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QLT 0004 S-2015 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藕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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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LT0004S-2015Q/QLT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QLT 0004S-2015代替Q/QLT 0004S-2012 藕 粉2015-06-20发布 2015-07-01实施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发布 4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藕粉代替Q/QLT0004S-2012藕粉。本标准由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萍。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生产单位:名称:山东秦老太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工业开发区。 藕粉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藕粉的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藕粉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葡萄糖、麦芽糊精、红枣、莲子、芝麻、谷物粉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碳酸钙、麦角钙化醇(维生素D2)、阿斯巴甜,经配料、搅拌、包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藕粉。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17 白砂糖GB 189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92 食品中钙的测定GB 541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婴幼儿食品和乳品中维生素A、D、E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835 干制红枣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GB/T 11761 芝麻GB/T 12456 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475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D2(麦角钙化醇)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6325 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GB/T 20880 食用葡萄糖GB/T 20884 麦芽糊精GB 22367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GB/T 25733 藕粉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DB11/ 614 谷物粉制品卫生要求NY/T 1504 莲子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分类3.1 纯藕粉以纯藕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营养强化剂碳酸钙、麦角钙化醇(维生素D2)等制成的藕粉食品。3.2 速溶藕粉(调制藕粉)以纯藕粉为主要原料(纯藕粉用量50%),添加或不添加白砂糖、葡萄糖、麦芽糊精、红枣、莲子、芝麻、谷物粉等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碳酸钙、麦角钙化醇(维生素D2)、阿斯巴甜等,经配料、搅拌,造粒或不造粒等工艺制成,可直接用热开水冲调食用或先用温水调匀再用热开水冲调食用的藕粉食品。产品包括:原味藕粉、加钙藕粉等。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4.1.1 藕粉 应符合GB/T 25733的规定。4.1.2 白砂糖 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3 莲子 应符合NY/T 1504的规定。4.1.4 红枣应符合GB/T 5835的规定。4.1.5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6 食用葡萄糖 应符合GB/T 20880的规定。4.1.7 麦芽糊精 应符合GB/T 20884的规定。4.1.8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钙应符合GB 1898的规定。 4.1.9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阿斯巴甜)应符合GB 22367的规定4.1.10食品添加剂麦角钙化醇(维生素D2) 应符合GB14755的规定。4.1.11 芝麻 应符合GB/T 11761的规定4.1.12 谷物粉应符合 DB11/ 614的规定4.2 生产工艺4.2.1 纯藕粉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4.2.2 速溶藕粉(调制藕粉) 配料粉碎过筛混匀制粒(或不制粒)干燥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 目指标纯藕粉速溶藕粉(调制藕粉)冲调前色 泽呈浅灰白色至白色色泽基本均匀一致形态粉状、片状或粒状,干燥、松散、无明显结块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冲调性以凉开水润湿均匀后,用90以上开水冲调,1min2min后溶胀糊化温水润湿后用90以上开水冲调或直接用90以上开水冲调,12min后溶胀糊化冲调后形态与色泽呈粘胶状,晶莹剔透、稠度均匀,色泽均匀成微褐色或微红色,有光泽滋味和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莲藕清香、润滑、纯正可口,无异味4.4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项 目指 标纯藕粉速溶藕粉(调制藕粉)水分/(g/100g) 138灰分/(g/100g) 0.50总糖(以还原糖计)/(g/100g) -50淀粉(以还原糖计/(g/100g) 7540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g/100g) 5040酸度(O T)/(ml/100g) 10总砷(以As计)/(mg/kg) 0.5铅(以Pb计)/(mg/kg) 0.5钙/(mg/kg)24003200(仅适宜于加钙产品)维生素D/(g/kg)50100(仅适宜于加维生素D产品)表2 理化指标 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项 目指 标菌落总数/(cfu/g) 30000大肠菌群/(MPN/100g) 90霉菌/(cfu/g) 50表3 微生物指标4.6 致病菌指标 符合表4的规定表4 致病菌指标致病菌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规定,均以/25g或25ml表示)检验方法ncmM沙门氏菌500-GB 4789.4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CFU/g1000CFU/gGB 4789.10第二法注1:食品类别用于界定致病菌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5 食品添加剂5.1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5.2 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和GB 28050及卫计委关于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公告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检验方法7.1 感官检验取15g左右纯藕粉样品产品,用凉开水润湿调匀后,用180ml左右90以上开水快速冲调;速溶藕粉(调制藕粉)取30克左右样品,用90以上开水快速冲调;根据检验人员正常的目测、视觉、味觉嗅觉按4.3的要求进行评定。7.2 理化检验7.2.1 水分按GB 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7.2.2 灰分按GB 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7.2.3 总糖按GB/T 5009.7规定的方法测定。7.2.4 淀粉按GB/T 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7.2.5 典型藕淀粉颗粒含量按GB/T 25733规定的方法测定。7.2.6 酸度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7.2.7 总砷按GB/T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7.2.8 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7.2.9钙 按GB/T 5009.92规定的方法测定。7.2.10 维生素D按GB 5413.9规定的方法测定。7.3 微生物检验7.3.1 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7.3.2 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7.3.3 霉菌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检验。7.3.4沙门氏菌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检验。7.3.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7.6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8 检验规则8.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8.2 抽样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袋,其中8袋用于检验,其余4袋留样备查。8.3 检验8.3.1 出厂检验8.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标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8.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8.3.2 型式检验8.3.2.1 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8.3.2.2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8.4 判定规则8.4.1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8.4.2 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其他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9.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修订版)的规定。9.2 包装9.2.1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复合膜材料,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9.2.2 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9.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9.3 运输 9.3.1 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9.3.2 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9.4 贮存9.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9.4.2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18个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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