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S45 030-2016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冻鲜桑蚕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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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S45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DB S 45/0302016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用冻鲜桑蚕蛹2016 - 01 - 25发布2016 - 05 - 01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DBS 45/ 0302016前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规定的格式编写。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本标准起草人:黎一清、郭盈岑、黎德勇、陆莉莉、农馥俏、覃艳淑、梁海丽、龙辉、陶立全、邓文杰、易沙沙、莫筱芯。5食用冻鲜桑蚕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用冻鲜桑蚕蛹的术语和定义、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缫丝后的鲜桑蚕蛹为原料,经清洗、选蛹、于-18 及以下温度冷冻等工艺制成的非直接食用的冷冻鲜桑蚕蛹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镉的测定GB 5009.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铬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20756 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 28050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农业部第235号公告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鲜桑蚕蛹鲜桑蚕茧经过缫丝、除去蛹衬后的桑蚕蛹。3.2鲜桑蚕茧未经干燥处理的,新鲜或冷冻保鲜的桑蚕所结的茧。3.3蛹衬桑蚕茧缫丝后剩下来的内薄茧层。4 要求4.1 原辅料要求4.1.1 鲜桑蚕蛹无腐烂、无霉变、无杂质,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农业部第235号公告的规定及有关要求。鲜桑蚕蛹加工过程所用的添加剂应为食品级。4.1.2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 外 观无腐烂、无霉变,具有鲜桑蚕蛹特有的外观 气 味具有鲜桑蚕蛹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色 泽具有鲜桑蚕蛹特有的浅黄色或浅黄褐色 杂 质无杂质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蛋白质/(g/100g) 10铅(以Pb计)/(mg/kg) 0.5镉(以Cd计)/(mg/kg) 0.1汞(以Hg计)/(mg/kg) 0.05总砷(以As计)/(mg/kg) 0.5铬(以Cr计)/(mg/kg) 1.0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18氯霉素不得检出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执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执行其他兽药残留限量按农业部第235号公告执行5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要求将样品放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以正常视力,观测其外观、色泽和杂质,并在室温下,嗅其气味。7.2 理化指标7.2.1 蛋白质按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铅按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镉按GB 500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汞按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总砷按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铬按GB 5009.123 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挥发性盐基氮按GB/T 5009.44 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氯霉素按GB/T 20756 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其他污染物限量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按GB 2763规定的方法测定。7.2.11 其他兽药残留限量按国家相关方法测定。8 检验规则8.1 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工艺配方、同一生产线在同一生产日期加工的同一包装规格的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每批产品按生产批次及数量比例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应满足检验要求。8.3 判定规则8.3.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8.3.2 检验结果中若有项目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检。9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9.1 标签、标志9.1.1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1.2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有关规定。9.2 包装9.2.1 内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符合食品卫生要求。9.2.2 外包装材料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9.2.3 净含量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9.3 运输9.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箱内温度应保持在-18 以下,温度波动应控制在2 以内。产品不得与有害、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运输。9.3.2 运输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扔、碰撞、挤压。9.3.3 运输过程中不得直接暴晒、雨淋、受潮。9.4 贮存9.4.1 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有异味的物品同库贮存。9.4.2 产品应贮存在-18 以下,温度波动控制在2 以内的冷藏库内。9.5 保质期企业可以根据自身产品质量状况确定保质期。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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