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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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渝人社发XX2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规范 (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简化参保申报及缴费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统一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XX163号),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章 社会保险登记 第一节 参保登记 第一条 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应在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无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统一到注册地的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在市社会保险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行业统筹单位和在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市级直管单位,统一到市公共业务办公室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公共业务办公室对用人单位的登记资料审核无误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区县(自治县)之间发生社会保险管辖争议的,由市公共业务办公室会同市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处指定管辖。 第二条 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应填写重庆市社会保险登记表(附件1),并出示以下证件或资料: (一)证明本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办或有权机关出具的机关事业单位成立批文等。 (二)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有纳税关系的,还应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 外地驻渝机构、分支机构或企业非法人,还应提供法人机构出具的委托授权书。 第三条 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向用人单位发出重庆市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2);对符合要求的,为用人单位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号(即参保单位社会保障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和计算机数据库纪录。 区县公共业务办公室于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单位通报审核结果,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四条 本工作规范实施前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可直接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经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其已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后,予以补办或更换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单位应及时核对本单位及职工的社会保障号对照表,对基础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应予补正。 第五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到公共业务办公室申请补办。公共业务办公室审核属实的,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其社会保障号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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