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ZWL 0001 S-2015 滨州沃龙水业有限公司 瓶(桶)装饮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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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OM Q/BZWL 滨州沃龙水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ZWL0001S-2015 瓶(桶)装饮用水2015-09-30发布 2015-09-30实施 滨州沃龙水业有限公司 发布 1Q/BZWL 0001S-2015前 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进行编写。本标准由滨州沃龙水业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同林、李飞飞。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限3年,到期复审。III瓶(桶)装饮用水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瓶(桶)装饮用水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为水源,经过过滤,灭菌处理后,定量密封于桶或瓶装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饮用水。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304 定型包装饮用水企业生产卫生规范QB 2460 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QB 2357 聚酯(PET)无汽饮料瓶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所称饮用水,是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自来水为水源,经过过滤、灭菌处理,定量密封于桶或瓶容器中,pH值在7.08.5之间,可直接饮用的水。4 技术要求4.1 原辅材料4.1.1 水源水应符合GB 5749规定。4.2 生产工艺水源水粗滤精滤超滤杀菌灌装封盖灯检检验入库。4.3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指标项 目指 标色度/度 10 浑浊度/NTU 1滋味与气味 无异味、无异嗅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4.4 理化指标应府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 目指 标pH值7.08.0余氯(游离氯)/(mg/L ) 0.05四氯化碳/(mg/L) 0.002三氯甲烷/(mg/L) 0.02耗氧量(以O2 计)(mg/L) 2.0溴酸盐/(mg/L) 0.01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0.3总放射性/(Bq/L) 0.5总放射性/(Bq/L) 1偏硅酸/(mg/L) 0.1铅(以pb计)/ (mg/L) 0.01镉(以Cd计)/ (mg/L) 0.005总砷(以AS计)/ (mg/L) 0.01亚硝酸盐(N02-)/(mg/L) 0.0054.5微生物指标应府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指标项 目采用方案及限量指标ncm大肠菌群(CFU/ml)500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500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4.6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9304的规定.6 检验方法6.1 感官检验6.1.1 色度、浑浊度、 滋味与气味、 状态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6.2 理化检验6.2.1 pH值、溴酸盐、三氯甲烷、余氯、耗氧量、挥发性酚、亚硝酸盐、总放射性、总放射性、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按GB/T 5750规定的方法测定。6.2.2 铅、总砷、镉、偏硅酸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6.3 微生物检验6.3.1 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检验。6.3.2 铜绿假单胞菌按GB/T 8538规定的方法测定。6.4 净含量检验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7 检验规则7.1 组批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生产线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7.2 抽样每批随机抽取独立包装1L以下不应少于8个,1L以上不少于5个,(不包括净含量抽样),检验样品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抽样时预包装量不少于100个包装单位。7.3 检验7.3.1 出厂检验7.3.1.1 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pH值、大肠菌群、标签。 7.3.1.2 产品出厂每批产品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7.3.2 型式检验7.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新产品投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更换设备或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3.2.2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7.4 判定规定7.4.1 出厂检验项目中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4.2型式检验结果中,除净含量以外,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净含量有一瓶(桶)负偏差超过允许负偏差或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明净含量时,允许对不合格项目加倍抽样复验,如仍有上述情况之一,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符合GB 7718和GB 19298规定的要求。8.2 包装8.2.1 桶包装材料应符合QB 2460(PC)饮用水罐行业标准,瓶包装材料应符合QB 2357聚脂(PET)无汽饮料行业标准的规定。包装容器(瓶、桶)外部应保持清洁,封盖严密,无渗漏现象,标签封贴紧密牢固。8.2.2 小瓶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8.2.3 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8.3 运输8.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8.3.2搬运时应该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8.4 贮存8.4.1 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品质量的物品混储。8.4.2 在摄氏零度以下运输与贮存时须有防冻措施。8.4.3 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瓶装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桶装产品保质期不少于30天。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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