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期末复习资料简答题论述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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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概述 1、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货币资金的流通、融通和信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如何认识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金融法的性质:本质上是属于经济法的范畴。原因: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有强烈的经济属性;金融法具有经济法律部门的一般特征;金融法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经济法性质。地位: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3、为什么说金融法是重要的宏观调控法?金融法包括金融法律、金融法规和金融规章。其确立国家调控和监管金融业的法律原则,金融主管机关据此依法调控监管金融市场,体现金融法约束政府权力的性质。 4、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构成要素: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和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150人,股份公司股东人数=2人,发起人2200人=18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818为限制名师行为能力人一般一届董事3年,董事会一人一票,且人数上股份有限519人,有限责任313人;监事会不少于3人企业成立日为营业执照签发日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选举聘任总经理董事长由董事会选出,独立董事特殊,且董事不能兼任监事监事会中至少有1/3为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责任承担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呢有限责任股东以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股票资本划分实行资本金制度,以出资比例计算股份公司股份不分成均等股份以持有股票确定股份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人数股东人数2-50人股东人数不限发起人2-200人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 :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除了可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设立流程: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股票转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票随便转让无须经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所拥有股票可以交易和转让,但不能退股。股东参加管理股东可以直接参加公司管理一般不直接参加公司管理账目公开公司账目不对外公开公司账目必须对外公开组织会架构简单、灵活,可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3-30人)要求高,须设董事会(5-19人)、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基础上还要聘外部独立董事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最低资本额较少,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以商业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额为1000万元,批准上市公司的股 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相同点1.都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3.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独立的。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5.公司组织均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6.公司均有名称和章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可只设一个执行董事一个执行监事董事会转让股票受限,每年转让不超过所持有的25%,第二年转75%*25%发起人公司成立1年内不可转让 5、试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之间的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成立+(登记、批准)+(条件、期限)+(交付)=生效 6、结合格式合同的特点,谈谈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接受者是非特定的人;格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显失公平,则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即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2)履行提示或说明的义务。格式条款的解释(1)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7、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行为。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3、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4、代理行为所生产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代理人应如何正确行使代理权?(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2)代理人应当自觉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的表现:(1)双方代理;(2)自己代理;(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9、简述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断的异同。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因法定原因(无过错),无法行使请求权,其时效期间暂停计算,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连续计算,期满为止。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定事由消灭后,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期满为止。诉讼时效的中止(暂停)诉讼时效的中断时效差异时效继续进行,连续计算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条件差异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相同点该时段内诉讼无效,待这种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继续进行或重新开始一般诉讼时效3年,最长诉讼时效(仅适用于延长不适用与中止和中断)20年 10、简述物权的主要类型所有权(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用益物权(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主)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保证、定金)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是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限制物权,区别于所有权 11、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二者有什么区别?设立的目的不同:前者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后者担保作用标的物不同:前者一般是不动产,后者动产不动产都有权利性质不同:前者主物权,后者从物权标的物形态变化对权利的影响不同:前者影响,因为主要是想使用;后者不影响,因为价值在就可担保中央银行法1、 什么是中央银行?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体制中居于核心地位,依法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金融政策,实施金融调控与监管的特殊金融机关。2、 简述中央银行的职能。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3、 怎样理解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法律性质: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又具备“银行”性质,具有双重性质。法律地位:中央银行是一国最高的货币金融管理机构,在各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4、 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是怎样设置的?(一)领导机构:领导机构是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二)咨询机构:货币政策委员会,是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三)分支机构: 总行区行支行县支行 银监会银监局5、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与职责。职能:发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银行的银行;金融调控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6、 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目标和工具。目标:指中央银行采取调节控制货币供应量措施,保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工具:存款准备金制度、再贴现、公开市场业务、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再贷款政策、其他货币政策工具7、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市场的金融监督管理权。(1)对货币与货币政策有关的行为有检查监督权;(2)对银行业进行检查监督的建议权;(3)在特定条件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检查监督权;(4)有获取资料、信息权;(5)有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的权力。商业银行法 1.简述商业银行的法律特征。(1)商业银行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这有别于政策性银行。(2)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特殊企业。(3)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4)商业银行是综合性多功能企业。 2.简述商业银行经营业务的原则。(1)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2)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4)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5)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6)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7)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8)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3.设立商业银行应具备何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息才可发债,并且对于净资产要求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6000万,且累计发债余额不超过净资产40%有限责任公司记名股向外转让要50%以上股东同意且内部优先;股份有限公司大部分不记名,发起人董事除 4.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包括哪些内容?(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分为三类: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5.商业银行开展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是什么?贷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2)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3)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4)须订立书面贷款合同(5)贯彻执行国家利率政策(6)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2)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3)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10 。(7)不得向关系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投资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且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8)借款人应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存款业务的规则要求(1)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2)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4)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5)对于不当得利,受利人善意返回本金,恶意返还本金+利息其他规则要求(1)商业银行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2)同一企业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4)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6.出现何种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终止接管?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接管的条件:可能或已经发生信用危机发生信用危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金融担保法 1、担保法规定了哪几种担保形式?它们是如何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的?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在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来确保特定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一种制度。分为:(1) 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3) 质押: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当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权利凭证移转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权利凭证作为债权的担保。(4)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5) 定金: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约定担保:保证抵押质押定金; 约定担保:留置第三人设定的担保:保证; 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留置定金; 既可第三人也可债务人自己设定的担保:抵押质押人保:保证; 物保:抵押质押留置; 钱保:留置 2、保证合同应包括哪些主要条款?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也无效,但合同的无效不等于责任的终止),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条款应当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的方式:(1)一般保证。即先找被保证人,法院确定其无法清偿后再找保证人(2)连带责任保证(没说明时默认此方式)。即可越过被保证人直接找保证人。保证担保的范围(没说明默认全部)保证期限(没说明或者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默认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物保优先);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物保、人保责任平等)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转让债务要征得债权人同意;但是债权人转让债权不需要征得同意转让时没经过保人同意,保人的担保随转让取消 3、具备何种资格的人才能为保证人?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不得为保证人的人:(1)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3)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能,但是子公司可以)、职能部门。但经过书面授权的可以 4、何为抵押?抵押合同生效的前提是什么?抵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中,提供财产作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接受财产作保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给抵押权人的财产称抵押物。(1)动产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只是产生对抗效力,非抵押权生效之要件(2)不动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即地随房走或房随地走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否则约定无效。即流质契约无效先押后租,抵押权优于租赁权,但是未登记的,租赁优于抵押;先租后押,租赁权优先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再区分合同登记顺序,一律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你是如何理解抵押权的? 6、能够作抵押物的不动产包括哪些?(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俗称“四荒”)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7、可以设定权利质押担保的权利财产包括哪些?(1) 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以上权利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移交之日起生效(4)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6) 应收账款;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先设立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后设立的质权;先设立的未登记的抵押权劣于后设立的质权;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8、简述定金的含义与作用。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履行为目的,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或其他替代物。作用就是担保合同的履行,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定金。 9、简述下列二者之间的异同:(1)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连带责任是否为默认保证方式否是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否。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对象差异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注意不是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也不是向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期间一旦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向保证人提出请求(注意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否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诉讼时效差异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同,但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共同点都是保证的方式。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连带责任。(2) 抵押与动产质押抵押动产质押是否转移交付抵押权标的物不转移占有 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权利设立时间(生效界限)不动产抵押登记设立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交付时设立标的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效力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变现方式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大多直接变卖名称差异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称之为抵押权人质押的财产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为质权人相同点都属于担保。即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3) 定金与预付款(订金)定金预付款性质差异有惩罚性无,合同不履行全数退还作用差异担保债务履行无担保性,仅是价款一部分,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成立差异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实践性合同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数额没有限制诺成性合同使用范围差异对于双方均有约束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后,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仅是买家支付给卖家的,使用范围相对较窄(4) 留置与动产质押留置动产质押标的物留置物与质物都是动产 留置物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必须移交于债权人的动产,是主合同的标的物质物是债务人为履行主合同而移交债权人占有的合同以外的财产标的物所有人留置物的所有人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质物的所有人可能是合同当事人的债务人,也可能是第三人成立条件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协议来设置留置权动产质押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须当事人达成合意,质押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占有条件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权利的内容及实现留置权一为留置的效力,即拒绝返还占有的动产;二为变价清偿的效力,即一定宽展期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质押并不分为两次效力。当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留置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消灭留置权人对标的物没有实际支配占有则留置权消灭留置权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质权人丧失质物的占有,需待不能返还质物时,才归于消灭共同点都属于法定担保形式留置权人与人均占有对方的财产,留置的占有,依主合同发生。质押的占有,依质押合同发生。保险法 、简述保险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企业、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2009年保险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1、章节上作以下调整:(1)第二章中原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2)原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作顺序调整,改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2、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29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条文123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3、试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司法解释二一、明确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相关问题二、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三、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四、保险代理人代签字的问题五、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六、明确非保险术语的解释规则七、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问题八、明确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九、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司法解释三 明确人身保险利益主动审查原则,防范道德风险。 细化死亡险的相关规定,鼓励保险交易。 明确体检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维护诚实信用。 明确保险合同恢复效力的条件,维持合同效力。 规范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保护受益人的受益权。 医疗保险维持对价平衡。 4、什么是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什么区别?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具有某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的、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订立时若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事故发生时若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仍有效】但保险公司不赔偿 5、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和分类。概念: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特征:(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特殊(1)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2)保险合同是补偿性(或给付性)合同;(3)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6)保险合同是非要式(格式)合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定额保险合同(针对人身保险)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单一保险合同、集合保险合同、总括保险合同制定保险合同、一切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6、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2意图解释原则: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即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5补充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7、试述保险法上请求权的内容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单现金价值返还请求权(投保人解除合同、年龄不真实、中止满2年未达成协议、2年内自杀、犯罪致伤致死、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保费返还请求权(重大过失、申报年龄影响保费) 8、简述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保险业法主要调整国家与保险市场以及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1.调整国家保险监管活动诸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2.国家对保险企业组织活动的监管关系。3.国家对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管关系。4.国家对保险辅助人的监管关系。 9、试述国家对保险企业组织监管和经营监管的主要内容。保险组织监管:组织形式 、对保险企业设立的审批、停业清算、对保险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保险经营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公司股权变更监管、公司治理监管、内部控制监管、资产负债监管、资本充足性及偿付能力监管、保险交易行为监管、网络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金融衍生工具监管等。 10、下列二者有何区别?(1) 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代理人经纪人代表的利益主体代表保险人利益代表投保人利益业务范围只能销售成型的产品,并限定在与其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公司中推销产品。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收取保险费。可在各家保险公司中选择险种,也可以将各家公司的险种进行组合拟定方案、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服务的对象客户主要是个人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收费方式代理手续费按保监会规定的比例收取根据每笔业务的性质不同向保险人收取佣金法律责任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委托与受托关系,因保险经纪人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2) 保险合同的中止和终止中止终止定义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发生而使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合同可继续履行。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的或约定的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法律效力完全消灭。终止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结果。发生条件因投保人违约或者其他因故造成自然终止、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因解除而终止产生后果中止后可能复效,也可能被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的消灭,不存在恢复效力的问题(3) 受益人和继承人受益人继承人享有的权利受益权,原始取得继承权,继承取得偿债义务没有用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有为被保险人偿还债务的义务法律规定受益人在指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明确的范围,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来指定继承人则是属于继承法的范畴,一般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赔偿优先于继承人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默认继承人是否缴纳遗产税否是(4)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5) 保险合同的索赔与理赔索赔理赔行动主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程序(1)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保护现场;(2)施救;(3)接受检验;(4)提出索赔,提供索赔单证;(5)领取保险金;(6)(财险)涉及到第三者责任的为便于保险人代为追偿需开具权益转让证书(1)立案及出险检验;(2)审核索赔单证;(3)核定责任;(4)支付保险金;(5)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应按法定程序进行代位求偿时限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5年;其他保险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自保险人初次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请求及有关证明或资料日起算索赔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在30日内作出核定。(6) 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定义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适用对象适用于形成权(追加权、解除权、撤销权等),典型为撤销权,一旦过期,权利就消灭了,如合同撤销权为一年,超过一年就没有合同撤销权,成为不可撤销的合同。适用于债券请求权(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怠于履行请求权,在期间完成后,其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归于消灭的制度,但该民事权利不归于消灭),一旦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就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权利灭失后的法律后果除斥期间过后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诉讼时效过后所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胜诉权法律效力除斥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灭失诉讼时效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期间性质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期间起算点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性质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不会因为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只有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会发生证券法 1、证券发行应符合哪些条件?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上市的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对已有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不允许发债)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简述证券信息披露制度的意义和内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制度或公示制度),主要是指证券发行公司在证券的发行、上市与流通各环节中,依照法律规定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重大信息予以真实、确、完整以及适当的公开,以供投资者做投资判断参考的法律制度。意义:降低市场主体的博弈成本,保证市场交易的公正。内容:(1)证券发行和上市时应披露的信息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上市报告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经审计的最近3年或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2)证券上市交易后应定期披露的信息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 3、简述证券交易的程序。开户委托申报竞价成交结算 4、简述证券公司的经营规则。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2、证券自营规则: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3、自主经营的权利4、客户资金的管理: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10、证券公司的责任: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11、资料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13、审计与评估 5、为什么一个公司不能通过证券市场收购自己本公司的股票?主要是为了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买卖、炒作本公司股票的方式进行内幕交易。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由于其地位、职务等便利,在获取有关公司经营与发展的内部消息方面比一般投资者有优势。如果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他们很可能会通过这种方式利用内幕消息来牟取非法收益。因此,不允许上市公司买卖本公司股票是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措施之一。 6、为什么上市公司必须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因为上市企业是股东的企业,要为所有股东负责。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加上投资人多而且分散,不直接参与经营活动所致。所以公开财务报表,可以让所有投资人及时获取信息。 7、公司债和企业债区别公司债企业债发行主体由公司发行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发行定价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发行价由发改委审核,利率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人利率的40%最低发行额一次核准多次发行股份制有限公司发债额度最低限额12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发债额度最低限额2400万元审批后要求一年内发完,发债额度10亿元共同点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而股票则是股权凭证债券的投资风险小,较股票安全;债券具有期限性,而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流通性。 收益性。停牌(上市暂停)规定期限复牌(上市的恢复)/摘牌(上市的终止)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定义收购人通过某种方式,向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目标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从而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活动。收购人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平等协商,达成股份收购协议,并按照协议所规定的收购条件、收购价格以及其它事项,收购目标公司股份,以谋求目标公司控制权的活动。是否公开须公开进行收购人可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私下协商股东待遇一致性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目标公司所有的股东。与不同股东约定的收购条件可以不同其他方式交易要约收购期间收购人不得采取要约以外的方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目标公司股份协议收购期间收购人仍可在交易所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交易,买卖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期限法律作了明确限制法律未作限制共同点投资者通过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程度,导致投资者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票据法 1、票据的概念、种类与法律特征。概念:票据就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律特征:完全有价证券、要式证券、无因证券、流通证券、文义证券、设权证券、金钱证券、提示证券、返还证券种类: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可远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委托票据】、【信用票据】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即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自付票据】、【信用票据】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即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委托票据】、【支付票据】(一)根据出票人是否直接对票据进行付款为标准,可分为自付票据与委托票据。(二)根据票据的经济职能为标准, 可分为信用票据与支付票据。(三)根据票据对票据收款人的记载方式不同为标准,可分为记名票据、无记名票据(我国没有)及指示票据。(四)根据票据上所记载的到期日的不同为标准, 可分为即期票据(无需提示承兑,见票即付)与远期票据。 2、简析票据法律关系。票据法律关系由出票人依法发出票据、收款人取得票据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根据是否依据票据本身而产生,可分为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票据关系: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据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多种票据行为,票据关系也就有发票关系、背书关系、承兑关系、保证关系、付款关系等多种票据关系非票据关系:指与票据有联系,但不是票据行为本身所产生的,而是因法律规定所发生的法律关系。又分为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分为票据原因/资金/预约关系)。(1)如果原因关系存在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债务人可用原因关系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则不能取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3) 持票人由继承、赠予取得票据的,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超过原有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出票是基本票据行为;其余为附属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3、汇票的概念、种类及记载事项。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种类:1、以签发汇票的主体来划分,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又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帐银行汇票两种。商业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2、依汇票的到期日来划分,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记载事项:1、 汇票绝对记载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姓名、受款人姓名、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 汇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 4、汇票背书、保证、承兑的含义、种类及效力。汇票背书指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并把它交给对方的行为。(我国汇票转让只能背书转让)汇票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以承兑的方式来划分为正式承兑和略式承兑;以承兑有无限制标准来划分为单纯承兑和非单纯承兑) 5、行使追索权应具备哪些要件?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追索权发生的形式条件:法定提示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绝证明。追索权的行使程序:由持票人发出追索通知、确定追索对象、请求偿还、受领清偿金额等。 6、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种类。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本票没有承兑制度。我国本票特指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且仅限于记名式和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还可以分为:A、记名式本票、指定式本票和不记名本票;B、远期本票和即期本票;C、银行本票和商业本票等。 7、简析下列二者之间的异同 (1)本票、汇票与支票本票汇票支票是否直接对票据进行付款自付票据委托票据委托票据基本当事人出票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出票人责任直接支付责任,一经出票,出票人即应承担付款责任无直接支付责任,付款人是否愿意承兑或付款,是付款人自己的独立行为直接支付责任,但只有在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存款的条件下才付有付款义务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1表明“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姓名5受款人姓名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1支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到期日区别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或做出不同到期日的记载见票即付承兑区别无须提示承兑,但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有提示见票即“签见”的必要远期汇票需要付款人履行承兑手续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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