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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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正本 河北省建设工程外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河 北 省 建 设 厅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平等 自愿 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发包人 承包人就下列建设工程外装修工程 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工程立项 规划批准文件号 资金来源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施工图纸及招标清单范围内 三 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 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国家现行验评合格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 小写 大写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按以下第 1 条的约定 1 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 2 2 款 2 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 2 条 七 词语含义 3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 竣工 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 保修责任 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 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 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 款项 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 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 发包人 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 包 人 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4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 总 则 1 定义 下列词语或措辞 除特别说明外 在本合同中具有以下赋予的含义 1 1 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所订立的合同 1 2 通用条款 指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 通用于建设工程 施工的条款 1 3 专用条款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 经协商 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 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 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 件的要求 1 4 协议书 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协议书 招标工程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 之日起 30 天内签订 1 5 中标通知书 指发包人正式接受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函件 1 6 承包人投标文件 指根据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被中标通知书接受的 承包人为实施 完成 并保修合同工程向发包人提交的技术 经济文件 1 7 标准与规范 指本合同所指明的和合同工程依法应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以及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对有关技术方面问题做出的补充 修改和批准文件 1 8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 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 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 9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0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 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 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5 1 11 分包人 指被发包人接受且具有相应资格 并与承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 分包一部分合同 工程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2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 13 第三方 除发包人 承包人双方 含双方雇员及代表其工作的人员 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或组 织 1 14 发包人代表 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发包人代表由发包人依据第 17 1 款规 定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15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设计且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6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且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当事人 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7 监理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监理的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由 监理单位提出 经发包人依据第 18 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1 18 造价咨询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且具有相应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当 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 19 造价工程师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委派的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 师由造价咨询单位提出 经发包人依据第 19 1 款规定确认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果发包人没有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对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进行造价控制 本合同的造价工程师是 指发包人委托或指定的负责合同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控制且具有造价执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1 20 承包人代表 指承包人指定的负责合同工程施工管理和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承包人代表由 承包人依据第 20 1 款规定任命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1 21 工期 指发包人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按照总日历天数 包括法定节假日 计算的实 施 完成合同工程的天数 1 22 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 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 23 计划竣工日期 指自开工日期起至根据合同规定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并竣工的全部时 间 包括根据第 31 条和第 32 2 款规定所做的调整 1 24 实际竣工日期 指承包人实质完成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 实际竣 工日期按照第 33 2 款规定确定 6 1 25 小时或天 指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 从事件有效开始计算 不扣除休息时间 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 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 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1 26 中标价格 指中标通知书中认可的 中标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的价格 1 27 合同价款 是指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合同工程并承担质量 保修责任的款项 1 28 成本费用 指现场内外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 包含有管理费和其他合理分摊的 开支 但不包括利润 1 29 工程款 指为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发包人支付或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各种价款 包 括进度款 结算款等 1 30 合同工程 指发包人 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 31 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约定应实施 完成的永久性工程 1 32 临时工程 指实施 完成并保修永久工程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类临时性工程 1 33 分包工程 指合同工程中 由分包人实施的非主体结构的专业工程 1 34 单项工程 指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 竣工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程 组 成合同工程的单项工程名称 内容和范围等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 35 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 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 36 施工机械 指承包人临时带入现场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仪器 机械 运输工具和其它物品 但不包括用于或安装在合同工程中的材料 设备 1 37 书面形式 指合同文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 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发包人 承包人可在专用条款中注明所采用的书面形式 1 38 基准日 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 非招标工程以合同订立日前 20 日为基准日 1 39 变更 指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第 59 条规定发出指令的工程任何改变 1 40 索赔 指合同履行期间 对于并非己方的过错 而是对方的过错或责任发生的事件所造成 的损失 己方向对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和 或 工期顺延的行为 1 41 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包括战争 动乱 武 装 封锁 罢工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 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 火灾 以及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7 1 42 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2 合同文件及解释 2 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2 2 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 彼此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 当出现 相互矛盾时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适用于招标工程 3 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 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适用于招标工程 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 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款 5 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 含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 签证 洽 商等文件 6 通用条款 7 标准 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 图纸 9 招标文件 含工程量清单 2 3 当合同文件内容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由发包人 承包人在不影响合同 工程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双方协商不成 由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 或造价工程师作出解释 如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师或造 价工程师作出的解释 按第 69 条规定处理 3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 标准与规范 标题和旁注 合同文件 组成及优 先顺序 监理或造 价工程师 作出解释 8 3 1 本合同所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 3 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为国家的现行法律 行政法规和合同工程 所在地的 地方性法规 履行合同期间 发包人 承包人均应遵守适用的法律 法 规 3 3 发包人 承包人应遵守适用的标准与规范 发包人应提供标准与规范或发包人 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国家标准 规范名称 国家没有但行业有的 约定适用的行业标准 规范名称 国家和行业没有但河北省有的 约定适用的 河北省地方标准 规范名称 属强制性标准的 发包人 承包人必须遵守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 规范的 应提供中文译本 有异议时 以中文译本 为准 购买 翻译标准 规范的费用 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施工技术有特殊要求的 应在招标文件中或在投标报价前说明要求 承包人自主报价并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 4 通讯联络 4 1 本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申请 批准 确认 同意 决定 核实 通 知 任命 指令或表示同意 否定等的通讯 含派人面交 邮寄 电子传输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且只有在对方收到后方能生效 4 2 合同中无论何处所涉及各方之间的通讯都不应无理扣压或拖延 发包人 承包人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并按约定发送通讯 收件人应在通讯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 一方拒绝签收另一方通讯 另一方以特快 专递 挂号信等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将通讯送至通讯地址的 视为送达 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 和法规 适用标准 与规范 通讯形式 发送通讯 9 5 工程分包 5 1 承包人可依法分包工程 承包人分包工程应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发包人 批准 但下列情况例外 1 施工劳务作业分包 2 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设备 5 2 承包人分包工程的 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并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将 分包合同送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各一份 承包人有义务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 再次分包 5 3 工程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 理人员 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 损 害或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均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5 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 发包人应将分包工程价款全部支付给承 包人 除合同另有规定或取得承包人的同意外 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 人支付各种工程价款 如发包人有要求时 承包人应提供能表明已向分包人支付其应得的任何款项等 证明资料 否则 发包人有权直接向分包人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应得款项 5 5 无论何种原因 当本合同终止时 分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分包合同也随即终止 但承包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前向分包人支付分包人应得所有款项 6 发包人提供资料 6 1 发包人应按第 14 1 款规定向承包人提供有关资料 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与 招标文件一齐发布 发包人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承包人对其就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7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分包工程 的批准 签订分包 合同 分包工程 责任和义 务 分包工程 价款结算 与支付 分包合同 终止 发包人提 供资料及 双方的责 任 10 7 1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所填单价和总价 应被认为是正确的和完备的 并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全部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提供材料 设备 服务的义务及处理意外事件的义务 2 实施和完成合同工程的义务 3 工程质量保修的一切义务 7 2 承包人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填入单价或总价的清单项目 应认为该 项目价款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项目的单价或总价中 发包人将不另行支 付 8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8 1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 古建筑遗址等文物 化石或其他有考古 地质研究价值的 物品时 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 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 发包人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通知后指令承包人保护好现场 并在收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发包人 承包人应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 取妥善保护措施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或报告不及时 致使上述文物等遭受破坏 责任者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8 2 本合同已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应视为承包人在报价时已预见其对施工的影 响 并已在合同价款中考虑 本合同未有明确指出的地下障碍物 在施工中受到影响时 承包人应于 8 小时 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 监理工程师在收 到处置方案后 24 小时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正方案 并发出施工指令 承包人应 按监理工程师指令进行施工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延误的工期相应 顺延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 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9 事故处理 9 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 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通知监理 投标文件 完备性和 义务 承包人报 价的限制 文物化石 等物品保 护 地下障碍 物处置 安全事故 处理 11 工程师和发包人 并及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 的费用 9 2 发包人 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 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10 专利权 10 1 承包人在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工艺 施工机械和自 身供应的材料 设备等 如因其商标 图案 工艺 材料的使用等发生侵犯专 利权的行为 并引起索赔或诉讼 则一切与此有关的损害 赔偿 诉讼费和其 他开支 均应由承包人承担 但因遵守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 标准与规范而 造成的侵权 则属例外 10 2 发包人 承包人各自对属于自己的设计图纸及其他文件保留版权和知识产权 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应视为分别授权对方为实施合同工程而复制 使用 传送 上述图纸和文件 但未经对方同意 另一方不得将其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11 联合的责任 11 1 如果承包人是联合体经营 则联合体各方应在工程开工前签订联合体施工协议 书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该联合体的成员都应在合同履行期间对发包人负有共 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11 2 联合体应有一个被授权的 对联合体成员单位有约束力的主办单位 并由该主 办单位指派专职代表负责 有关文件应由该专职代表签署 未经发包人事先书 面同意 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随意变动 12 保障 12 1 事故争议 认定 侵犯专利 权责任 版权和知 识产权 共同的和 各自的责 任 联合体文 件签暑 合同双方 相互保障 12 合同一方应负责和保障另一方不承担因其自身的行为或疏忽所引起的一切损害 损失和索赔 但受保障的一方应积极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 因受保障的一方未采取合理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 则损失扩大部分应由自己承 担 12 2 承包人应保障发包人不承担因承包人移动或使用施工场地外的施工机械和临时 设施所造成的损害而引起的索赔 13 财产 13 1 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 设备和承包人的施工机械一经运至现场 均应视为专门 用于实施合同工程 没有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取得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 它们移出现场 但用于运送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和雇员的运输工具除外 13 2 如果发包人依据第 70 3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则现场的所有材料 设备 周 转性材料除外 和合同工程 均应认为是发包人的财产 13 3 如果承包人依据第 70 4 款规定的情形解除合同 则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 已完工程价款 并赔偿因而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现场提供便利 和协助 如发包人未付完相关款项 承包人有权留置施工现场 直到发包人付 完款项为止 二 合同主体 14 发包人 14 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发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土地征用手续 拆迁补偿 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已完成 使施工场 地具备施工条件 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可能出现的问题 2 将施工所需水 电 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场地范围 内的指定地点 同时保障水 电供给和线路通畅 承包人对 发包人的 保障 用于工程 材料设备 和机械的 要求 发包人财 产及其使 用 承包人财 产及其使 用 发包人工 作 13 3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约定的施工场地的主要 道路 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 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 排水 供电 供气 供热 通信 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 以及气象和水 文观测资料 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5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 批件和临时用地 停水 停 电 中断道路交通 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投标人自身资质的证 件除外 6 以书面形式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 并进行现场交验 7 签定施工合同后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和设计交 底 8 协调处理工程项目所涉及的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包括文物 古 树名木的保护等工作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 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 中约定 招标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上述工作所需款额 除合同价 款已包括之外 均应由发包人承担 14 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 14 3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 图纸 技术 要求等有关资料 如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其他技术资料数量的 发包人可代 为复制 复制费由承包人承担 14 4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场地 如果未注明时间 发包人应在 能使承包人可以按进度计划顺利开工的时间内给予承包人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 的权利 但发包人保留其工作人员 雇员和相关执法人员进入和使用施工场地 的权利 14 5 发包人供应材料 设备的 发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中 招标人供应材料 设备 明细表 的要求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材料 设备 发包人支 付款项 发包人提 供资料 发包人提 供施工场 地 发包人供 应材料设 备要求 14 14 6 发包人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导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 费用 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15 承包人 15 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2 按合同规定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交工程进度报告和进度计划 3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 提供和维修正常施工使用的照明 围栏设施 及要约标志 4 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 及设施 5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 环境保护 施工噪音 安全生产 文明 施工等的管理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6 合同工程或其某单项工程已竣工未交付发包人之前 负责已完工程的照管 工作 照管期间发生损坏的 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 发包人要求采取特 殊保护措施的 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7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 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 遵守政府部门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交工前施 工现场的清理 并承担因自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15 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 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 如果承包 人不按合同约定或监理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且在监理工程师 书面要求改正后的 7 天内仍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则发包人可自行或者指派第三 方进行补救 因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 发包人未 尽义务的 责任 承包人工 作 承包人实 施工作 15 核实后 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5 3 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 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并应向监 理工程师提交为实施合同工程拟采用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的详细说明 如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和工作安排作出重大修改 应事先征得监理工程师同 意 15 4 未经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不得将合同工程设计图纸另作他用或转给第三方 施 工期间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份合同 一套完整图纸 适用的标准与规 范 变更资料等供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 检验时 使用 15 5 在承包人设计资质的允许范围内 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设计 或为了 配合施工 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完成设计 则承包 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将此类设计图纸提交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 审批 即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仍应对其设计图纸负责 15 6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为下述人员从事其工作提 供配合和协助 1 发包人的工作人员 2 发包人的雇员 3 任何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 此类指令如增加了承包人的工作或支出 包括使用了承包人的设备 临时工程或通行道路等 应按第 60 条 第 66 条规定调整合同价款或 索赔 15 7 承包人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导致拖延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 其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 承包人 承包人实 施施工组 织设计和 工作安排 承包人对 设计图纸 的使用和 要求 承包人提 供设计图 纸及其责 任 承包人为 发包人的 人员提供 配合 承包人未 尽义务的 责任 16 应予赔偿 16 现场管理人员任命 确认和更换 16 1 发包人应任命 确认代表发包人工作的现场管理人员 该类管理人员可包括发包 人代表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等 发包人任命 确认的现场管理人员如需更换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 在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 该项更换无效 后任管理人员应继续行使 合同规定的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 2 承包人应任命代表承包人工作的承包人代表 该代表的人选由承包人依法提出 经 发包人同意 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 应遵守其规定 招 标工程的承包人代表 应为投标文件所载明的人选 承包人代表如需更换 应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和遵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否则 更换无效 承包人更换承包人代表的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发 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予以答复 否则视为同意 后任承包人代表应继续行使 合同约定的承包人代表的职权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16 3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监理工程师履行的职权外 监理工程师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 式授予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 均应 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之前 任何此类任 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6 4 除合同约定或依法应由承包人代表履行的职权外 承包人代表可将其职权以书面形 式授予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 均 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未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和 监理工程师之前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7 发包人代表 17 1 发包人现 场管理人 员任命 确认和更 换 承包人代 表任命和 更换 监理工程 师代表任 命和撤回 承包人代 表授权人 选任命和 撤回 17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发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 面形式任命发包人代表 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 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一切权力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或经承包 人同意外 发包人不应对发包人代表的权力另有限制 17 2 发包人代表应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 然隐含的权力 对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 工作 发包人应予认可 18 监理工程师 18 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具体 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监理工程师 并将有关文件送交承 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8 2 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监督 和检查工程的质量 进度 试验和检验承包人使用的与合同工程有关的 材料 设备和工艺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 批准和通知等 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8 3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 监理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发包人 应予认可 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5 1 款规定同意承包人分包工程 2 根据第 13 1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将材料 设备 施工机械移出施 工场地 3 根据第 15 5 款规定批准承包人的设计 发包人对其 代表授权 发包人代 表职权 发 包 人 支付 款 项 发包人对 监理工程 师授权 监理工程 师职权 监理工程 师职权限 制 18 4 根据第 28 条规定批准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5 根据第 29 2 款规定发出的工程开工令 6 根据第 32 2 款规定发出加快进度的变更指令 7 根据第 42 5 款规定使用替换材料 8 根据第 54 条规定发出使用暂列金额的工作指令 9 根据第 55 条规定发出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的工作指令 10 根据第 59 条规定指令或批准工程变更 11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8 4 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指令 批准和通知 等 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指令 批准和通知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 监理 工程师也可发出口头指令 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监理工程师的口 头指令 承包人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 未收到书面确认 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监理工程 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的 视为 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已被确认 18 5 如果承包人认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工 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承包人可 不执行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18 6 监理工程师可按第 16 3 款规定授权给其任命的监理工程师代表 亦可将其授权 撤回 监理工程师代表行使监理工程师授予的职权 对监理工程师负责 监理 工程师代表在监理工程师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但监 理工程师保留因监理工程师代表未曾对任何工作 材料 设备错误加以反对的 失误而否定该工作 材料 设备 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未按第 16 3 款规定 监理工程 师指令 承包人执 行监理工 程师指令 监理工程 师职权委 托 19 任何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18 7 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或工作出现失误 导致拖延 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 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19 造价工程师 19 1 发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写明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 师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确认造价工程师 并将有关文件 送交承包人 授予其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权力 19 2 造价工程师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的职权 代表发包人负责工程 计量和计价 工程款的调整和核实 结算价款的编制 调整和复核 签 发支付证书 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 调整和通知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应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9 3 除属于第 69 条规定的争议外 造价工程师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发包人应予认 可 但下列事项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专项批准 1 根据第 54 条规定使用暂列金额 2 根据第 55 条规定使用零星工作项目费 3 根据第 60 3 款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 专用条款约定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 19 4 造价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及时向承包人提供合同价款的核实 调整和通知 等指令 造价工程师提供的指令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有必要 造价工程师也可发出 口头指令 但应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对造价工程师的口头指令 承包人 应予执行 如果承包人在造价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 48 小时后未收到书面确认 监理工程 师未尽义 务或失误 的责任 发包人对 造价工程 师授权 造价工程 师职权 造价工程 师职权限 制 造价工程 师指令 20 则应在接到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造价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 书面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逾期不予答复的 视为承包人的书面要求 已被确认 19 5 如果承包人认为造价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 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造价工 程师提出书面报告 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 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 承包人可 不执行造价工程师的指令 19 6 造价工程师未能正确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或工作出现失误 导致拖延 了工期和 或 增加了费用 其增加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应顺延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发包人应予赔偿 20 承包人代表 20 1 承包人应依据第 16 2 款规定在专用条款中写明承包人代表具体人选 同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任命承包人代表 并将有关文件送交发包人 授予其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职责所需的全部权力 20 2 承包人代表应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行使合同明文规定或必然隐含 的权力 对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代表在承包人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承包人 应予认可 20 3 如果承包人代表在合同履行期间确需暂离现场 则应在监理工程师同意下 可 按第 16 4 款规定授权给其临时任命的一名合适人选 亦可将其授权撤回 临时 任命人行使承包人代表授予的职权 对承包人代表负责 临时任命人在承包人 代表授予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承包人代表应予认可 未按第 16 4 款规定 任何 此类任命和撤回均为无效 承包人执 行造价工 程师指令 造价工程 师未尽义 务或失误 的责任 承包人对 其代表授 权 承包人代 表职权 承包人代 表临时任 命人职权 21 20 4 承包人代表按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 与监理工程师取得联系时 承包人代表应立即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 财产 安全的有效措施 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监理工程师送交书面报告 抄送 发包人 属于发包人或第三方责任的 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工期相 应顺延 属于承包人责任的 其发生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不予顺延 21 分包人 21 1 分包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个人不应承揽分包工程 发包人不应直接指定分 包工程分包人 也不应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21 2 分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承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和分包 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 人备案 承包人发现事故隐患 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分包人就施工现场安全向承包人负责 并应服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管理 22 承包人劳务 22 1 承包人应雇佣投标文件中 主要人员一览表 中指明的人员 也可以雇佣经监 理工程师批准的其他人员 但不得从发包人或为发包人服务的人员中招聘雇员 22 2 承包人应完善雇佣员工劳务注册手续 并与其订立劳务合同 明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雇佣期间 承包人应做好下列工作 1 负责为雇员提供和保持必要的食宿及各种生活设施 采取合理的卫生和安 全生产措施 保护雇员的健康和安全 紧急情况时 承包人代表 采取措施及 双方责任 分包人的 要求 分包人的 责任和义 务 依法实施 的分包活 动进行干 预 承包人人 员的雇佣 承包人对 雇员应做 的工作 22 2 保证雇员的合法权利和人身安全 3 充分考虑和尊重法定节假日 尊重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4 在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处设榜公布合同工程中标合同价 进度款支付情况 雇员工资发放时间和投诉电话 22 3 承包人如需在法定节假日施工 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如需在夜间施 工 除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外 还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如无特殊原因 只要不影响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 周围环境 监理工程师应予同意 但为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 或为工程安全 质量而不可避免的作业 则不必事先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 22 4 承包人应按时足额向雇员支付劳务工资 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因承包人拖欠其雇员工资而造成群体性示威 游行等一切责任 应由承 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工期延误的 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 工期不予顺延 22 5 承包人雇员应是在行业或职业内具有相应资格 技能和经验的人员 对有下列 行为的任何承包人雇员 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撤换 1 经常行为不当 或工作不负责任 2 无能力履行义务或玩忽职守 3 不遵守合同的约定 4 有损安全 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行为 22 6 承包人应自始至终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 防止雇员内部发生任何 无序 非法和打斗等不良行为 以确保现场安定和保护现场及邻近人 员的生命 财产安全 22 7 承包人特 殊时间施 工的批准 承包人向 雇员支付 劳务工资 承包人雇 员的要求 和撤换 承包人对 雇员的保 护 23 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 承包人应按要求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详 细的统计表 该表内容包括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各类职员和各个工种 各等级的雇员人数等 三 担保 保险与风险 23 工程担保 23 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提供履约担保所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3 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是从提供履约担保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 28 日止 23 3 发包人在对履约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 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说明导致此项索赔的 原因 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担保范围内承 担担保责任 23 4 承包人按第 23 1 款的要求提交了履约担保 发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向承包人提 交与履约担保对等的支付担保 提供支付担保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23 5 支付担保的有效期 是从提供支付担保之日起至发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完除质 量保证金以外的全部款项后 28 日止 23 6 承包人在对支付担保提出索赔要求之前 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和造价工程师 说明导 致此项索赔的原因 并及时向担保人提出索赔文件 担保人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 担保范围内向承包人支付索赔款额 23 7 发包人 承包人均应确保合同工程担保有效期符合工期合理顺延的要求 若合同一 方未能保证延长担保有效期 另一方可向其索赔 23 8 承包人提 供雇员统 计表 承包人提 供履约担 保 履约担保 期限 向发包人 支付履约 担保的索 赔款项 发包人提 供支付担 保 支付担保 期限 向承包人 支付支付 担保的索 赔款项 双方延长 担保期限 约定担保 事项 24 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担保内容 方式和责任等事项 并签订担保合 同 24 发包人风险 24 1 发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 24 2 自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发包人风险为 1 由于永久工程本身或施工而不可避免造成的财产 除工程本身 材料 设 备和施工机械外 损失或损坏 2 由于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 除承包人外 疏忽或违规造成的人员 伤亡 财产损失或损坏 3 由于发包人提前使用或占用永久工程或其部分造成的损失或损 坏 4 由于发包人提供或发包人负责的设计造成的对永久工程 材料 设备和施 工机械损失或损害 25 承包人风险 25 1 承包人应承担本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 25 2 自开工之日起直到颁发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止 承包人风险为 除第 24 条和第 26 条以外的人员伤亡以及财产 包括合同工程 材料 设备和 施工机械 但不限于此 的损失或损坏 26 不可抗力 26 1 不可抗力包括因包括战争 动乱 武装封锁 罢工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 包人 承包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爆炸 火灾 以及风 雨 雪 洪 震等自然 灾害和政府或卫生部门发布的影响正常工作的疫情 发包人承 担风险 发包人风 险 承包人承 担风险 承包人风 险 不可抗力 因素 25 能以数值表示的不可抗力因素 以专用条款的约定为准 26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并在力所能及 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 监理 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 承包人应暂停施工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 内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 并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抄送造价工程师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 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和 造价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 承包人应分别按 第 31 条规定索赔工期 按第 66 条规定索赔费用 26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费用增加和工期顺延 由双方按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1 工程本身的损害 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 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在永久工程上的设备的损害 应由发包人 承担 2 发包人 承包人施工场地内的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并 承担相应费用 3 承包人带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 应 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机械 设备损坏 应由发包人承担 4 停工期间 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 卫人员的费用 应由发包人承担 5 工程所需的清理 修复费用 应由发包人承担 6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 4 合同任何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不能免除另一方因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责任 27 保险 27 1 发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并支付保险费 1 工程开工前 为合同工程办理保险 2 工程开工前 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不可抗力 处理程序 双方对不 可抗力引 起损失的 承担 延迟履行 合同发生 不可抗力 的责任 发包人办 理保险 26 3 为第三方生命财产办理保险 4 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办理保险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发包人可以将其中部分 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 27 2 承包人应为下列事项办理保险 1 工程开工前 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 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施工机械 设备办理保险 保险期从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27 3 合同一方应按本合同要求向另一方提供有效的投保保险单和保险证明 如果发 包人未投保 承包人可代为办理 保险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未投保 发包人可代为办理 保险费应从支付或将要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回 27 4 发包人 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 如果任何一方未遵守 责任一 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引起的损失 27 5 当合同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并提供有关资料 发包人 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并应相互协助做好 向保险公司的报告和索赔工作 27 6 当合同工程施工的性质 规模或计划发生变更时 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 司 并在合同履行期间按本合同保险条款的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 因而造成 的费用应由责任人承担 27 7 从保险公司收到的因合同工程本身损失或损坏的保险赔偿金 应专项用于修复合 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 或作为对未能修复合同工程这些损失或损坏的补偿 27 8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四 工 期 28 进度计划和报告 承包人办 理保险 双方提供 保险单和 证明 以 及代办 未遵守保 险条款的 责任 发生保险 事故双方 应尽的责 任 工程变更 被保险人 应尽的责 任 保险赔偿 金的用途 约定投保 内容和责 任 27 28 1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式两份施工组织设计 和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设计和计划后的 7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 出修改意见 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 视为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 应 对合同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提出总体上的施工方法 施工安排 作业顺序和时 间表 合同约定有单项工程的 承包人还应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 28 2 承包人应按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并取得发包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 接受监 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监督和检查 28 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承包人应编制月施工进度报告和每季对进度计划修订 一次 并在每月或季结束后的 7 天内一式两份提交给监理工程师 月进度报告 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 施工 安装 试验以及发包人工作等进展情况的图表和说明 2 材料 设备 货物的采购和制造商名称 地点以及进入现场情况 3 索赔情况和安全统计 4 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对比 以及为消除延误正在或准备采取的措施 28 4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出承包人的实际进度和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 承包人应 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 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原因 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 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要求支付任何附加的费 用 工程进度计划即使经监理工程师确认 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 负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9 开工 29 1 工程开工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 并已经领取了施工许可证 29 2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 28 天内 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申请书 并附上表 明已做好开工准备的有关资料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 监理工程师应在本合 同签订后的 42 天内报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开工令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 令后的 7 天内开工 提交工程 进度计划 工程进度 的监督和 检查 提交施工 进度报告 和修订进 度计划 实际进度 与进度计 划不符时 的处理 开工条件 工程开工 28 29 3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 应在接到开工令后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延 期开工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 书面予以答复 否则视为同意 在该情况下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工期 不予顺延 29 4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在第 29 2 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开工令的 监理工程师应至少 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 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 应由发包人 承担 开工日期相应顺延 30 暂停施工和复工 30 1 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 应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令 并在 48 小 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停止施工 并妥善保护 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 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复工报 审表要求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复工报审表后的 48 小时内予以答复 如 果监理工程师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未予答复的 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监理工程师应予认可 30 2 如果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持续 70 天以上 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书 面通知 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准许复工 如果在上述期限内监理工程师 未予准许 则承包人可以作如下选择 1 如果此项停工仅影响合同工程的一部分时 及时提出工程变更或索赔 取 消该部分工程 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抄送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 2 如果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 则根据第 70 4 款规定解除合同 30 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 应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工期相应顺延 并赔偿承包人因而造成的损失 但下列情形造成暂停施工的 发包人不予补偿 1 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 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暂停施 工 2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施工调整部署 或为合同工程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 措施所需要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不 按时开工 的处理程 序和责任 发包人推 迟开工的 处理程序 和责任 暂停施工 和复工的 工作程序 暂停施工 持续 70 天 以上 承 包人未取 得准许复 工的处理 办法 发包人 承包人原 因和不可 抗力因素 造成暂停 施工的责 任 29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暂停施工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 工期不予顺延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 应按照第 26 条规定处理 30 4 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 经催告后在 28 天内仍未支付的 承 包人可以暂停施工 直至收到包括第 62 2 款规定的应付利息在内的所欠全部款 项 由此造成的暂停施工 视为是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 30 5 暂停施工结束后 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应对受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 材料 设 备进行检查 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任何变质 缺陷或损坏 因而 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应按第 30 3 款规定处理 31 工期和工期延误 31 1 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工程的工期 工期从开工日期开始计 算 合同有单项工程的 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各单项工程的工期 31 2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 工期相应顺延 1 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 法规 规定 2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 进度款 4 发包人代表或施工现场发包人雇用的其他人的人为因素 5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所需指令 批准等 6 工程变更 7 工程量增加 8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每周累计停水 停电 停气超过 8 小时且造成停工 的 9 不可抗力 10 发包人风险事件 11 非承包人失误 违约 以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2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变更 但修正错误除外 顺延工期的天数 应由承包人提出 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与发包人 承包人协 发包人不按 规定支付工 程款造成暂 停施工的责 任 暂停施工 结束后的 处理 工程工期 工期顺延 30 商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监理工程师暂定 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31 3 当第 31 2 款所述情况首次发生后 承包人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要求 延期的书面通知 并抄送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发出通知后的 7 天内向监理工程 师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情况 以备监理工程师查核 31 4 如果延期的事件持续发生时 承包人应按第 31 3 款规定的 14 天之内发出要求 延期的书面通知 然后每隔 7 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事件发生的详细资料 并在 该事件终结后的 14 天内提交最终详细资料 31 5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第 31 3 款和第 31 4 款 发生时 规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 期的通知和提交 最终 详细资料 则视为该事件不影响施工进度或承包人放 弃索赔工期的权利 监理工程师可拒绝做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按第 31 3 款和第 31 4 款 发生时 规定发出要求 延期的通知和提交 最终 详细资料后的 28 天内 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顺延 工期的理由或与发包人 承包人协商确定顺延工期的天数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的 由监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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