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保税区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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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福州保税区条例 (1993年9月25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2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XX年4月29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州保税区条例的决定修正XX年5月31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XX年6月17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国际经济合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福州保税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在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福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保税区位于福州市马尾港,是一个封闭式的综合性对外开放区域。保税区与非保税区(指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下同)之间的分界线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第三条保税区主要发展对外贸易、转口贸易、出口加工、仓储运输业务。保税区允许从事金融、保险、期货、商品展销及其它为保税区生产生活服务的业务。第四条中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可以在保税区内投资兴办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企业或机构。第五条保税区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利用保税区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违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保税区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代表福州市人民政府,对保税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在保税区的工作。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保税区的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制定保税区各项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三)审批、审核保税区内的投资项目;(四)负责保税区内的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环保、工商行政、税务等方面的管理;(五)负责保税区内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协助海关等有关部门在保税区办理有关业务;(七)审批保税区内中方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出境、派出培训的申请;(八)为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九)行使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七条在保税区内设立海关和管委会认为必要的其它行政管理机构。在保税区隔离设施的出入口处和进出非保税区的通道处设立海关监管场所。第三章投资和经营管理第八条投资者在保税区内申办企业,可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向海关、税务办理登记手续。第九条企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须符合保税区总体规划,并报管委会备案。第十条转口贸易的货物在保税区内储存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经海关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一条允许在保税区内进行货物分级、包装、分装、挑选、贴商标等商业性简单加工。第十二条企业可以从事本企业生产用原材料、零配件和自用的设备、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的进口和产品的出口,可以直接对外承接与生产相关的加工业务。第十三条企业可直接向非保税区地区购买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包装物料及半成品。采用上述料、件加工增值的产品出口,经管委会确认后,视同保税区产品出口,享受保税区优惠待遇。第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涉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运往境外时,免领许可证;从保税区运往非保税区或从非保税区运入保税区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企业及办事机构必须建立财务、会计账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管委会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经营多种业务的企业的会计帐册,应按业务种类分别建立。对进出口免税及保税的货物,必须建立海关认可的专门账册,定期列表报送海关核查,海关有权对货物和有关营业场所实施检查。第十六条企业可依法自行确定机构、人员编制和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所需职工,可自行招收、招聘,也可委托管委会有关部门代为招收、招聘,但须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搞好劳动保护,实行劳动保险。第十七条企业职工有权依法成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企业的停业、歇业、破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九条企业更改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在保税区内转产、迁移、合并、转让或提前终止等,须经管委会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有关手续,并向海关备案。第四章金融保险第二十条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境内外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险机构,允许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经营批准的金融保险业务。第二十一条 企业经批准,可在境内外发行股票、债券,并可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第二十二条保税区内允许以外币计价和结算。第五章税收第二十三条从境外运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或者保税。保税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保税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第二十四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十五条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符合出口条件的,视同出口,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或退还已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第二十六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实施。第六章土地管理第二十七条保税区的土地使用权实行有偿有期出让制度,但地下资源、矿藏物、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除外。第二十八条投资者依法受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和赠予,但应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其它有关手续。第二十九条使用保税区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委会批准,注销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许可证,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一、未经管委会批准,满二年未使用的;二、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第三十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执行管委会制订的保税区物业管理的公共契约。第七章出入管理第三十一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不得运输或携带进出保税区。第三十二条进出保税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和交通工具,凭管委会签发的长期或临时通行证,在指定的出入口通行;进出的货物、物品和运输工具还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检查。进出保税区的人员,其携带物品应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第三十三条除经管委会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的特定人员外,其它人员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留宿。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福州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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