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PAXC 0001 S-2012 普安县乡村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鸡枞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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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PAXC 0001S-2012普安县乡村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发布2012-01-01实施2011-12-20发布鸡枞油Q/PAXC 0001S-2012Q/PAXC普安县乡村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ICS准1Q/PAXC 0001S-2012前 言本标准根据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制定,作为本标准由普安县乡村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鸡枞油”制品生产、检验、贸易、仲裁的依据。本标准由普安县乡村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并批准。本标准由普安县乡村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肖敏、马华、王奇。I鸡枞油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鸡枞油的的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鸡枞油的生产和经营。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版本,仅该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测定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检验方法GB 5461 食用盐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方法GB/T 12728 食用菌术语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T 23373 食品中抗氧化剂丁基羟基茴香醚(BHA)、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与特丁基对苯二酚(TBHQ)的测定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2005年令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及GB/T 12728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鸡枞油以野生鸡枞食用菌为原料,经清洗、切丝,按一定的工艺配方辅以食用盐等调味料,用食用植物油直接浸炸加工而成,含有鸡枞菌丝和食用植物油的混合体。3.2 鸡枞菌丝 新鲜野生鸡枞食用菌经清洗后,切成条、块状的菌柄和菌盖。4 要求4.1 原辅料4.1.1 野生鸡枞菌采自野生环境生长的鸡枞食用菌,应新鲜、无虫蛀、无腐烂变质,无污染的成熟子实体。4.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4.1.3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4.2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项 目要 求组织形态鸡枞菌丝为条块状,浸于油中外观色泽鸡枞菌丝呈深褐色,油呈深棕色气味具有鸡枞菌固有的香味,鲜美,无哈喇、霉味及其他异味口感咀嚼时口感细嫩,无枯干感杂质无非本品外来杂质,允许油中有少量沉淀4.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项 目指 标干燥失重(去除菌丝后的油)/(%) 1.0固形物(菌丝)/(%) 25.0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3.0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100g) 0.25羟基价(以脂肪计)/(meq/kg) 30铅(以Pb计)/(mg/kg) 0.2总砷(以As计)/(mg/kg) 0.2氯化钠(以Nacl计)/(%) 4黄曲霉毒素B1/(g/kg) 5.0抗氧化剂(BHA、BHT) /(g/kg) 0.24.4 食品添加剂4.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大肠菌群/(MPN/100g) 3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4.6 禁止性要求严禁用人工培植菌及其他野生菌替代野生鸡枞菌生产鸡枞油。4.7 净含量单件预包装产品净含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8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5 试验方法5.1 感官要求按感官品评法进行。5.2 理化指标5.2.1 干燥失重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 5.2.2 固形物(菌丝)将单个包装的产品打开后,沥干油脂,用感量1/100的天平称取取固形物(菌丝)的重量。按下式计算: M1 M2 M- % M1式中:M 为固形物(菌丝)的质量%; M1为试样的质量; M2为沥干油脂的质量。5.2.3 酸价、过氧化值、羟基价将固形物(菌丝)按GB/T 5009.56的规定方法提取脂肪,以鸡枞油一同混合后,按GB/T 5009.37规定的进行。5.2.4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进行。5.2.5 总砷按GB/T 5009.11的规定进行。5.2.6 氯化钠按GB/T 12457的规定进行。5.2.7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5009.22的规定进行。5.2.8 抗氧化剂(BHA、BHT)按GB/T 23373的规定进行。5.3 微生物指标5.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的规定进行。5.3.2 大肠菌群、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3、GB 4789.4、GB/T 4789.5、GB 4789.10的规定进行。5.4 净含量净含量检测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6 检验规则6.1 批次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原料、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2 抽样在同一批次产品中随机抽取独立包装的商品不少于10个包装单位,样品分两份,一份检验,一份备样。6.3 检验分类6.3.1 出厂检验每批产品出厂前需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水分、净含量、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微生物指标。6.3.2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4.34.7全部要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的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时; b)连续停产三个月后恢复生产; 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4 判定规则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为合格品。否则,可对该批次留样产品进行不符合项的检验,判定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验。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7.1 标志应符合GB 7718规定。7.2 包装产品的包装材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包装材料标准及卫生标准的规定。7.3 运输7.3.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运。7.3.2 运输应在常温或冷藏条件下进行,产品应轻装、轻卸,防止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并有防尘措施。7.4 贮存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不得与其他有毒、有害、有异味物质混放。8 保质期本产品在符合7.2、7.3和7.4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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