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名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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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商品的名称与品质,第一节商品的名称NameOfCommodity一、商品名称的重要性二、案例案例1、我国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来证货名为“AppleWine”,于是我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的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遇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就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案例2、仍以上题为例,“Cider”中文含义也是苹果酒,为什么进口国的海关要扣留罚款呢?,案例1答:作为出口单位来说理应知道自己所售货物上的英文名称。如来证的货名与实际不符,要不要求对方改正、要不自己更改货物上的英文字样,二者必居其一。如只考虑单证相符而置货物上的名称于不顾,势必给对方在办理进口报关时造成麻烦。因而本例之情况我方应负有关责任。,案例2答:“Cider”既可是苹果酒也可以是苹果汁。所以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商品时,必须将货物名称填报准确,否则将影响海关的监管、税收和统计分类。现以我国海关对一些进口商品的监管、征税的情况为例,如录相机就限制进口,放相机就不在限制之列,复印机的税率为50%,胶版复印机的税率为30%;又如同是汽车零件,由于规格不同税率也不同,统计分类也不一样,30吨以上的货车零件税率为6%,8吨至30吨的货车零件为20%,搭客车零件为50%(截止1985年的税率)。由此可见,无论是进口或出口都应作到四同,即“证、同(合同)一致”,“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方保无虞。不然,在任何一个方面出现不一致,都会造成严重后果。,第二节、商品的质量Quality一、商品质量的内容二、对外贸易中商品质量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买卖SalesBySample(1)卖方出样SaleBySellersSample注意:留样keepsample;事先声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样品的质量适中;(2)买方出样SaleByBuyersSample注意:可行性;回样ReturnSample;工业产权;封样sealedsample,案例3、我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档出口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全部出现“釉裂”,只能削价销售,因此要求我方按原成交价赔偿60%。我接电后立即查看留存之复样,亦发现釉下有裂纹。问我可否考虑?,案例3答:“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2款规定:凭样买卖合同应该包括如下默示条件:整批货物均须与样品一致;卖方应有合理机会对整批货物与样品进行比较;所交货物不得含有对样品进行合理检验所不易发现的,不适合商销的缺陷。根据上述第3点,这批瓷器釉下发生裂纹,行话称之为“冷裂”,是由于配料本身和加工不当所致。这种潜在的缺陷,要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暴露出来,尽管买方于收货时进行了检验,但这种缺陷当时是无法发现的,而且也是买卖双方事先都无从得知的。现在买方提出异议,显然并非捏造,确是商品的质量问题。据此,理应根据买方的实际受损情况予以考虑才识长远正常经商之道。反之,如我凭样出售某种商品,样品原本就存有显而易见的缺点,但买方由于疏忽而未发现(买方当时基于某种原因而予以认可),若时候买方在提出依异议进行索赔,则我方就不能予以考虑了。总之对待这类问题,应本无理绝不强词,有理绝不让步的精神行事方妥。,案例4、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门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CounterSample)后方能发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亦有同样的文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均未得到买方认可,顾我不能如期装运。到5月份买方以我延误船期而要求索赔。问我应如何处理?,案例4答: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明文规定须在买方认可回样后才能装运,所以尽管买方开来信用证,但因其上有限制性条款,我无法利用,故延误船期的责任不在我方,对方以此为由而要求赔偿,我理当拒绝。不过当初如将条约改为“回样认可后应立即开证”,则就无懈可击,若对方拖延开证我们还可以向其索赔。,2、凭说明买卖SalebyDescription(1)凭规格买卖salebyspecifications(2)凭等级买卖salebygrade(3)凭标准买卖salebystandard(4)凭牌品或商标买卖salebybrandortrademark(5)凭产地买卖salebynameoforigin(6)凭说明书买卖或图样买卖salebydescriptionandillustration,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商品质量容易变化,如农副产品,交易双方常以同业公会、商品交易所、检验机构等选定的标准物来表示商品的质量,其方法有二:“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或F.A.Q.)指本年产的或某年产的产品的“良好平均质量”而言,习惯上称作“大路货”,可解释为:一是农产品每个生产年度的中等货;二是指某一季度或某一装船月份在装运地发运的同一种商品的平均品质。注意:使用F.A.Q.时最好订明主要规格要求,如:安徽花生仁F.A.Q.水分不超过13,不完善粒最高5,含油量最低44等。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或G.、M、Q)指商品“品质上好,合乎商销”。这种标准较笼统,一般适用于木材或冷冻鱼类等货品。,案例5、我向海湾某国家出口冻鸭一批,合同规定按方法屠宰,但我在加工时改用科学的“钳杀法”。货到国外后遭对方拒收。问原因何在?我应如何处理?,案例5答:作为一个外销员来说,不仅要及时了解国外市场变化情况,熟悉有关国家或地区的规章法令、民情习俗,还应通晓商品的知识。切忌在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想当然行事。特别是在签约后一定要按合同规定办事。否则,没有不出乱子的。譬如,某口岸对加拿大出口一批绣花被罩,国外要求花绣在被罩的竖面始才明显。经进货员与外销员商量后认为厂方建议有理,便自作主张擅自决定变更了绣花的部位。结果货到国外后买方认为布局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全部退货。最后不得不降价15了事。具体到本题冻鸭一事,实亦如出一辙,这种想当然的办法,不仅情无可原,理亦难恕,对外来说,已无丝毫回旋余地,只能接受买方要求,抓紧办理退货,设法转售其他市场尚可减少一些损失,不然将钱货两空。因“钳杀”不是的屠宰方法,案例6、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始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案例6答: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6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600)第18条C款规定:“商业发票中对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可见本例所述情况与600上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原合同规定不符相机要胁,如当地市场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我们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藉以拒收或索赔。所以我们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案例7、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要求赔偿600英镑的损失。问我是否可以该批业务并非凭样买卖而不予理赔?,案例7答:此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或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从合同规定来看并非凭样买卖。遗憾的是约前所寄样品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约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授人以柄,对方完全可以认为此笔业务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15条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中的有关规定,凡属凭样买卖,卖方所交之货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以这笔业务仅仅是凭规格买卖为理由而推脱责任。设若卖方能以留存的复样为根据,反证我所交之货与样品并无不符,则就又当别论了。,3、质量机动幅度与公差(1)质量机动幅度条款QualityLatitude规定范围规定极限规定上下差异(2)质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案例8、某出口公司对美成交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得分批装运。我到发货时始知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因短缺之数比例不大,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墨绿色的。问这样做有无问题?,案例8答:如双方事先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就本例而言,我方处理此事过于草率,理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岂能擅自以其他颜色的车辆顶替。这种以我为主,想当然的做法必然会遭到对方的反对,重则据不赎单,轻则亦会以此要胁降低原价。,案例9、我出口白砂糖一批,合同规定质量以96旋光度为标准,如不足96时,每低1按FOB出口价折让1.5%,不够1时按比例计算,若货物低于93则买方有权拒收。问订立这样的品质条款是否合理?,案例9答:这样的品质条款只对买方单方面有利。设若货物高于96时,则对卖方并无任何补偿,故理应增加“如超过96时每超过1溢价百分之若干”的内容,始才对双方有利。故在签订品质条款时切勿忽视这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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