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JRH 0001 S-2015 济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 挤压面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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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JRH济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JRH 0001S-2015 挤 压 面 粉2015-09-09发布 2015-09-21实施 济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6 Q/JRH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要求进行偏写。 本标准由济南瑞恒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饶拥军,李兴鹏。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挤压面粉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挤压面粉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小麦粉、淀粉为主要原料,以食盐、食用植物油为辅料,选择性添加玉米粉,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氢钠、单甘油脂肪酸酯,经磁选、混合、挤压熟化、筛选、包装、检验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类挤压面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 大豆GB 1355 小麦粉GB 1887 食品添加剂 碳酸氢钠GB 2713 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 2715 粮食卫生标准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883 食用小麦淀粉 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GB/T 8946 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T 10463 玉米粉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612 食品添加剂 单甘油脂肪酸酯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22427.13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的测定GB 2358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粉条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102号(2007)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技术要求3.1 原辅料3.1.1 小麦粉应符合GB 1355的规定3.1.2 食用玉米淀粉应符合GB/T 8885的规定3.1.3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3.1.4 食用小麦淀粉应符合GB/T 8883的规定3.1.5 马铃薯淀粉应符合GB/T 8884的规定3.1.6 玉米粉应符合GB/T 10463的规定3.1.7 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3.1.8 食用盐应符合GB 2721的规定3.1.9 碳酸氢钠应符合GB/T 1887的规定3.1.10 单甘油脂肪酸酯应符合GB 15612的规定3.2 生产工艺 原料磁选混合挤压熟化筛选包装检验入库3.3 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要求项目要 求色泽色泽正常,呈白色或黄色或红色或其他颜色气味应具有本品应有气味,无异味性状不规则的片状或颗粒或粉末杂质无肉眼可见杂质3.4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 目指标水分/(g/100g) 14.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黄曲霉毒素B1/(g/kg) 5.0二氧化硫残留量(以SO2计)/(mg/kg) 30食品添加剂按GB 2760 规定执行3.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3.6 净含量 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要求 取样品平摊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目测其形态、色泽、杂质,在无任何异味的环境下通过嗅觉闻其气味。6.2 理化检验6.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6.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6.2.4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规定的方法测定6.2.5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 22427.13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批量在250袋以下,随机抽取6袋,将抽取样品分成2份,一份检验,剩余一份留样备查。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则7.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应要求的规定。8.2 包装8.2.1 产品内包装采用聚乙烯成型袋,应符合GB 9687的规定。8.2.2 产品外包装为塑料编织袋,应符合GB/T 8946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混运。8.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6个月。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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