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TYC 0005 S-2015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调味茶(含茶制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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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TYC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TYC 0005S-2015 代替Q/TYC 0005S-2012 调味茶(含茶制品)2015-05-27发布 2015-06-09实施 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发布6 Q/TYC 0005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Q/TY C 0005S-2012含茶制品。本标准与Q/TYC 0005S-201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含茶制品的范围、术语与定义、原料、加工工艺、理化指标”;增加了“感官指标、微生物指标”;删除了附录A。本标准由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宗飚、李振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山东省天园茶叶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42号。III调味茶(含茶制品)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含茶制品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茶叶为原料,添加菊花、决明子、罗汉果、甘草等辅料,经拼配、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调味茶产品。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200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落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19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20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103植物性食品中甲胺磷和乙酰甲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 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46植物性食品中有机氯和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多种残留的测定GB/T 5009.176 茶叶、水果、食用植物油中三氯杀螨醇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85 苹果和山楂制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302茶取样GB/T 8304茶水分测定GB 14881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8979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测定NY/T 2140 绿色食品 代用茶GH/T 1070 茶叶包装通则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含茶制品包括以茶叶为原料加工的速溶茶类和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物质或食用香料等制成的调味茶类。3.2 调味茶是以茶叶为原料配以各种可食用植物制成。4 分类调味茶:特级、一级。5 技术要求5.1 原料要求5.1.1 茶叶 应符合GB 2762和GB 2763 的规定。5.1.2 菊花、山楂、决明子、葛根、桑叶、甘草、罗汉果、胖大海、茯苓、玫瑰花(重瓣红玫瑰)、桑葚、荷叶、龙眼肉、佛手、金银花、桃仁、黄精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GB 2762和GB 2763等有关规定及相应标准。5.2 生产工艺原料拼配(加入配料)装袋称重封口装箱检验入库。5.3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 泽有该品种特有的色泽香气和滋味有该品特有的香气和滋味,无刺激及其他异味性 状该品特有的形状、颗粒状或粉末状,无霉变、无虫蛀,不含其它夹杂物 5.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水分/(g/100g) 10.0灰分/(g/100g) 8.0铅/(mg/kg) 2.0总砷/(mg/kg) 0.5总汞/(mg/kg) 0.2镉/(mg/kg) 0.3亚硫酸盐(以SO2计)/(mg/kg) 0.1黄曲霉毒素B1/(mg/kg) 0.005六六六/(mg/kg) 0.2滴滴涕/(mg/kg) 0.2敌敌畏/(mg/kg) 0.1乐果/(mg/kg) 1.0三氯杀螨醇/(mg/kg) 0.1溴氰菊酯/(mg/kg) 5氰戊菊酯/(mg/kg) 0.5乙酰甲胺磷/(mg/kg) 0.1杀螟硫磷/(mg/kg) 0.5展青霉素/(ug/kg ) 50注1:其他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要求,其他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注2:展青霉素仅适用于山楂制品5.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微生物指标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100000大肠菌落,MPN/100g 300霉菌,cfu/g 100000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5.6 净含量负偏差净含量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按NY/T 2140中规定的方法执行。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T 8304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总汞按GB/T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镉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亚硫酸盐按GB/T 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黄曲霉毒素B1按GB/T 18979 规定的方法测定7.2.9 六六六、滴滴涕按GB/T 5009.19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敌敌畏、乐果、乙酰甲胺磷、杀螟硫磷按GB/T 5009.20规定的方法测定。7.2.11溴氰菊酯、氰戊菊酯按GB/T 5009.110规定的方法测定。7.2.12 三氯杀螨醇按GB/T 5009.176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T 4789.3-200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致病菌分别按GB 4789.4、GB 4789.5、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3.4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4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和抽样8.1.1 产品均应以批(唛)为单位,同批(唛)产品的品质、规格必须一致。8.1.2 抽样方法按GB/T8302的规定执行。8.2 检验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类。8.2.1 出厂检验8.2.1.1 每批产品出厂时,经检验合格签发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2.1.2 检验项目: 净含量、感官品质、水分。8.2.2 型式检验8.2.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要求的全部项目,检验周期为每年二次。8.2.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产品质量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时;)投产后,如原料、工艺或设备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有要求时。8.3 检验结果判定8.3.1 凡劣变、有较严重异味和卫生指标不合格的产品,均判为不合格产品, 不得作为合格品销售。8.3.2 出厂检验时,其检验项目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判为不合格产品。8.3.3 型式检验时,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各项,其中若只要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可进行复检。8.4 复检对检验结果有争议时,应对留存样进行复检或在同批产品包装中重新按GB/T8302规定加倍取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9.1 标志 产品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袋,应符合GH/T 1070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9.3.1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于清洁、防潮、通风、干燥、无异味的专用仓库内,仓库周围应无异常气味污染。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贮,应符合GH/T 1071 茶叶贮存通则的规定。9.4.2 产品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为18个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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