技术要求4.1 原料要求4.1.1 鲜龙眼应新鲜、洁净,无腐烂、变质,符合GB 12049的要求,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 目要 求组织形态囊状或片状,无虫蛀、无霉变,形态完整,干爽,柔韧适度色 泽黄褐色或棕褐色,有光泽,色泽均匀滋味和气味味甜,具有桂圆特有的香味,无异味杂 质正常视力下无可见外来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总糖(以葡萄糖计) / (g/100g) 65.0水分/(g/100g) 20.0总酸(以柠檬酸计) / (g/100g) 1.5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1.0镉(以Cd计)/(mg/kg) 0.1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03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4.4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注: 微生物指标仅适用于即食桂圆肉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取适量样品平摊于白色洁净的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正常视力观察其色泽、组织形态和杂质,嗅其气味,品尝滋味。7.2 理化指标7.2.1 总糖按GB/T 5009.7和GB/T 5009.8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总酸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镉按GB/T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二氧化硫残留限量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指标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执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的规定执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3 沙门氏菌按GB 4789.4的规定执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7.3.4 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的规定执行,样品的分析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批。8.2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3 型式检验8.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 原材料来源、设备或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b) 正常生产每半年,或停产一个月以上,重新开始生产时;c)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8.3.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5规定的项目。8.4 抽样方法及数量 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5 判定规则8.5.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5.2 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其他项目如有任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应重新从该批产品中抽取两倍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该批产品判为合格。如果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 和GB 28050的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9.2.2 外包装材料应符合有关规定。9.2.3 净含量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3 运输9.3.1 运输设备应洁净卫生、无异味,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运输。9.3.2 运输时不得碰撞、挤压,不得暴晒、雨淋、受潮。9.4 贮存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通风良好、卫生安全的场所,有防尘、防蝇、防鼠、防晒、防雨等设施。应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性物品,或其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同库贮存。9.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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